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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事件法13因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之非訟事件之徵收費用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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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 一、未滿十萬元者,五百元。 二、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一千元。 三、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二千元。 四、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三千元。 五、五千萬元以上未滿一億元者,四千元。 六、一億元以上者,五千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非訟事件法第 13 條規定財產權聲請費按標的金額分級徵收,最低五百元、一億元以上封頂五千元,遠低於同金額民事訴訟裁判費。

Q · 聲請本票裁定要繳多少非訟費用?

按標的金額分級,最低500元、封頂5000元

依非訟事件法第 13 條,因財產權關係聲請者按標的金額分級徵收固定費用:未滿十萬元繳五百元、十萬至未滿一百萬元繳一千元、一百萬至未滿一千萬元繳二千元、一千萬至未滿五千萬元繳三千元、五千萬至未滿一億元繳四千元、一億元以上一律五千元封頂。同金額走民事訴訟的裁判費可能高出十倍以上。

白話解讀

這條藏著一個很多債權人不知道的省錢密技。當你拿著一張一百萬的本票去法院聲請本票裁定(這是非訟事件),你以為要繳的費用跟打一場民事訴訟差不多?錯。依本條,財產權關係的非訟聲請費用是按標的金額分級的固定額,一百萬的標的只要繳兩千元。而同樣金額走民事訴訟,光裁判費就要上萬元。最高一級,標的超過一億,也只收五千元封頂。這不是小數目的差別,是整個成本結構的不同。為什麼非訟費用這麼便宜?因為非訟程序不做實質的權利爭辯,法院只做形式審查,付出的司法資源少,所以收費低。懂這條的人在面對債權回收時,會優先評估有沒有走非訟程序的可能,而不是一頭栽進昂貴又漫長的訴訟。

法律定性

非訟事件法第 13 條為非訟事件的財產權聲請費用規範,採「按標的金額或價額分級、固定額、五千元封頂」的計費結構,與民事訴訟裁判費按比例計收且無上限的設計形成對比,反映非訟程序僅作形式審查、司法資源投入較少的成本邏輯。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聲請本票裁定到底要花多少錢?跟告他比差很多嗎?

差很多。依本條按標的金額分級收固定費用,一百萬只要兩千元,最高一億以上也才五千元封頂。同樣金額走民事訴訟,裁判費可能上萬甚至更高。非訟費用便宜是因為法院只做形式審查、不查債權真假,但對方仍可另外起訴主張債權不存在,這是廉價的代價。

Q2標的金額怎麼算?卡在級距邊界很吃虧嗎?

按聲請標的的金額或價額認定,落在哪個級距就繳那一級的固定費。卡在十萬、一百萬這種分界點時,金額認定確實影響繳上一級還是下一級。遞件前把利息要不要計入本金、計算到哪一天算清楚,金額剛好壓在分界附近時,正確計算可能讓你少繳一個級距。

Q3非訟聲請這麼便宜,是不是效力比較弱?

效力不弱。本票裁定一樣是合法的執行名義,可以直接聲請強制執行查封拍賣對方財產。便宜的原因是程序簡化、法院不審查實質爭議,不是效力打折。正因法院不查實質,對方若真有冤情,可提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推翻,所以拿到裁定後動作要快。

Q4非訟事件法第 13 條是什麼?

規範財產權關係非訟聲請的費用,按標的金額分六級徵收固定費,一億以上封頂五千元,是非訟成本的計算總表。

Q5什麼是財產權關係的聲請?

以金錢或財產價額為標的的非訟聲請,如本票裁定、拍賣抵押物,相對於非財產權聲請另有費率。

Q6標的金額或價額是什麼意思?

聲請所涉財產的金錢數額或估定價值,決定落在哪一費用級距。

Q7非訟費用和民訴裁判費差在哪?

非訟按分級固定額且封頂五千元,民訴按請求金額比例計收且無上限,同金額差距可達十倍。

Q8聲請本票裁定費用怎麼算?

先算標的本金,對照六級費率表:一百萬到一千萬之間繳二千元,遞件時一併繳納。

Q9非訟聲請費什麼時候、怎麼繳?

於聲請時向法院繳納,可臨櫃或依法院指定方式繳費,未繳會被限期補正。

Q10一億元的聲請要繳多少?

一億元以上一律五千元封頂,金額再大費用都不變。

Q11標的金額怎麼認定才不會多繳?

確認利息是否計入本金、計算到哪一天,金額壓在級距分界附近時正確計算可能少繳一級。

Q12非訟聲請 vs 民事訴訟哪個划算?

有本票或抵押擔保時非訟便宜十倍且快,但只取得形式執行名義;訴訟貴而慢但實質確定權利。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non_litigation_184civil_litigation
計費方式按標的金額分級固定額按請求金額比例計收(約 1.1%)
費用上限一億元以上封頂五千元無上限,金額越大費用越高
一百萬標的費用二千元約一萬餘元
審查密度形式審查,不審實質債權實質審理權利義務
取得執行名義速度快(裁定即可)慢(須經訴訟程序)

non_litigation_184

計費方式
按標的金額分級固定額
費用上限
一億元以上封頂五千元
一百萬標的費用
二千元
審查密度
形式審查,不審實質債權
取得執行名義速度
快(裁定即可)

civil_litigation

計費方式
按請求金額比例計收(約 1.1%)
費用上限
無上限,金額越大費用越高
一百萬標的費用
約一萬餘元
審查密度
實質審理權利義務
取得執行名義速度
慢(須經訴訟程序)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日本民事訴訟費用等に関する法律(非訟事件の申立手数料)
德國GNotKG(Gerichts- und Notarkostengesetz, 非訟與公證費用法)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4

(0530515 制定)

依職權調查、傳喚、通知及其他必要處分之費用,得由國庫墊付之。

(0580822 全文修正)

依職權調查、傳喚、通知及其他必要處分之費用,得由國庫墊付之。

(0610829 全文修正)

聲請或陳述,除另有規定外,得以書面或言詞為之。   以言詞為聲請或陳述時,應在法院書記官前為之。   前項情形,法院書記官應作成筆錄,並於筆錄內簽名。

(0940118 全文修正)

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   一、未滿十萬元者,五百元。   二、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一千元。   三、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二千元。   四、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三千元。   五、五千萬元以上未滿一億元者,四千元。   六、一億元以上者,五千元。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一百零二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本文所定「左列」二字,修正為「下列」,並改按新臺幣為貨幣單位,以符現行法制規定。   三、第一項所定聲請費用,自民國六十一年修正調整後,未曾變動。查六十一年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為二三.四七,八十八年間之指數則為一○二.七八,兩相比較,增加四.三八倍;六十一年平均每人國民所得為新臺幣六萬六千二百三十三元,八十八年平均每人國民所得為新臺幣三十九萬二千三百四十二元,亦增加五.九二倍,原定聲請費用,因社會經濟狀況變遷,已顯然偏低,實有酌予調整之必要。   四、民事訴訟法關於因財產權起訴之裁判費徵收起徵標準,為十萬元以下收一千元,非訟事件程序較民事訴訟簡捷,為提昇人民使用意願,疏減不必要之訟源,收費標準自不宜超過民事訴訟,經斟酌消費者物價指數及國民平均所得之成長倍數、新修正公證法所定公認證費用級距、民事訴訟法有關裁判費徵收標準等情況,調整第一項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事件之聲請費用徵收標準。   五、非訟事件之裁定有執行力而無實體上之確定力,其有實體上之爭執者,均應另行提起訴訟解決並繳納裁判費,此不因裁定內容是否為因本票聲請強制執行而有不同,故無將本票聲請強制執行事件之收費標準獨外於其他財產權聲請事件之必要,爰將第二項刪除。   六、第三項有關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後為變更登記等,性質上與法人登記後為變更登記等相近,且均屬登記處處理之登記事務,與法院受理之非訟事件未盡相同,另立一項,較為清楚明確,爰將本項與原條文第一百零三條第二項所定法人變更登記等事項之收費標準,合併移列於第十五條第二項中規範。

  • 財產權名詞
  • 徵收名詞
(0530515 制定)

依職權調查、傳喚、通知及其他必要處分之費用,得由國庫墊付之。

(0580822 全文修正)

依職權調查、傳喚、通知及其他必要處分之費用,得由國庫墊付之。

(0610829 全文修正)

聲請或陳述,除另有規定外,得以書面或言詞為之。   以言詞為聲請或陳述時,應在法院書記官前為之。   前項情形,法院書記官應作成筆錄,並於筆錄內簽名。

(0940118 全文修正)

一、原條文第一百零二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本文所定「左列」二字,修正為「下列」,並改按新臺幣為貨幣單位,以符現行法制規定。   三、第一項所定聲請費用,自民國六十一年修正調整後,未曾變動。查六十一年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為二三.四七,八十八年間之指數則為一○二.七八,兩相比較,增加四.三八倍;六十一年平均每人國民所得為新臺幣六萬六千二百三十三元,八十八年平均每人國民所得為新臺幣三十九萬二千三百四十二元,亦增加五.九二倍,原定聲請費用,因社會經濟狀況變遷,已顯然偏低,實有酌予調整之必要。   四、民事訴訟法關於因財產權起訴之裁判費徵收起徵標準,為十萬元以下收一千元,非訟事件程序較民事訴訟簡捷,為提昇人民使用意願,疏減不必要之訟源,收費標準自不宜超過民事訴訟,經斟酌消費者物價指數及國民平均所得之成長倍數、新修正公證法所定公認證費用級距、民事訴訟法有關裁判費徵收標準等情況,調整第一項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事件之聲請費用徵收標準。   五、非訟事件之裁定有執行力而無實體上之確定力,其有實體上之爭執者,均應另行提起訴訟解決並繳納裁判費,此不因裁定內容是否為因本票聲請強制執行而有不同,故無將本票聲請強制執行事件之收費標準獨外於其他財產權聲請事件之必要,爰將第二項刪除。   六、第三項有關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後為變更登記等,性質上與法人登記後為變更登記等相近,且均屬登記處處理之登記事務,與法院受理之非訟事件未盡相同,另立一項,較為清楚明確,爰將本項與原條文第一百零三條第二項所定法人變更登記等事項之收費標準,合併移列於第十五條第二項中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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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事件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非訟事件法第 13 條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 一、未滿十萬元者,五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非訟事件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非訟事件法第 1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