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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439 條(上訴權之捨棄)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當事人於第一審判決宣示、公告或送達後,得捨棄上訴權
  2. 當事人於宣示判決時,以言詞捨棄上訴權者,應記載於言詞辯論筆錄;如他造不在場,應將筆錄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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