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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7)法律字第 2493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7 年 02 月 03 日

要旨

按被繼承人於民法繼承編及其施行法修正公布生效後死亡,其旅居海外繼承人拋棄繼承權,應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第二項及非訟事件法第七十七條之一規定,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以書面向繼承開始時,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為之。關於該書面之程式,應參照非訟事件法第十四條規定,載明有關事項後簽名;至如何確認係其本人意思,宜由法院認定。

全文內容

按被繼承人於民法繼承編及其施行法修正公布生效後死亡,其旅居海外繼承人拋棄繼承權,應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第二項及非訟事件法第七十七條之一規定,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以書面向繼承開始時,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為之。關於該書面之程式,應參照非訟事件法第十四條規定,載明有關事項後簽名;至如何確認係其本人意思,宜由法院認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7)法律字第 2493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7 年 02 月 03 日發布,要旨:按被繼承人於民法繼承編及其施行法修正公布生效後死亡,其旅居海…,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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