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439 條(上訴權之捨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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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439 條規定,當事人於第一審判決宣示、公告或送達後得捨棄上訴權,捨棄即時生效、判決確定且不可撤回。
Q · 判決後可以主動說「我不上訴」嗎?
可以,但一說出口就不能反悔
依民事訴訟法第 439 條,當事人在第一審判決宣示、公告或送達後,得捨棄上訴權。捨棄可用書面,或在宣示判決時以言詞為之並記載於言詞辯論筆錄;他造不在場時筆錄要送達。捨棄一經完成即時生效、判決確定,不能撤回——即使隔天發現判決金額算錯也無法挽回。實務上勝訴方常以「當庭捨棄上訴」作為要求對方即時給付的談判籌碼。
深度解讀
你以為只有輸了才會想捨棄上訴?贏的那一方有時也會主動說「我不上訴」。為什麼?因為只要一方捨棄、另一方也沒上訴,判決立刻確定,你可以馬上拿去聲請強制執行。在商業訴訟中,快一個月拿到錢跟慢一個月的差別可能是上百萬利息。這條說的是:判決宣示、公告或送達後,任何一方都能主動表示「我不上訴」。重點是這個動作不可逆:你一旦在法庭上口頭說出「捨棄上訴權」或簽下書面,就算你隔天發現判決把金額算錯少了 10 萬,那扇門也關上了,不能反悔。更多人踩的坑是搞混「捨棄上訴權」跟「訴訟上和解」:前者是單方行為,只處理上訴這件事;後者是雙方合意契約,可以加條件。很多當事人在法官一句話下脫口答應,才發現自己放棄的比想像的多。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4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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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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