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153 條(公示送達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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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153 條規定,法院書記官為公示送達後,應製作記載送達事由及年、月、日、時的證書附卷,作為程序合法的書面證明。
Q · 公示送達做完,法院還要做什麼才算完整?
書記官要做一張載明事由與時間的證書附卷。
依民事訴訟法第 153 條,法院書記官完成公示送達後,必須製作一份證書,記載公示送達的事由以及實施的年、月、日、時,並附入案件卷宗。這張證書是公示送達程序唯一的書面物證:日後若對方主張未受合法通知、聲請再審或提起上訴,法院會回頭檢視卷內是否有此證書、記載是否完整。缺漏或記載錯誤,都可能動搖確定判決的安定性。
白話解讀
公示送達這種事,大家關注的都是「對方會不會收到」「什麼時候生效」。但很少人關注一個更致命的問題:你怎麼證明你做過了?這條就是答案。法院書記官必須製作一份證書,記載公示送達的事由、年月日時,附在卷宗裡。這張紙看起來不起眼,但它是公示送達合法性的唯一物證。少了這張證書,你辛辛苦苦走完的公示送達程序可能被對方律師一句「程序瑕疵」推翻,整個訴訟時程重來。特別是對方故意躲避送達的案件,他回頭翻卷宗發現沒有這張證書,等於你遞了一把刀給他的律師。
法律定性
公示送達證書,指法院書記官在實施公示送達後,依民事訴訟法第 153 條製作並附入卷宗的書面文件,須記載公示送達的事由及具體年、月、日、時。其功能在於以官方文書固定送達程序的完成事實,使公示送達的合法性在日後再審、上訴或強制執行階段均可受檢驗。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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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示送達證書是誰做的?我可以要求看嗎?
法院書記官依職權製作,附在案件卷宗裡。你身為當事人有閱卷權(民事訴訟法第242條),可向法院聲請閱覽或抄錄卷宗,確認證書是否存在及內容是否正確。閱卷時不只看有沒有這張紙,要核對上面的日期和公告黏貼日是否一致,不一致就是可攻防的破口。
Q2書記官忘了做證書怎麼辦?整個送達無效嗎?
實務上有爭議。多數見解認為證書是送達合法性的形式要件,缺漏不當然使送達無效,但會影響送達生效時點的認定,法院可命書記官補正。若你是被告方,即使法院事後補做,補做這個事實本身就代表程序有瑕疵,可作為抗辯起點。
Q3公示送達證書是什麼?
書記官於公示送達後依民事訴訟法第 153 條製作、記載事由及年月日時並附卷的書面文件,是程序合法的物證。
Q4公示送達證書要記載哪些事項?
公示送達的事由,以及實施的年、月、日、時,缺一項都可能成為瑕疵。
Q5什麼是公示送達?
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無法依其他方式送達時,以公告等方式擬制送達生效的制度。
Q6公示送達證書由誰製作、附在哪?
由法院書記官依職權製作,附入案件卷宗,當事人可依第 242 條閱卷確認。
Q7怎麼確認公示送達證書有附卷?
依民事訴訟法第 242 條聲請閱卷,核對卷內是否有第 153 條證書且記載完整。
Q8公示送達證書缺漏怎麼辦?
聲請的一方立即書面陳報法院補正;被告方則保留作為抗辯或再審理由。
Q9拿到公示送達的不利判決該怎麼處理?
委任律師閱卷,先查第 153 條證書是否存在與記載是否完整,再評估再審或上訴。
Q10怎麼證明公示送達程序有瑕疵?
比對證書記載的日期與公告黏貼、上網、登報日是否一致,不一致即為攻防破口。
Q11公示送達證書 vs 一般送達證書(第141條)差在哪?
第 141 條證明實際送達、由送達人作成;第 153 條證明公示送達程序完成、由書記官作成。
Q12公示送達 vs 寄存送達差在哪?
寄存送達仍有確定的送達處所,公示送達用於下落不明、無處所可送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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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目 | 第141條送達證書 | 第153條公示送達證書 |
|---|---|---|
| 適用情形 | 一般送達(交付、補充、寄存送達等) | 公示送達(對造下落不明等) |
| 製作者 | 送達人(郵務人員或執達員) | 法院書記官 |
| 記載重點 | 送達處所、時間、收受人簽名 | 公示送達事由及年、月、日、時 |
| 缺漏效果 | 影響該次送達合法性之認定 | 影響公示送達生效時點,並可能成為再審施力點 |
第141條送達證書
- 適用情形
- 一般送達(交付、補充、寄存送達等)
- 製作者
- 送達人(郵務人員或執達員)
- 記載重點
- 送達處所、時間、收受人簽名
- 缺漏效果
- 影響該次送達合法性之認定
第153條公示送達證書
- 適用情形
- 公示送達(對造下落不明等)
- 製作者
- 法院書記官
- 記載重點
- 公示送達事由及年、月、日、時
- 缺漏效果
- 影響公示送達生效時點,並可能成為再審施力點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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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3 版
(0190913 制定)
公示送達,應由法院書記官將應送達之文書或繕本黏貼於法院之牌示處。 除前項規定外,法院得將文書之繕本或節本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用其他相當方法通知或布告之。
(0231219 制定)
為公示送達者,法院書記官應作記載該事由及年、月、日時之證書附卷。
(0570109 全文修正)
為公示送達者,法院書記官應作記載該事由及年、月、日、時之證書附卷。
- 公示送達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公文程式條例 第 13 條條文
- 民法 第 97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59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66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68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149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150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160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225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229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231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232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236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240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241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251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261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262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265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303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431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439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440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472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509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514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515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585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605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623 條條文
- 提存法 第 10 條條文
- 刑事訴訟法 第 62 條條文
- 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49 條條文
- 商標法 第 15 條條文
- 公司法 第 314 條條文
公示送達,應由法院書記官將應送達之文書或繕本黏貼於法院之牌示處。 除前項規定外,法院得將文書之繕本或節本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用其他相當方法通知或布告之。
為公示送達者,法院書記官應作記載該事由及年、月、日時之證書附卷。
為公示送達者,法院書記官應作記載該事由及年、月、日、時之證書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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