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439 條(上訴權之捨棄)
- 1.當事人於第一審判決宣示、公告或送達後,得捨棄上訴權。
- 2.當事人於宣示判決時,以言詞捨棄上訴權者,應記載於言詞辯論筆錄;如他造不在場,應將筆錄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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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439 條規定,當事人於第一審判決宣示、公告或送達後得捨棄上訴權,捨棄即時生效、判決確定且不可撤回。
Q · 判決後可以主動說「我不上訴」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 439 條,當事人在第一審判決宣示、公告或送達後,得捨棄上訴權。捨棄可用書面,或在宣示判決時以言詞為之並記載於言詞辯論筆錄;他造不在場時筆錄要送達。捨棄一經完成即時生效、判決確定,不能撤回——即使隔天發現判決金額算錯也無法挽回。實務上勝訴方常以「當庭捨棄上訴」作為要求對方即時給付的談判籌碼。
白話解讀
你以為只有輸了才會想捨棄上訴?贏的那一方有時也會主動說「我不上訴」。為什麼?因為只要一方捨棄、另一方也沒上訴,判決立刻確定,你可以馬上拿去聲請強制執行。在商業訴訟中,快一個月拿到錢跟慢一個月的差別可能是上百萬利息。這條說的是:判決宣示、公告或送達後,任何一方都能主動表示「我不上訴」。重點是這個動作不可逆:你一旦在法庭上口頭說出「捨棄上訴權」或簽下書面,就算你隔天發現判決把金額算錯少了 10 萬,那扇門也關上了,不能反悔。更多人踩的坑是搞混「捨棄上訴權」跟「訴訟上和解」:前者是單方行為,只處理上訴這件事;後者是雙方合意契約,可以加條件。很多當事人在法官一句話下脫口答應,才發現自己放棄的比想像的多。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 439 條規範上訴權之捨棄,指當事人於第一審判決宣示、公告或送達後,主動以書面或言詞表示放棄對該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的權利。捨棄為單方行為,一經完成即生判決確定之效力且不可撤回,與雙方合意的訴訟上和解、以及單純等待上訴期間屆滿之確定,均屬不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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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捨棄上訴權是什麼?▾
當事人主動放棄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的權利,一經表示即生判決確定效力且不可撤回。
Q2捨棄上訴權跟不上訴有什麼差別?▾
捨棄是積極行為、即刻確定;不上訴是消極等 20 日上訴期間經過才確定,捨棄快上約 20 天但不可逆。
Q3當庭口頭說不上訴有效嗎?▾
有效。宣示判決時以言詞捨棄,書記官記入言詞辯論筆錄即生效,他造不在場時筆錄須送達。
Q4捨棄上訴後可以反悔嗎?▾
不可以。捨棄一經完成即時生效不可撤回,即使事後發現判決計算有誤也無法救濟。
Q5捨棄上訴權要用書面嗎?▾
不一定。可用書面,也可在宣示判決時以言詞為之記載於筆錄,兩者效力相同。
Q6為什麼勝訴的人也會捨棄上訴?▾
為讓判決立即確定以便聲請強制執行,早一個月拿到錢;這是常見的商業訴訟策略而非認輸。
Q7捨棄上訴權跟撤回上訴差在哪?▾
捨棄是判決確定前放棄上訴權;撤回是已提起上訴後再撤掉,依第 459 條處理。
Q8捨棄上訴後判決何時確定?▾
捨棄完成時即確定,立刻產生既判力與執行力,不必等上訴期間屆滿。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捨棄上訴權(§439) | 撤回上訴(§459) | 訴訟上和解(§377) |
|---|---|---|---|
| 性質 | 單方行為,僅處理上訴權 | 單方行為,撤回已提起之上訴 | 雙方合意契約,可附條件 |
| 時點 | 判決宣示/公告/送達後、提起上訴前 | 已提起上訴後至終局判決前 | 訴訟繫屬中任何時點 |
| 效果 | 即時確定、不可撤回 | 視同未上訴,原判決確定 | 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得為執行名義 |
| 可否附條件 | 不可 | 不可 | 可(分期、減價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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