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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5)秘台廳(一)字第 01636 號
要旨
財團法人申請印鑑證明及登記事項
主旨
關於教會財團法人向法院申請印鑑證明及登記等事項,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 本件係依法務部七十五年五月二日法 (75) 律字第五三○五號函轉送貴廳七十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75) 民五字第一一五七號函辦理。
二 貴廳主管之教會財團法人負責人座談會建議意見分別答覆如左:
(一) 關於教會財團法人向法院聲請法人印鑑證明,應依非訟事件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提出聲請書於地方法院登記處,並依同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規定徵收費用銀元四十五元 (本院七十二年十一月四日院台廳一字第○五八二五號函核定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費用、非訟事件費用、公證費用提高徵收額數表參照) ,所需聲請書及印鑑證明定式用紙,可在地方法院聯合服務處購用。
(二) 向法院聲請有關法人登記事項,性質上屬於非訟事件,依法院組織法第十條第二款,非訟事件法第三十一條,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三款規定,由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戶法院登記處辦理。登記處人員通常由地方法院民事庭推事、書記官兼充。法院如辦公廳舍分配無困難,關於辦理法人登記事,自宜避免於法庭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