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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7)法律字第 2493 號
要旨
按被繼承人於民法繼承編及其施行法修正公布生效後死亡,其旅居海外繼承人拋棄繼承權,應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第二項及非訟事件法第七十七條之一規定,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以書面向繼承開始時,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為之。關於該書面之程式,應參照非訟事件法第十四條規定,載明有關事項後簽名;至如何確認係其本人意思,宜由法院認定。
全文內容
按被繼承人於民法繼承編及其施行法修正公布生效後死亡,其旅居海外繼承人拋棄繼承權,應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第二項及非訟事件法第七十七條之一規定,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以書面向繼承開始時,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為之。關於該書面之程式,應參照非訟事件法第十四條規定,載明有關事項後簽名;至如何確認係其本人意思,宜由法院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