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非訟事件法第 15 條: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與法人設立登記每件徵收一千元,其他變更登記每件五百元。
Q · 辦夫妻財產制登記要多少錢?有什麼用?
契約登記一千元,其他變更登記每件五百元。
依非訟事件法第 15 條,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及法人設立登記每件徵收新臺幣一千元,除此之外有關夫妻財產制及法人之其他登記,每件徵收五百元。這筆規費的真正價值在於民法第 1008 條:登記後,夫妻採分別財產制等約定才能對抗第三人。例如配偶在外舉債,債權人原則上不能追及已登記分產的另一方財產,這道隔離牆的入場費就是一千元。
結婚這件事裡,有一份多數夫妻從來沒簽過、卻可能價值連城的文件:夫妻財產制契約。本條規定,去法院辦這份契約的登記只要一千元,其他相關變更登記每件五百元,法人設立登記也是一千元。為什麼一份一千元的登記值得你停下來看?因為台灣夫妻沒約定的話,預設適用法定財產制,而透過登記改採「分別財產制」,可以讓你和配偶的財產、債務各自獨立。當配偶在外面欠了一屁股債,債權人能不能追到你名下的財產,這份登記就是那道防火牆。登記的關鍵作用是「對抗第三人」:沒登記,你們私下的約定別人可以不認;登記了,才能對外主張。一千元買的不是一張紙,是一道法律上的隔離牆。
非訟事件法第 15 條為登記規費規定,明定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與法人設立登記每件徵收新臺幣一千元,其餘有關夫妻財產制及法人之其他登記每件徵收新臺幣五百元,屬非訟事件之程序性收費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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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只是紙。依本條登記只要一千元,但它的作用是讓你們的財產制約定能對抗第三人。例如改採分別財產制後登記,配偶在外的債權人原則上就不能追到你名下的財產。沒登記的約定夫妻之間或許算數,但對外面的債權人完全不生效,這道登記手續就是私下約定和對世效力之間的那條線。
來得及。夫妻財產制契約在婚姻關係存續中都可以訂立或變更,去法院辦登記即可,規費一千元,後續其他變更登記每件五百元。關鍵是時機:要趁配偶財務正常、還沒有債務上門時辦,如果是在配偶已經欠債後才急著登記分產,很可能被債權人主張是脫產行為而聲請法院撤銷。
| 比較面向 | this_article | alt_article_1 | alt_article_2 |
|---|---|---|---|
| 收費條文 | 非訟事件法 §15(夫妻財產制/法人登記) | 非訟事件法 §13(財產權聲請) | 非訟事件法 §14(非財產權聲請) |
| 計費方式 | 按登記件數定額(契約 1000、其他 500) | 依聲請標的金額或價額級距徵收 | 按件定額徵收(非財產權) |
| 適用事件 | 夫妻財產制登記、法人登記 | 有金錢或財產價額之非訟聲請 | 無法以金額計算之非訟聲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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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書狀或筆錄,應載明左列各款事項: 一、聲請人之姓名、年齡、職業及住居所,聲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年齡、職業及住居所。 三、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 四、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 五、附屬文件及其件數。 六、法院。 七、年、月、日。 聲請人或其代理人,應於書狀或筆錄內簽名,其不能簽名者,得使他人代書姓名,由聲請人或其代理人蓋章或按指印。
聲請書狀或筆錄,應載明左列各款事項: 一、聲請人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及住居所,聲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及住居所。 三、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 四、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 五、附屬文件及其件數。 六、法院。 七、年、月、日。 聲請人或其代理人,應於書狀或筆錄內簽名,其不能簽名者,得使他人代書姓名,由聲請人或其代理人蓋章或按指印。
民事訴訟法有關送達期日、期間、證據及釋明方法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及法人設立登記,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 除前項登記外,有關夫妻財產制及法人之其他登記,每件徵收費用新臺幣五百元。
立法理由一、本條第一項新增,第二項則將原條文第一百零二條第三項及第一百零三條第二項合併移列。 二、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及法人設立登記如何徵收費用,本法原無明文,實務上以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涉及夫妻財產,故按因財產權關係聲請之標準徵收,法人設立登記則按因非財產權關係聲請之標準徵收。惟此類登記事件重在將夫妻財產制契約之內容或法人組織等事項向大眾公示,以保障第三人之權益,故其性質有異於其他非訟事件,爰參考修正條文所定收費標準、日本非訟事件手續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之立法例,增訂本條第一項。 三、夫妻財產制契約變更登記、重為登記或廢止登記,以及法人設立登記後之其他各種登記,乃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或法人設立登記後所衍生之登記事務,所需勞費較少,故於第二項規定其應徵費用為新臺幣五百元。
聲請書狀或筆錄,應載明左列各款事項: 一、聲請人之姓名、年齡、職業及住居所,聲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年齡、職業及住居所。 三、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 四、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 五、附屬文件及其件數。 六、法院。 七、年、月、日。 聲請人或其代理人,應於書狀或筆錄內簽名,其不能簽名者,得使他人代書姓名,由聲請人或其代理人蓋章或按指印。
聲請書狀或筆錄,應載明左列各款事項: 一、聲請人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及住居所,聲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及住居所。 三、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 四、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 五、附屬文件及其件數。 六、法院。 七、年、月、日。 聲請人或其代理人,應於書狀或筆錄內簽名,其不能簽名者,得使他人代書姓名,由聲請人或其代理人蓋章或按指印。
民事訴訟法有關送達期日、期間、證據及釋明方法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一、本條第一項新增,第二項則將原條文第一百零二條第三項及第一百零三條第二項合併移列。 二、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及法人設立登記如何徵收費用,本法原無明文,實務上以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涉及夫妻財產,故按因財產權關係聲請之標準徵收,法人設立登記則按因非財產權關係聲請之標準徵收。惟此類登記事件重在將夫妻財產制契約之內容或法人組織等事項向大眾公示,以保障第三人之權益,故其性質有異於其他非訟事件,爰參考修正條文所定收費標準、日本非訟事件手續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之立法例,增訂本條第一項。 三、夫妻財產制契約變更登記、重為登記或廢止登記,以及法人設立登記後之其他各種登記,乃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或法人設立登記後所衍生之登記事務,所需勞費較少,故於第二項規定其應徵費用為新臺幣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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