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非訟事件法 第五節 裁定及抗告

§ 36–4915

36非訟事件處分之形式-裁定
  1. 非訟事件裁判,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獨任法官以裁定行之。
  2. 關係人為一定之給付及科處罰鍰之裁定,得為執行名義
  3.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三條及第二百三十六條至第二百三十八條之規定,於第一項裁定準用之。
37裁定書
  1. 裁定應作成裁定書,由法官簽名。但得於聲請書或筆錄上記載裁定,由法官簽名以代原本
  2. 裁定之正本及節本,由書記官簽名,並蓋法院印信。
38裁定之送達
  1. 裁定應送達於受裁定之人;必要時,並得送達於已知之利害關係人
  2. 因裁定而權利受侵害者,得聲請法院付與裁定書。
39裁定確定證明書
  1. 關係人得聲請法院付與裁定確定證明書。
  2. 裁定確定證明書,由最初為裁定之法院付與之。但卷宗在上級法院者,由上級法院付與之。
40裁定之撤銷或變更
  1. 法院認為不得抗告之裁定不當時,得撤銷或變更之。
  2. 因聲請而為裁定者,其駁回聲請之裁定,因聲請不得依前項規定為撤銷或變更之。
  3. 裁定確定後而情事變更者,法院得撤銷或變更之。
  4. 法院為撤銷或變更裁定前,應使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5. 裁定經撤銷或變更之效力,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不溯及既往
41抗告
  1. 因裁定而權利受侵害者,得為抗告
  2. 駁回聲請之裁定,聲請人得為抗告。
  3. 因裁定而公益受侵害者,檢察官得為抗告。
42抗告期間
  1. 受裁定送達之人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送達前之抗告,亦有效力。
  2. 未受裁定送達之人提起抗告,前項期間應自其知悉裁定時起算。但裁定送達於受裁定之人後已逾六個月,或因裁定而生之程序已終結者,不得抗告
44抗告裁定
  1. 抗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地方法院以合議裁定之。
  2. 抗告法院為裁定前,應使因該裁定結果而法律上利益受影響之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抗告法院認為不適當者,不在此限。
  3. 抗告法院之裁定,應附理由。
45再抗告
  1. 抗告法院之裁定,以抗告不合法而駁回者,不得再為抗告。但得向原法院提出異議
  2. 前項異議,準用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
  3. 除前二項之情形外,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再為抗告,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
46-1
  1. 民事訴訟法第五編再審程序之規定,於非訟事件之確定裁定準用之。
  2. 除前項規定外,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更以同一事由聲請再審: 一、已依抗告、聲請再審、聲請撤銷或變更裁定主張其事由,經以無理由駁回者。 二、知其事由而不為抗告;或抗告而不為主張,經以無理由駁回者。
47命其履行及連續處罰
  1. 因法院之裁定有為一定行為、不為一定行為或忍受一定行為之義務者,經命其履行而不履行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繼續命其履行及按次連續各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2. 前項裁定,應附理由,於裁定前應為警告。
  3. 對於第一項裁定,得為抗告;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49不認外國法院裁判之情形
外國法院之確定非訟事件裁判,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認其效力: 一、依中華民國之法律,外國法院無管轄權者。 二、利害關係人為中華民國人,主張關於開始程序之書狀或通知未及時受送達,致不能行使其權利者。 三、外國法院之裁判,有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 四、無相互之承認者。但外國法院之裁判,對中華民國人並無不利者,不在此限。
非訟事件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