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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事件法 第三節 費用之徵收及負擔

§ 13–2816

13因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之非訟事件之徵收費用標準
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 一、未滿十萬元者,五百元。 二、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一千元。 三、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二千元。 四、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三千元。 五、五千萬元以上未滿一億元者,四千元。 六、一億元以上者,五千元。
21費用負擔之原則
  1. 非訟事件程序費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聲請人負擔。檢察官為聲請人時,由國庫支付。
  2. 前項費用之負擔,有相對人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費用之規定。
24關係人費用負擔之確定
  1. 依法應由關係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數額。
  2. 前項情形,法院於裁定前,得命關係人提出費用計算書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
非訟事件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