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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236 條(裁定之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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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不宣示之裁定,應為送達。
  2. 2.已宣示之裁定得抗告者,應為送達。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236條規定:不宣示的裁定應送達,已宣示而得抗告的裁定也應送達,抗告10日期限自送達日起算。

Q · 裁定的抗告期限從哪天開始算?

從裁定「送達」那天算,不是宣示日

依民事訴訟法第236條,不宣示的裁定一律要送達,已宣示但「得抗告」的裁定也要送達;不得抗告的裁定宣示後就不再送達。抗告的10日不變期間(第487條)從送達日起算,不是從法官作成或宣示那天起算。若是同居人、受僱人代收或寄存送達,以代收日、寄存生效日為送達日。

深度解讀

兩句話的條文,卻藏著一個讓很多人栽跟頭的時間陷阱。第一項:沒有宣示的裁定,法院必須送達給你。第二項:已經宣示的裁定,如果你可以對它提抗告,法院也必須送達。為什麼這很重要?因為你的抗告期限是從「送達」那天開始算10天,不是從法官做裁定那天,也不是從宣示那天,也不是從你聽說有這個裁定那天。差一天就差一天。很多人以為法官在法庭上唸完裁定,時鐘就開始走了。錯。法官唸完是宣示,但你的期限要等到法院書記官把裁定正本送到你手上(或依法視為送達)的那天才開始算。反過來說,如果裁定不能抗告,法院宣示了就不需要再送達,因為你反正也不能做什麼。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3 版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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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236 條規定:「不宣示之裁定,應為送達。已宣示之裁定得抗告者,應為送達。」(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23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23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5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