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訟事件法 第 36 條(非訟事件處分之形式-裁定)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非訟事件之裁判,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獨任法官以裁定行之。
- 命關係人為一定之給付及科處罰鍰之裁定,得為執行名義。
-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三條及第二百三十六條至第二百三十八條之規定,於第一項裁定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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