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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民事訴訟法 第 439 條(上訴權之捨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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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當事人於第一審判決宣示、公告或送達後,得捨棄上訴權。
  2. 2.當事人於宣示判決時,以言詞捨棄上訴權者,應記載於言詞辯論筆錄;如他造不在場,應將筆錄送達。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439 條規定,當事人於第一審判決宣示、公告或送達後得捨棄上訴權,捨棄即時生效、判決確定且不可撤回。

Q · 判決後可以主動說「我不上訴」嗎?

可以,但一說出口就不能反悔

依民事訴訟法第 439 條,當事人在第一審判決宣示、公告或送達後,得捨棄上訴權。捨棄可用書面,或在宣示判決時以言詞為之並記載於言詞辯論筆錄;他造不在場時筆錄要送達。捨棄一經完成即時生效、判決確定,不能撤回——即使隔天發現判決金額算錯也無法挽回。實務上勝訴方常以「當庭捨棄上訴」作為要求對方即時給付的談判籌碼。

深度解讀

你以為只有輸了才會想捨棄上訴?贏的那一方有時也會主動說「我不上訴」。為什麼?因為只要一方捨棄、另一方也沒上訴,判決立刻確定,你可以馬上拿去聲請強制執行。在商業訴訟中,快一個月拿到錢跟慢一個月的差別可能是上百萬利息。這條說的是:判決宣示、公告或送達後,任何一方都能主動表示「我不上訴」。重點是這個動作不可逆:你一旦在法庭上口頭說出「捨棄上訴權」或簽下書面,就算你隔天發現判決把金額算錯少了 10 萬,那扇門也關上了,不能反悔。更多人踩的坑是搞混「捨棄上訴權」跟「訴訟上和解」:前者是單方行為,只處理上訴這件事;後者是雙方合意契約,可以加條件。很多當事人在法官一句話下脫口答應,才發現自己放棄的比想像的多。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4 版

本條有 20 條相關條文與名詞連結。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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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439 條規定:「當事人於第一審判決宣示、公告或送達後,得捨棄上訴權。當事人於宣示判決時,以言詞捨棄上訴權者,應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43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43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