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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020026563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 會議日期:102 年 10 月 17 日
  •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要旨

聲請法院裁定停止嚴重病人之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時,聲請人如無資力繳納聲請費用,得否聲請訴訟救助之問題,於家事事件法並無明文規定,按最高法院 101 年度第 7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之意旨,採肯定見解,惟仍應就個案事實分別判斷之

主旨

有關聲請法院裁定停止嚴重病人之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時,如無資力繳納聲請費用等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部 102 年 10 月 7 日衛部心字第 1021720690 號函。 二、查旨揭事件為丁類家事非訟事件,有關聲請費用之徵收,因精神衛生法並無特別規定,故與其他家事非訟事件相同,係準用非訟事件法相關規定辦理(家事事件法第 3 條第 4 項第 12 款、第 97 條、非訟事件法第 14 條第 1 項參照)。至於聲請人如無資力繳納時,事涉家事非訟事件得否聲請訴訟救助問題,家事事件法無明文,惟最高法院 101 年度第 7 次民事庭會議係採肯定見解(如附件),提供參考。以上意見僅供參酌,如遇具體個案仍由法院本其法律確信判斷。

正本

衛生福利部

副本

本院資訊管理處(請張貼於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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