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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事件法 第 38 條(裁定之送達)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裁定應送達於受裁定之人;必要時,並得送達於已知之利害關係人
  2. 因裁定而權利受侵害者,得聲請法院付與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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