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236條規定:不宣示的裁定應送達,已宣示而得抗告的裁定也應送達,抗告10日期限自送達日起算。
Q · 裁定的抗告期限從哪天開始算?
從裁定「送達」那天算,不是宣示日
依民事訴訟法第236條,不宣示的裁定一律要送達,已宣示但「得抗告」的裁定也要送達;不得抗告的裁定宣示後就不再送達。抗告的10日不變期間(第487條)從送達日起算,不是從法官作成或宣示那天起算。若是同居人、受僱人代收或寄存送達,以代收日、寄存生效日為送達日。
兩句話的條文,卻藏著一個讓很多人栽跟頭的時間陷阱。第一項:沒有宣示的裁定,法院必須送達給你。第二項:已經宣示的裁定,如果你可以對它提抗告,法院也必須送達。為什麼這很重要?因為你的抗告期限是從「送達」那天開始算10天,不是從法官做裁定那天,也不是從宣示那天,也不是從你聽說有這個裁定那天。差一天就差一天。很多人以為法官在法庭上唸完裁定,時鐘就開始走了。錯。法官唸完是宣示,但你的期限要等到法院書記官把裁定正本送到你手上(或依法視為送達)的那天才開始算。反過來說,如果裁定不能抗告,法院宣示了就不需要再送達,因為你反正也不能做什麼。
民事訴訟法第236條為裁定送達的基準規範:未經宣示的裁定一律應送達當事人;已宣示但得提起抗告的裁定亦應送達,以確保當事人有行使救濟權的依據;已宣示且不得抗告的裁定,宣示後即不再送達。送達日構成抗告不變期間的起算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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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民事訴訟法第137條,向送達處所的同居人或受僱人交付就算合法送達。社區管理員通常被認定為受僱人,管理員簽收那天就是送達日,不是你從管理員手上拿到信的那天。若管理員常延遲轉交,可向法院陳報個人地址或指定送達代收人,避免壓縮救濟時間。
先查送達證書。若送達程序有瑕疵(如寄到錯誤地址),送達不合法,抗告期間根本尚未起算,可向法院主張送達不合法或聲請回復原狀。法院無法合法送達的最後手段是公示送達,經一定期間生效,因此務必確保法院有你正確的地址。
從送達日起算10日不變期間,不是宣示日,也不是法官作成裁定那天。實務上法院從宣示到送達可能間隔數天到兩三週,這段時間可用來準備抗告理由。
以裁定正本實際送達到當事人之日為準;補充送達以代收人簽收日、寄存送達以寄存生效日為送達日。
宣示是法官在法庭上唸出裁定主文;送達是書面正本依法交付當事人。抗告期間從送達日起算,不是宣示日。
法律明定不得伸長或縮短的法定期間,逾期即失權,抗告10日就是不變期間,但可加計在途期間。
已宣示而且不得抗告的裁定,宣示後就不再送達,因為送達目的是保障救濟權。
記下送達日 → 起算10日不變期間 → 住居所不在法院所在地者加計在途期間 → 在屆滿日前遞抗告狀。
看送達回證或送達證書記載的簽收日,並保存信封郵戳;代收情形以代收人簽收日為準。
先向原裁定法院遞簡要抗告狀表明抗告意旨,事後再補充理由,避免逾期。
對裁定抗告須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
判決一律須送達且抗告(上訴)期間20日;裁定僅未宣示或得抗告者送達,抗告期間10日。
| 比較面向 | case_a | case_b | difference |
|---|---|---|---|
| 裁定是否宣示 | 未宣示裁定 | 已宣示裁定 | 未宣示者一律送達;已宣示者僅得抗告才送達 |
| 是否得抗告 | 得抗告 | 不得抗告 | 得抗告者應送達;不得抗告者宣示後不再送達 |
| 期間起算 | 本人收受 | 補充/寄存送達 | 本人收受以實收日為準;補充以代收日、寄存以生效日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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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被告負有給付義務而請求計算者,在未為計算以前,得保留關於給付範圍之聲明,其與請求計算合併提起確認被告所負給付義務之訴者,亦同。
不宣示之裁定,應為送達。 已宣示之裁定得抗告者,應為送達。
不宣示之裁定,應為送達。 已宣示之裁定得抗告者,應為送達。
因被告負有給付義務而請求計算者,在未為計算以前,得保留關於給付範圍之聲明,其與請求計算合併提起確認被告所負給付義務之訴者,亦同。
不宣示之裁定,應為送達。 已宣示之裁定得抗告者,應為送達。
不宣示之裁定,應為送達。 已宣示之裁定得抗告者,應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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