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訟事件法 第 37 條(裁定書)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裁定應作成裁定書,由法官簽名。但得於聲請書或筆錄上記載裁定,由法官簽名以代原本。
- 裁定之正本及節本,由書記官簽名,並蓋法院印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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