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236 條(裁定之送達)
- 1.不宣示之裁定,應為送達。
- 2.已宣示之裁定得抗告者,應為送達。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236條規定:不宣示的裁定應送達,已宣示而得抗告的裁定也應送達,抗告10日期限自送達日起算。
Q · 裁定的抗告期限從哪天開始算?
依民事訴訟法第236條,不宣示的裁定一律要送達,已宣示但「得抗告」的裁定也要送達;不得抗告的裁定宣示後就不再送達。抗告的10日不變期間(第487條)從送達日起算,不是從法官作成或宣示那天起算。若是同居人、受僱人代收或寄存送達,以代收日、寄存生效日為送達日。
白話解讀
兩句話的條文,卻藏著一個讓很多人栽跟頭的時間陷阱。第一項:沒有宣示的裁定,法院必須送達給你。第二項:已經宣示的裁定,如果你可以對它提抗告,法院也必須送達。為什麼這很重要?因為你的抗告期限是從「送達」那天開始算10天,不是從法官做裁定那天,也不是從宣示那天,也不是從你聽說有這個裁定那天。差一天就差一天。很多人以為法官在法庭上唸完裁定,時鐘就開始走了。錯。法官唸完是宣示,但你的期限要等到法院書記官把裁定正本送到你手上(或依法視為送達)的那天才開始算。反過來說,如果裁定不能抗告,法院宣示了就不需要再送達,因為你反正也不能做什麼。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236條為裁定送達的基準規範:未經宣示的裁定一律應送達當事人;已宣示但得提起抗告的裁定亦應送達,以確保當事人有行使救濟權的依據;已宣示且不得抗告的裁定,宣示後即不再送達。送達日構成抗告不變期間的起算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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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條試算
試算結果僅供參考,實際期間受法定中斷/不完成等事由影響,個案請洽專業人士。
🗺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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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裁定送達是什麼意思?▾
指法院把裁定正本依法定方式交付到當事人,送達日是抗告期間的起算點。
Q2所有裁定都會送達嗎?▾
不是。不宣示的裁定一律送達;已宣示的裁定只有「得抗告」者才送達,不得抗告者宣示後不再送達。
Q3抗告期限從宣示日還是送達日算?▾
從送達日起算10日,不是宣示日,差幾天就可能逾期確定。
Q4管理員代收法院裁定,送達日怎麼算?▾
依補充送達規定,向受僱人交付即合法送達,以管理員簽收日為送達日。
Q5寄存送達的裁定何時生效?▾
寄存於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後,經一定期間視為送達。
Q6不得抗告的裁定為什麼不用送達?▾
送達目的是保障救濟權,不能救濟的裁定再送達無實益,故宣示後不再送達。
Q7沒收到裁定就過期了怎麼辦?▾
可查送達證書,若送達程序有瑕疵,期間未起算,可主張送達不合法或聲請回復原狀。
Q8抗告期間可以延長嗎?▾
10日為不變期間不得伸長,但住居所不在法院所在地者可依在途期間加計天數。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case_a | case_b | difference |
|---|---|---|---|
| 裁定是否宣示 | 未宣示裁定 | 已宣示裁定 | 未宣示者一律送達;已宣示者僅得抗告才送達 |
| 是否得抗告 | 得抗告 | 不得抗告 | 得抗告者應送達;不得抗告者宣示後不再送達 |
| 期間起算 | 本人收受 | 補充/寄存送達 | 本人收受以實收日為準;補充以代收日、寄存以生效日為準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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