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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民三字第 0960025084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6 年 12 月 19 日

要旨

裁定之正本及節本,由書記官簽名,並蓋法院印信。如未蓋法院印信,係不合法定程式

全文內容

依非訟事件法第 37 條第 2 項規定「裁定之正本及節本,由書記官簽名,並蓋法院印信」,裁定正本如未蓋法院印信,係不合法定程式(參照最高法院 26 年上字第 920 號判例)。關於非訟事件裁定正本之法院印信可否以非訟事件專用章代替,應由各地方法院依法適用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秘台廳民三字第 0960025084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6 年 12 月 19 日發布,要旨:裁定之正本及節本,由書記官簽名,並蓋法院印信。如未蓋法院印信…,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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