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214 條(附於言詞辯論筆錄之書狀)
當事人將其在言詞辯論時所為之聲明或陳述記載於書狀,當場提出,經審判長認為適當者,得命法院書記官以該書狀附於筆錄,並於筆錄內記載其事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214條讓當事人把當庭聲明或陳述寫成書狀、當場提出,經審判長認為適當即可附入筆錄,使原文成為正式紀錄。
Q · 我可以把寫好的書狀當庭交出去,變成筆錄的一部分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214條,當事人把言詞辯論時要做的聲明或陳述寫在書狀上、當場提出,只要審判長認為適當,就會命書記官把這份書狀附在筆錄後面,並在筆錄內記載事由。重點在於:書狀內容必須是你「當庭正在做的聲明或陳述」,而不是任何一份文件;是否准許屬審判長裁量。
白話解讀
大多數人上法庭,靠的是嘴巴。但嘴巴說出來的話,經過書記官的手,再變成筆錄,中間的失真率遠比你想的高。這條給了你一個簡單卻強大的戰術:把你要在法庭上講的聲明或陳述,事先寫在書狀裡,當場交給審判長。審判長認為適當,就命書記官把你的書狀直接附在筆錄後面。你的原文、你的用字、你的完整論述,一字不差地成為正式紀錄的一部分。這跟口頭陳述再由書記官「記載要領」的精確度完全不同。你帶進法庭的那張紙,從「你自己的文件」升級為「法院官方紀錄的附件」。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214條規範「書狀附入筆錄」程序:當事人於言詞辯論當場提出記載其聲明或陳述的書狀,經審判長認為適當者,書記官得將該書狀附於筆錄並記載事由,使當事人原文以書面形式進入正式訴訟紀錄,效力依第215條等同筆錄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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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事訴訟法214條是什麼?▾
讓當事人把當庭的聲明或陳述寫成書狀當場提出,經審判長認為適當就附入筆錄,以原文進入正式紀錄。
Q2書狀附筆錄跟一般遞交的書狀差在哪?▾
一般書狀只歸入卷宗;依214條附入筆錄者,依215條效力等同筆錄記載,層級不同。
Q3附入筆錄一定會被准許嗎?▾
不一定,條文寫「經審判長認為適當者」,屬審判長裁量,內容須與當庭聲明陳述相符。
Q4什麼時候提出最有用?▾
最後一次言詞辯論庭最有效,法官寫判決常回頭翻最後一次筆錄。
Q5庭後補交的書狀也能附筆錄嗎?▾
不能,本條要求「當場提出」,庭後補交屬一般書狀,效力不同。
Q6審判長不准附筆錄怎麼辦?▾
可請書記官在筆錄記載「聲請附筆錄未獲准許」,書狀仍可歸卷但不具等同筆錄效力。
Q7沒有律師的當事人用得到嗎?▾
用得到,開庭前把主張寫成書狀帶去當庭提出,可避免緊張漏講關鍵論點。
Q8附筆錄的書狀對方看得到嗎?▾
看得到,書狀成為正式紀錄一部分,不要寫進不確定的事實主張。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效力 | 是否需審判長准許 | 原文保留 |
|---|---|---|---|
| 口頭陳述(書記官記要領) | 由書記官摘要記載,非逐字 | 否 | 否 |
| 依214條附入筆錄之書狀 | 依215條等同筆錄記載 | 是(認為適當) | 是 |
| 開庭前遞交之一般書狀 | 歸入卷宗,非筆錄一部分 | 否 | 是(但層級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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