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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事件法37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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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裁定應作成裁定書,由法官簽名。但得於聲請書或筆錄上記載裁定,由法官簽名以代原本
  2. 2.裁定之正本及節本,由書記官簽名,並蓋法院印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非訟事件法第37條規定裁定應作裁定書由法官簽名,得於聲請書或筆錄記載裁定代原本,正本節本由書記官簽名蓋印。

Q · 裁定沒有另做一份蓋大印的裁定書,有效嗎?

有效。法官在聲請書或筆錄簽名即可代原本

依非訟事件法第 37 條,裁定原則上應作成裁定書並由法官簽名;但但書允許法官直接於聲請書或筆錄上記載裁定並簽名,用以代替正式裁定書原本,效力完全相同。至於當事人拿到的正本及節本,則由書記官簽名並蓋法院印信。判斷裁定效力要看「原本是否有法官簽名」,而非看手上的正本。

白話解讀

一張裁定要怎樣才算「真的」?答案藏在這條看似枯燥的形式規定裡,而它比你想的重要。本條要求裁定原則上要作成正式的裁定書,並由法官親自簽名,這個簽名是裁定具有效力的核心標記。但法律也務實地開了一個簡便門:法官可以直接在聲請書或筆錄上記載裁定並簽名,用這個取代正式的裁定書原本,加快非訟事件的處理。至於你拿到手的正本或節本,則是由書記官簽名並蓋上法院印信。看懂這套結構,你就能在收到一份文件時判斷:這到底是一份有效力的裁定,還是一份程序上有瑕疵、可以被你拿來攻擊的東西。

法律定性

非訟事件法第 37 條為裁定的形式要件規範:裁定原則上應作成裁定書並由法官簽名(原本),但得以法官在聲請書或筆錄上記載並簽名的簡便方式代替原本;對外送達的正本及節本則由書記官簽名並蓋法院印信。法官簽名是裁定效力的核心標記,書記官簽名蓋印則是正本節本的正常製作分工。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法官直接在我的聲請狀上批幾個字簽名,這也算正式裁定嗎?

算。非訟事件法第37條但書明文規定,得於聲請書或筆錄上記載裁定,由法官簽名以代原本。這是非訟事件為求簡便允許的合法形式,效力和另作一份裁定書完全相同,該抗告就要在期間內抗告。

Q2我拿到的裁定上只有書記官簽名,沒有法官簽名,是不是無效?

不是。依第37條第2項,裁定的正本及節本本來就由書記官簽名並蓋法院印信,要法官簽名的是留在卷裡的原本。要確認裁定是否由法官做成,可聲請閱卷核對卷內原本的法官署名,而不是看正本就斷定無效。

Q3裁定原本和正本差在哪?

原本是法官簽名、留在卷宗裡的本尊,是裁定效力的核心;正本是書記官簽名蓋印、發給當事人的副本。搞清楚這個區別,才知道哪一份的簽名瑕疵真的會影響裁定效力。

Q4非訟事件法第37條是什麼?

規範裁定的形式要件:原本作裁定書由法官簽名,得於聲請書或筆錄記載代原本,正本節本由書記官簽名蓋法院印信。

Q5什麼叫「以代原本」?

法官直接在聲請書或筆錄上記載裁定並簽名,用以替代正式裁定書原本的簡便方式,效力相同。

Q6裁定書簽名跟判決書簽名差在哪?

裁定可用聲請書、筆錄記載代原本較簡便;判決製作要件較嚴格,兩者形式寬嚴不同。

Q7收到裁定怎麼檢查形式有沒有瑕疵?

先看有無法官署名或法官於聲請書、筆錄的簽名,再確認正本有無書記官簽名與法院印信。

Q8怎麼確認裁定真的由法官做成?

聲請閱卷核對卷內原本的法官署名,比只看手上正本更可靠。

Q9裁定形式有瑕疵要怎麼救濟?

於抗告期間(原則送達後10日不變期間)一併主張原本欠缺法官簽名等核心要件瑕疵。

Q10閱卷要花多少錢、多久?

聲請閱卷或聲請抄錄、攝影須依規定預納費用,金額與時程依各法院作業規定,金額不高。

Q11正本只有書記官簽名 vs 原本沒法官簽名,哪個才是瑕疵?

正本由書記官簽名蓋印是正常分工、非瑕疵;原本欠缺法官簽名才是核心要件瑕疵。

Q12聲請書上記載的裁定 vs 正式裁定書,效力一樣嗎?

一樣。但書明定法官於聲請書或筆錄記載並簽名得代原本,效力與正式裁定書相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誰簽名用途瑕疵影響
原本法官效力核心、留存卷宗欠法官簽名屬核心要件瑕疵
正本書記官(蓋法院印信)送達當事人書記官簽名蓋印為正常,非瑕疵
節本書記官(蓋法院印信)摘錄送達同正本,書記官簽名蓋印為正常
代原本(聲請書/筆錄記載)法官簡便方式代正式裁定書但書明定有效,非偷工

誰簽名

原本
法官
正本
書記官(蓋法院印信)
節本
書記官(蓋法院印信)
代原本(聲請書/筆錄記載)
法官

用途

原本
效力核心、留存卷宗
正本
送達當事人
節本
摘錄送達
代原本(聲請書/筆錄記載)
簡便方式代正式裁定書

瑕疵影響

原本
欠法官簽名屬核心要件瑕疵
正本
書記官簽名蓋印為正常,非瑕疵
節本
同正本,書記官簽名蓋印為正常
代原本(聲請書/筆錄記載)
但書明定有效,非偷工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日本非訟事件手続法(裁判の方式・裁判書に関する規定)
韓國비송사건절차법(재판의 방식 관련 규정)
德國FamFG § 38(Entscheidung durch Beschlus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8

立法沿革 4

(0530515 制定)

法人解散之登記,由清算人聲請之。   為前項聲請者,應附具證明清算人資格及證明解散事由之文件。   已成立之法人,經主管機關撤銷許可者,準用前二項之規定。   法人因法院命令解散者,登記處應依法院囑託為之登記。

(0580822 全文修正)

法人解散之登記,由清算人聲請之。   為前項聲請者,應附具證明清算人資格及證明解散事由之文件。   已成立之法人,經主管機關撤銷許可者,準用前二項之規定。   法人因法院命令解散者,登記處應依法院囑託為之登記。

(0610829 全文修正)

法人清算終結之登記,由清算人聲請之。   為前項聲請者,應附具清算各事項已得承認之證明文件。

(0940118 全文修正)

裁定應作成裁定書,由法官簽名。但得於聲請書或筆錄上記載裁定,由法官簽名以代原本。   裁定之正本及節本,由書記官簽名,並蓋法院印信。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二十一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配合法院組織法之用語,將第一項之「推事」修正為「法官」。   三、第二項未修正。

  • 原本名詞
  • 節本名詞
  • 書記官名詞
(0530515 制定)

法人解散之登記,由清算人聲請之。   為前項聲請者,應附具證明清算人資格及證明解散事由之文件。   已成立之法人,經主管機關撤銷許可者,準用前二項之規定。   法人因法院命令解散者,登記處應依法院囑託為之登記。

(0580822 全文修正)

法人解散之登記,由清算人聲請之。   為前項聲請者,應附具證明清算人資格及證明解散事由之文件。   已成立之法人,經主管機關撤銷許可者,準用前二項之規定。   法人因法院命令解散者,登記處應依法院囑託為之登記。

(0610829 全文修正)

法人清算終結之登記,由清算人聲請之。   為前項聲請者,應附具清算各事項已得承認之證明文件。

(0940118 全文修正)

一、原條文第二十一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配合法院組織法之用語,將第一項之「推事」修正為「法官」。   三、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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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事件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非訟事件法第 37 條規定:「裁定應作成裁定書,由法官簽名。但得於聲請書或筆錄上記載裁定,由法官簽名以代原本。裁定之正本及節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非訟事件法第 3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非訟事件法第 3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