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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事件法 第 36 條(非訟事件處分之形式-裁定)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非訟事件裁判,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獨任法官以裁定行之。
  2. 關係人為一定之給付及科處罰鍰之裁定,得為執行名義
  3.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三條及第二百三十六條至第二百三十八條之規定,於第一項裁定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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