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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5 分鐘5 分鐘5 分

非訟事件法39裁定確定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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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關係人得聲請法院付與裁定確定證明書。
  2. 2.裁定確定證明書,由最初為裁定之法院付與之。但卷宗在上級法院者,由上級法院付與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非訟事件法第 39 條:關係人得聲請裁定確定證明書,原則由原裁定法院核發,卷宗在上級法院者由上級法院核發。

Q · 裁定確定證明書要去哪個法院聲請?

原則向原裁定法院,卷在上級審則找上級法院

依非訟事件法第 39 條,關係人得聲請法院付與裁定確定證明書。原則由最初為裁定之法院核發;但若卷宗因抗告等原因已送上級法院,則改由上級法院核發。這張證明書用來對外證明裁定已確定、不可再被推翻,是聲請強制執行或辦理某些登記時常被要求附上的文件,少了它,後續程序往往會被退件。聲請前先確認卷宗在哪一審,才能一次到位。

白話解讀

你以為裁定確定了、塵埃落定就沒事了,但你接下來想拿這個結果去做點什麼的時候,往往會被一句話卡住:請附上裁定確定證明書。這張證明書是用來對外證明「這個裁定已經確定、不能再被推翻」的官方文件。要去聲請強制執行、要辦理某些登記,常常都得先有它。本條告訴你怎麼拿到:關係人可以向法院聲請付與,原則由最初做出裁定的法院核發;但如果卷宗因為抗告等原因正放在上級法院,就改由上級法院核發。知道去哪一個法院聲請,能省下你白跑一趟、被退件的時間。

法律定性

非訟事件法第 39 條為裁定確定證明書之核發規定,指關係人得聲請法院核發證明裁定業已確定之官方文件,原則由最初為裁定之法院付與;卷宗在上級法院時,則由上級法院付與之。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裁定確定證明書是什麼?沒有它不行嗎?

它是法院核發、用來證明某裁定已經確定(不能再被推翻)的官方文件。依本條,關係人可以聲請法院付與。實務上聲請強制執行、辦理部分登記時常要求附上它,少了往往會被退件。內行人提示:裁定確定後不妨先聲請一份備著,免得真正要用時才發現缺件、耽誤時程。

Q2我要去哪個法院聲請確定證明書?

原則由最初做出裁定的法院核發。但依本條但書,如果卷宗因為抗告等原因正在上級法院,就改由上級法院核發。內行人提示:聲請前先確認案件有沒有被抗告、卷現在在哪一審,向有卷的法院聲請才不會白跑一趟被退。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this_articlealt_article_1alt_article_2
法律依據非訟事件法第 39 條(裁定確定證明書)民事訴訟法第 399 條(判決確定證明書)非訟事件法第 36 條(裁定為執行名義)
證明對象非訟裁定已確定民事判決已確定裁定本身得為執行名義
核發機關原裁定法院,卷在上級審則上級法院原審法院(卷在上級審時由上級法院)不涉核發,為執行依據規定
主要用途聲請強制執行、辦理登記之確定佐證判決後強制執行、登記之確定佐證作為向執行法院聲請執行之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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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非訟事件法第 39 條(裁定確定證明書)
證明對象
非訟裁定已確定
核發機關
原裁定法院,卷在上級審則上級法院
主要用途
聲請強制執行、辦理登記之確定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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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 399 條(判決確定證明書)
證明對象
民事判決已確定
核發機關
原審法院(卷在上級審時由上級法院)
主要用途
判決後強制執行、登記之確定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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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非訟事件法第 36 條(裁定為執行名義)
證明對象
裁定本身得為執行名義
核發機關
不涉核發,為執行依據規定
主要用途
作為向執行法院聲請執行之名義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1

德國ZPO § 706(Rechtskraftzeugnis,確定力證明)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4

(0530515 制定)

法人清算終結之登記,由清算人聲請之。   為前項聲請者,應附具清算各事項已得承認之證明文件。

(0580822 全文修正)

法人清算終結之登記,由清算人聲請之。   為前項聲請者,應附具清算各事項已得承認之證明文件。

(0610829 全文修正)

法人已登記之事項,登記處應於登記後三日內公告之。   前項公告,應登載公報或該地之新聞紙,並於登記處公告牌公告七日以上。

(0940118 全文修正)

關係人得聲請法院付與裁定確定證明書。   裁定確定證明書,由最初為裁定之法院付與之。但卷宗在上級法院者,由上級法院付與之。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二十二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非訟事件裁定之確定證明書,並非每一關係人皆屬需要,原條文第一項法院書記官應依職權自動付與確定證明書之規定,徒增實務困擾,造成司法資源之浪費,爰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予以修正,以符實際。   三、非訟事件裁定確定證明書實際上雖由法院書記官所付與,惟將來或有部分事件,會依第四條所定事務分配辦法,歸由簡易庭受理,爰修正第二項,以增強適用彈性。

  • 關係人名詞
(0530515 制定)

法人清算終結之登記,由清算人聲請之。   為前項聲請者,應附具清算各事項已得承認之證明文件。

(0580822 全文修正)

法人清算終結之登記,由清算人聲請之。   為前項聲請者,應附具清算各事項已得承認之證明文件。

(0610829 全文修正)

法人已登記之事項,登記處應於登記後三日內公告之。   前項公告,應登載公報或該地之新聞紙,並於登記處公告牌公告七日以上。

(0940118 全文修正)

一、原條文第二十二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非訟事件裁定之確定證明書,並非每一關係人皆屬需要,原條文第一項法院書記官應依職權自動付與確定證明書之規定,徒增實務困擾,造成司法資源之浪費,爰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予以修正,以符實際。   三、非訟事件裁定確定證明書實際上雖由法院書記官所付與,惟將來或有部分事件,會依第四條所定事務分配辦法,歸由簡易庭受理,爰修正第二項,以增強適用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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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事件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非訟事件法第 39 條規定:「關係人得聲請法院付與裁定確定證明書。裁定確定證明書,由最初為裁定之法院付與之。但卷宗在上級法院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非訟事件法第 3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非訟事件法第 3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