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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24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一、訴訟事件不屬普通法院之審判權,不能依法移送。 二、訴訟事件不屬受訴法院管轄而不能為第二十八條之裁定。 三、原告或被告當事人能力。 四、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 五、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 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七、當事人就已繫屬於不同審判權法院之事件更行起訴、起訴違背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或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效力所及。 八、起訴基於惡意、不當目的或有重大過失,且事實上或法律上之主張欠缺合理依據。
  2. 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一、當事人不適格或欠缺權利保護必要。 二、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
  3. 前二項情形,原告之訴因逾期未補正經裁判駁回後,不得再為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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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是針對「程序」事項,例如起訴不合程序(程式)、內容尚有欠缺而要求補正…等等。 判決是針對「實體」事項,簡言之就是已經接受審理了,而無程序上之疑義。僅針對實質內容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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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未依244第1項記載清楚當事人是誰、未完成「預納裁判費」(起訴之訴訟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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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 II ①訴訟判決無既判力,不生違反§ 400、401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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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deny/ rule against)之。 Exc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指示,實質訴訟指揮,廣義闡明義務,溫暖而富有人道)補正: 訴訟要件 一、訴訟事件不屬普通法院之審判權,不能依法「移送」(28)。 二、訴訟事件不屬受訴法院管轄而不能為第28條之裁定。 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 四、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 五、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 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例如訴狀、裁判費、調解前置契約、當事人自始不存在 七、當事人就已繫屬於不同審判權法院之事件更行起訴、起訴違背「⚠️⚠️第253條」(重複起訴)、第263條第2項之規定,或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效力」(一事不再理,400、401 2)所及。 八、「起訴基於惡意、不當目的或有1️⃣重大過失」&「2️⃣事實上或法律上之主張欠缺合理依據」。 🔵姜世明師: 立法時,當時只有義大利有重大過失要件,姜師反對「重大過失」要件 II 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Exc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可能涉及法院闡明): 一、「當事人不適格」(訴訟實施權欠缺)或「欠缺權利保護必要」(訴之利益)。 🔵 吳從周師:實體事項 二、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 一貫性審查,事實是否足以支撐主張 found the grounds for a civil suit 🔵舊學說(邱、駱師): 權利保護必要、當事人適格適用249 1 6 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姜世明師: 權利保護必要、當事人適格較可能碰觸到「實體」性質,而非單純程序(例如裁判費未繳)性質,是故新法權利保護必要、當事人適格已249 2判決駁回為宜,而非249 1 6裁定駁回 III 前二項情形,原告之訴因逾期未補正經裁判駁回後,不得再為補正。 實體有無理由審查(有理性) Step1:249 2 2 顯無理由 一貫性/邏輯性/合理性/禁止矛盾審查(277舉證責任) 可能涉及法院闡明 Step2:195 2被告答辯重要性審查(199-1 2闡明義務) 可能涉及法院闡明 補正 駁回 249 2 1:訴訟判決 249 2 2:實體本案判決 * 🥣舊實務: 「顯無理由」是指原告表明的起訴事實「📌完全不用調查,即可認定原告不可能獲得勝訴判決」。 參考自 https://www.instagram.com/p/CnykTcjJBDZ/?igshid=YmMyMTA2M2Y%3D * 論述理由充分 Your argument is well-reasoned 可參考 絕命律師S5E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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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之實體法上權利義務法律關係歸屬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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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第二項第一款:訴訟判決類型 第二款:實體本案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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