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249 條
- 1.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一、訴訟事件不屬普通法院之審判權,不能依法移送。 二、訴訟事件不屬受訴法院管轄而不能為第二十八條之裁定。 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 四、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 五、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 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七、當事人就已繫屬於不同審判權法院之事件更行起訴、起訴違背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或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效力所及。 八、起訴基於惡意、不當目的或有重大過失,且事實上或法律上之主張欠缺合理依據。
- 2.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一、當事人不適格或欠缺權利保護必要。 二、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
- 3.前二項情形,原告之訴因逾期未補正經裁判駁回後,不得再為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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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249條規定起訴駁回事由:第一項八款裁定駁回(程序不合法),第二項兩款判決駁回(顯無理由),可補正者法院應先命補正。
Q · 起訴被法院駁回,是不是就輸了?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一項八款是「裁定駁回」(程序不合法,如管轄錯誤、代理權欠缺、重複起訴),多數可補正後重新起訴;第二項兩款是「判決駁回」(當事人不適格或在法律上顯無理由)。兩者都不是「審理後敗訴」,救濟方式也不同:裁定駁回提抗告,判決駁回提上訴。逾期未補正經裁判駁回後,依第三項不得再補正。
白話解讀
每年有大量的起訴狀在法院門口就被退回來,原因不是案情不好,而是連進門的資格都不具備。249條列出了法院「必須駁回」和「可以駁回」你的起訴的所有理由。第一項八款是硬性淘汰:法院沒審判權、管轄錯誤、當事人不適格、起訴不合程式,甚至是惡意濫訴。這些問題只要存在,法院根本不會看你的案情,直接裁定駁回。第二項兩款是軟性淘汰:當事人不適格(你根本不是該告或被告的那個人)、起訴在法律上顯然沒道理,法院可以連開庭都省了,直接判決駁回。109年修法新增了第八款「濫訴條款」:如果你的起訴出於惡意或重大過失,而且主張完全沒有合理依據,法院不但駁回,還可以罰你錢(見249-1條)。好消息是:大部分駁回事由都可以補正,法院會先給你時間改。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為起訴合法要件的審查規範,分三個層次:第一項八款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的不合法事由(含109年新增第八款濫訴條款),第二項兩款規定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的無理由事由,第三項則限制逾期未補正後不得再補正,構成台灣民事訴訟進入實體審理前的程序篩選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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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事訴訟法249條是什麼?▾
規定法院駁回起訴的所有事由,是民事起訴的程序門檻清單。
Q2起訴被駁回還能再告嗎?▾
程序瑕疵(如管轄錯誤、代理權欠缺)補正後可重新起訴;重複起訴或確定判決效力所及則不能再告。
Q3裁定駁回和判決駁回差在哪?▾
裁定駁回是程序不合法、提抗告救濟;判決駁回是法律上顯無理由、提上訴救濟。
Q4收到法院補正通知怎麼辦?▾
在審判長定的期限內(通常7到14天)補正,逾期未補正會被裁定駁回且不得再補正。
Q5什麼是濫訴條款?▾
109年新增第一項第八款,針對惡意、不當目的或重大過失且主張欠缺合理依據的起訴,可依249-1條處罰鍰。
Q6管轄錯誤一定會被駁回嗎?▾
不一定,若能依第28條移送管轄法院則不駁回,移送是駁回的替代手段。
Q7被告收到起訴狀第一步該做什麼?▾
逐款檢查249條駁回事由,程序抗辯是最省力的防禦,可能不用碰實體爭點就讓案子消失。
Q8正常打輸官司會被當濫訴罰錢嗎?▾
不會,濫訴門檻很高,須同時有主觀惡意與客觀無合理依據,認真敗訴不算濫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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