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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事件法14非因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之非訟事件之徵收費用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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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
  2. 2.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並為財產上之請求者,關於財產上之請求,不另徵收費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非訟事件法第 14 條規定,因非財產權關係聲請(如死亡宣告、監護宣告)一律徵收一千元,併同財產請求者該財產部分不另收費。

Q · 聲請死亡宣告、監護宣告這種沒金額的事,上法院要多少錢?

固定一千元,併財產請求免加收

依非訟事件法第 14 條,因非財產權關係(如死亡宣告、監護宣告、改名、選任遺產管理人)為聲請者,一律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不因事件重大與否而變動。第二項並規定:若於非財產權聲請時一併提出財產上請求,該財產請求不另徵收費用,使當事人得一次解決相關事務而不被重複計費。

白話解讀

不是所有上法院的事都跟錢的多寡有關。當你聲請的是一件「沒辦法用金錢衡量」的事,例如改名、宣告某人死亡、選任遺產管理人、監護宣告,這些非財產權的非訟聲請,本條給你一個極簡的答案:一律一千元,不管事情多重大。更值得注意的是第二項的設計:如果你在聲請非財產權事項的同時,順帶提出一個財產上的請求,那筆財產請求不用另外再繳費。換句話說,法律不會因為你把兩件事併在一起聲請就多收你錢。這條表面上只是收費規定,實際上透露了一個訊息:很多攸關身分、人格、家庭的重大事項,進入法院的金錢門檻其實低得驚人,低到不該成為你不敢行動的理由。

法律定性

非訟事件法第 14 條為非財產權聲請的費用規範:凡因無法以金錢衡量的非財產權關係(身分、人格、能力相關事項)向法院聲請者,徵收固定費用新臺幣一千元;若併同提出財產上請求,該財產部分不另收費,體現司法近用門檻一致與避免重複計費的程序設計。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聲請宣告失蹤的家人死亡,要花很多錢嗎?

不會。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非財產權關係的聲請一律徵收一千元。死亡宣告屬身分上的非財產權事項,費用就是固定這個數。真正的關卡不是錢,而是失蹤期間的計算與公示催告程序,建議把心力放在蒐集失蹤證明文件上。

Q2我同時要聲請一件身分的事和一筆財產請求,會被收兩次費嗎?

不會。依第14條第二項,因非財產權關係聲請並一併提出財產上請求時,財產上的請求不另徵收費用,併在一起辦總共仍是一千元。把兩件事拆開分次聲請反而多跑一趟又拉長時間,能併案時併案才是省事又省錢。

Q3聲請死亡宣告要多少錢?

依非訟事件法第 14 條為固定一千元,屬非財產權聲請,金額不隨事件大小變動。

Q4非訟事件法第 14 條是什麼?

規範非財產權聲請的固定費用一千元,並使併同的財產請求不另收費,是身分類聲請的費用入口。

Q5什麼叫非財產權關係的聲請?

無法以金錢衡量的事項,如身分、人格、能力相關,例如死亡宣告、監護宣告、改名、選任遺產管理人。

Q6第 14 條跟第 13 條差在哪?

第 14 條非財產權固定一千元;第 13 條財產權按標的金額或價額分級徵收,金額越大費用越高。

Q7監護宣告怎麼聲請、要繳多少?

備齊診斷與親屬關係文件向管轄法院遞狀,聲請費依第 14 條固定一千元。

Q8非財產權聲請的費用怎麼算?

不按金額計算,直接固定一千元;併同的財產請求依第二項不另收費。

Q9聲請費總共要花多少錢?

本案聲請費一千元,併財產請求不另收;若後續抗告,依第 17 條另徵一千元。

Q10聲請費沒先繳會怎麼處理?

依第 26 條法院應限期命補繳,逾期未補可能影響聲請的進行。

Q11非訟費用第 14 條 vs 第 13 條哪個適用我的案件?

看你聲請的標的能否以金錢衡量:身分類走第 14 條固定額,財產類走第 13 條分級。

Q12非訟聲請費 vs 民事訴訟裁判費差在哪?

非訟費用多為固定額且程序簡便;民事訴訟裁判費依請求金額計算,程序為兩造對立訴訟。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non_property_art14property_art13
計費方式固定額一千元按標的金額/價額分級徵收
適用事項身分、人格、能力等非財產權聲請得以金錢衡量的財產權聲請
併案計費併財產請求者該財產部分不另收費依標的金額計算,無免收設計
金額隨事件大小變動否,事件再重大仍一千元是,標的越大費用越高

non_property_art14

計費方式
固定額一千元
適用事項
身分、人格、能力等非財產權聲請
併案計費
併財產請求者該財產部分不另收費
金額隨事件大小變動
否,事件再重大仍一千元

property_art13

計費方式
按標的金額/價額分級徵收
適用事項
得以金錢衡量的財產權聲請
併案計費
依標的金額計算,無免收設計
金額隨事件大小變動
是,標的越大費用越高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1

日本民事訴訟費用等に関する法律 別表第一(非訟事件・財産権上の請求でない申立ての申立手数料)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3

立法沿革 4

(0530515 制定)

聲請或陳述除另有規定外,得以書面或言詞為之。   以言詞為聲請或陳述時,應在法院書記官前為之。   前項情形法院書記官應作成筆錄,並於筆錄內簽名。

(0580822 全文修正)

聲請或陳述除另有規定外,得以書面或言詞為之。   以言詞為聲請或陳述時,應在法院書記官前為之。   前項情形法院書記官應作成筆錄,並於筆錄內簽名。

(0610829 全文修正)

聲請書狀或筆錄,應載明左列各款事項:   一、聲請人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及住、居所;聲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及住、居所。   三、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   四、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   五、附屬文件及其件數。   六、法院。   七、年、月、日。   聲請人或其代理人,應於書狀或筆錄內簽名;其不能簽名者,得使他人代書姓名,由聲請人或其代理人蓋章或按指印。

(0940118 全文修正)

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   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並為財產上之請求者,關於財產上之請求,不另徵收費用。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一百零三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原條文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移列為第一項,並略作文字修正,費用提高為新臺幣一千元,理由參見第十三條說明一後段及同說明二、三。   三、原條文中,就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並為財產上之請求者,應如何徵收費用,並無明文,爰增訂第二項,以利適用。又因非財產權關係並為財產上之請求者,多見於家事非訟事件,其爭執重點,在非財產權關係,因調查財產上請求所需勞費較低,且聲請人多屬未成年人或其他受扶養權利人,在經濟上本居弱勢,爰規定其並為財產上之請求者,關於財產上之請求,不另徵收費用。

  • 名詞
  • 財產權名詞
  • 徵收名詞
(0530515 制定)

聲請或陳述除另有規定外,得以書面或言詞為之。   以言詞為聲請或陳述時,應在法院書記官前為之。   前項情形法院書記官應作成筆錄,並於筆錄內簽名。

(0580822 全文修正)

聲請或陳述除另有規定外,得以書面或言詞為之。   以言詞為聲請或陳述時,應在法院書記官前為之。   前項情形法院書記官應作成筆錄,並於筆錄內簽名。

(0610829 全文修正)

聲請書狀或筆錄,應載明左列各款事項:   一、聲請人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及住、居所;聲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及住、居所。   三、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   四、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   五、附屬文件及其件數。   六、法院。   七、年、月、日。   聲請人或其代理人,應於書狀或筆錄內簽名;其不能簽名者,得使他人代書姓名,由聲請人或其代理人蓋章或按指印。

(0940118 全文修正)

一、原條文第一百零三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原條文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移列為第一項,並略作文字修正,費用提高為新臺幣一千元,理由參見第十三條說明一後段及同說明二、三。   三、原條文中,就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並為財產上之請求者,應如何徵收費用,並無明文,爰增訂第二項,以利適用。又因非財產權關係並為財產上之請求者,多見於家事非訟事件,其爭執重點,在非財產權關係,因調查財產上請求所需勞費較低,且聲請人多屬未成年人或其他受扶養權利人,在經濟上本居弱勢,爰規定其並為財產上之請求者,關於財產上之請求,不另徵收費用。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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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事件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非訟事件法第 14 條規定:「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並為財產上之請求者,關於財…」(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非訟事件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非訟事件法第 1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