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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1)廳民三字第 062 號
要旨
公司人格之存續應於「合法清算終結時」消滅,無待依非訟事件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辦理清算終結登記,其清算,亦屬於法院監督
全文內容
來文所述公司聲報清算完結疑義,本院秘書長八十秘台廳一字第一一九一號復財政部函謂法人至清算終結止,在清算之必要範圍內視為存續。公司亦為法人組織,其人格之存續固無待依非訟事件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辦理法人清算終結登記,而應於「合法清算終結」時消滅。惟法人之清算,屬於法院監督,法院得為監督上必要之檢查及處分,法院辦理公司清算完結之聲報事件,對清算人向法院提出清算期內之收支表及損益表是否經監察人審查及股東會承認,加以審認,自非無其法律依據 (民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公司法第九十三條、第三百三十一條第四項參照) 。法院基上規定,於辦理後函復聲報人准予聲報備查,並可使聲報人獲悉法院處理之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