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215 條(筆錄內引用附卷文書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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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錄內引用附卷之文書或表示將該文書作為附件者,其文書所記載之事項,與記載筆錄者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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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215條規定,被筆錄引用或作為附件的文書,其記載事項與寫進筆錄有同一效力,因而取得筆錄等級的證據力。
Q · 文件被筆錄引用,跟只是交給法院,效力差在哪?
被筆錄引用或作附件,效力等同寫進筆錄
依民事訴訟法第215條,文書只要被筆錄「引用」或表示「作為附件」,其記載事項就與直接寫進筆錄有同一效力,等於搭上筆錄的證據力(第222條)。相對地,只是遞交歸卷、未被筆錄引用的文件,仍可作為證據,但少了筆錄這層加持,在上訴審的證據評價上地位較弱。
深度解讀
一份五十頁的鑑定報告,書記官不可能把內容逐字抄進筆錄。但如果筆錄裡寫了一句「鑑定報告如附件」,那整份報告的內容就等於被寫進了筆錄。這條建立了一個擴充機制:任何被筆錄「引用」或「作為附件」的文書,它記載的事項在法律上跟直接寫在筆錄裡的效果完全相同。這代表什麼?代表那份文書的內容享有筆錄的證據效力。依第222條,筆錄對於辯論過程有「證據力」。附件文書搭上了筆錄這班車,效力瞬間不同。但反過來說,如果某份對你有利的文件只是被歸入卷宗、卻沒有被筆錄引用或列為附件,它就只是卷內的一份普通文件,地位比較弱。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1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3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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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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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