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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事件法36非訟事件處分之形式-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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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非訟事件裁判,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獨任法官以裁定行之。
  2. 2.關係人為一定之給付及科處罰鍰之裁定,得為執行名義
  3. 3.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三條及第二百三十六條至第二百三十八條之規定,於第一項裁定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非訟事件法第36條規定,命給付及科處罰鍰的非訟裁定由獨任法官作成,本身即得作為執行名義,無須另行訴訟即可聲請強制執行。

Q · 收到命我給付的非訟裁定,可以像罰單一樣先擱著嗎?

不能,命給付的非訟裁定本身就是執行名義

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2項,命關係人為一定給付及科處罰鍰之非訟裁定,本身即得為執行名義。你的對手不必再對你提起訴訟、不必另取判決,就能憑這張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查封財產或扣薪。本票裁定就是最典型例子。真正能做的是在抗告期間內提抗告並聲請停止執行,而非放著不理。

白話解讀

你可能收過一張法院寄來的「裁定」,上面命你付一筆錢或科你一筆罰鍰,心想這只是法院的一紙通知,不理會頂多再來催。大錯特錯。本條第2項說得很直接:命人給付及科處罰鍰的非訟裁定,本身就是執行名義。換句話說,法院不必再經過一場完整的訴訟、不必再發另一張判決,就能憑這張裁定直接查封你的財產、扣你的薪水。最有名的例子就是本票裁定:你簽下的本票,持票人聲請法院裁定准許強制執行,那張裁定到手,他就能直接打進你的銀行帳戶。非訟裁定由獨任法官一個人就能做成,速度快、門檻低,威力卻和判決一樣硬。

法律定性

非訟事件法第36條為非訟裁判的形式與效力規範:第一項定非訟裁判由獨任法官以裁定行之;第二項使命給付及科處罰鍰之裁定取得執行名義地位;第三項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更正、補充、附理由及羈束力之規定,使裁定雖速成而仍受程序保障約束。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本票裁定到底有多可怕?法院真的一個人就能裁嗎?

是的。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1項,非訟裁判由獨任法官以裁定行之,本票裁定即如此產生;第2項規定命給付的裁定得為執行名義,持票人拿到裁定就能直接聲請強制執行。本票裁定只審形式(票據要件是否齊備),不審實體爭執,對債權有爭議要另提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並聲請停止執行。

Q2罰鍰裁定不繳會怎樣?跟一般罰單一樣嗎?

不一樣。依第2項,科處罰鍰的非訟裁定本身就是執行名義,法院可直接移送強制執行你的財產,不需再經另一道程序。許多公司負責人不配合法院非訟程序被科罰鍰仍不當回事,等帳戶被扣才知嚴重,收到就該在抗告期間內處理。

Q3非訟裁定寫錯金額或漏寫了一部分,有救嗎?

有。第3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更正顯然錯誤)、第233條(脫漏的補充裁判),故裁定誤寫誤算可聲請更正,漏未裁判部分可聲請補充。發現金額算錯時,聲請更正常比抗告整個裁定更快更省事,要看錯誤性質決定走哪條路。

Q4非訟事件法第36條是什麼?

規範非訟裁判由獨任法官以裁定作成,命給付及罰鍰裁定本身即為執行名義,並準用民訴更正補充等規定。

Q5什麼叫執行名義?

得據以聲請強制執行的法律文書,如確定判決、本條的命給付裁定、本票裁定等,持有即可查封扣押對方財產。

Q6本票裁定是什麼?

持票人聲請法院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的非訟程序,獨任法官僅形式審查票據要件,裁定即依本條成為執行名義。

Q7非訟裁定和民事判決差在哪?

非訟裁定由獨任法官速成、多為形式審查、救濟用抗告;民事判決經言詞辯論實體審理、救濟用上訴,但兩者都能成執行名義。

Q8收到命給付的非訟裁定怎麼處理?

先確認送達日期,於10日不變期間內視情況提抗告並聲請停止執行,或就誤算聲請更正、就脫漏聲請補充。

Q9本票裁定要怎麼擋?

對債權有實體爭執時,另提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並聲請停止執行;單純抗告本票裁定本身常擋不住。

Q10非訟裁定金額算錯怎麼救?

依第3項準用民訴第232條聲請更正顯然錯誤,比抗告整個裁定更快;漏未裁判則依第233條聲請補充。

Q11罰鍰裁定收到後不繳會發生什麼?

依第2項罰鍰裁定本身即執行名義,法院可直接移送強制執行查封財產,應在抗告期間內處理而非拖延。

Q12非訟裁定 vs 民事判決,效力一樣嗎?

在取得執行名義的效果上相同,但作成程序、審查密度與救濟途徑(抗告 vs 上訴)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非訟裁定民事確定判決
作成主體獨任法官一人獨任或合議庭經言詞辯論
審查範圍多為形式審查(如本票裁定)實體爭點全面審理
取得速度快,數週內可成慢,常數月至數年
救濟途徑抗告(10日不變期間)上訴
執行名義命給付/罰鍰裁定本身即是確定後即是

非訟裁定

作成主體
獨任法官一人
審查範圍
多為形式審查(如本票裁定)
取得速度
快,數週內可成
救濟途徑
抗告(10日不變期間)
執行名義
命給付/罰鍰裁定本身即是

民事確定判決

作成主體
獨任或合議庭經言詞辯論
審查範圍
實體爭點全面審理
取得速度
慢,常數月至數年
救濟途徑
上訴
執行名義
確定後即是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非訟事件手続法(給付を命じる決定が債務名義となりうる)
韓國비송사건절차법(급부명령 결정이 집행권원이 됨)
中國民事诉讼法·督促程序(支付令可作为执行依据,功能近似本票裁定)
德國FamFG § 86(Beschluss der freiwilligen Gerichtsbarkeit als Vollstreckungstitel)
法國CPC matière gracieuse art. 25 et s. + CPCE art. L111-3(titre exécutoire)
美國Confession of judgment / cognovit note(訴訟を経ずに執行可能な債務証書、機能的類似)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3

立法沿革 4

(0530515 制定)

登記處於登記後,應發給法人登記證書。

(0580822 全文修正)

登記處於登記後,應發給法人登記證書。

(0610829 全文修正)

法人之清算人任免或變更之登記,由現任清算人聲請之。   為前項聲請者,應附具清算人任免或變更之證明文件。

(0940118 全文修正)

非訟事件之裁判,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獨任法官以裁定行之。   命關係人為一定之給付及科處罰鍰之裁定,得為執行名義。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三條及第二百三十六條至第二百三十八條之規定,於第一項裁定準用之。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二十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非訟事件程序貴求速簡,故法院對非訟事件之處分,原則上應由獨任法官以裁定為之;惟非訟事件態樣已隨社會變遷日趨複雜,將來或有其他法律規定,就某些非訟事件之處理,應由法院以判決或合議方式行之,爰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及日本非訟事件手續法第十七條之立法例,修正第一項,以資因應。   三、依本法所為之非訟裁定,除許可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裁定,依強制執行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得作為執行名義外,並無得否作為執行名義之明文,因命關係人為一定給付(例如命關係人給付扶養費、交付子女等)及科處罰鍰之非訟裁定,有時須經強制執行程序始能實現,而執行名義以法律有規定者為限,爰增訂第二項,俾利適用。   四、原條文第二項改列為第三項,並略作文字調整。又民國五十八年公布之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三條有關裁定通知之規定,於六十一年修正時全部刪除,而以概括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送達規定之方式,與原條文第十五條合併,惟此種準用方式,能否涵括原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裁定因通知受裁定人而發生效力」規定之意旨,未盡明確,爰於第三項增訂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及第二百三十八條之明文,以杜疑慮。

(0530515 制定)

登記處於登記後,應發給法人登記證書。

(0580822 全文修正)

登記處於登記後,應發給法人登記證書。

(0610829 全文修正)

法人之清算人任免或變更之登記,由現任清算人聲請之。   為前項聲請者,應附具清算人任免或變更之證明文件。

(0940118 全文修正)

一、原條文第二十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非訟事件程序貴求速簡,故法院對非訟事件之處分,原則上應由獨任法官以裁定為之;惟非訟事件態樣已隨社會變遷日趨複雜,將來或有其他法律規定,就某些非訟事件之處理,應由法院以判決或合議方式行之,爰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及日本非訟事件手續法第十七條之立法例,修正第一項,以資因應。   三、依本法所為之非訟裁定,除許可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裁定,依強制執行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得作為執行名義外,並無得否作為執行名義之明文,因命關係人為一定給付(例如命關係人給付扶養費、交付子女等)及科處罰鍰之非訟裁定,有時須經強制執行程序始能實現,而執行名義以法律有規定者為限,爰增訂第二項,俾利適用。   四、原條文第二項改列為第三項,並略作文字調整。又民國五十八年公布之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三條有關裁定通知之規定,於六十一年修正時全部刪除,而以概括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送達規定之方式,與原條文第十五條合併,惟此種準用方式,能否涵括原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裁定因通知受裁定人而發生效力」規定之意旨,未盡明確,爰於第三項增訂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及第二百三十八條之明文,以杜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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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事件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非訟事件法第 36 條規定:「非訟事件之裁判,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獨任法官以裁定行之。命關係人為一定之給付及科處罰鍰之裁定,得…」(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非訟事件法第 3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非訟事件法第 3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