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錄內引用附卷之文書或表示將該文書作為附件者,其文書所記載之事項,與記載筆錄者有同一之效力。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215條規定,被筆錄引用或作為附件的文書,其記載事項與寫進筆錄有同一效力,因而取得筆錄等級的證據力。
Q · 文件被筆錄引用,跟只是交給法院,效力差在哪?
被筆錄引用或作附件,效力等同寫進筆錄
依民事訴訟法第215條,文書只要被筆錄「引用」或表示「作為附件」,其記載事項就與直接寫進筆錄有同一效力,等於搭上筆錄的證據力(第222條)。相對地,只是遞交歸卷、未被筆錄引用的文件,仍可作為證據,但少了筆錄這層加持,在上訴審的證據評價上地位較弱。
一份五十頁的鑑定報告,書記官不可能把內容逐字抄進筆錄。但如果筆錄裡寫了一句「鑑定報告如附件」,那整份報告的內容就等於被寫進了筆錄。這條建立了一個擴充機制:任何被筆錄「引用」或「作為附件」的文書,它記載的事項在法律上跟直接寫在筆錄裡的效果完全相同。這代表什麼?代表那份文書的內容享有筆錄的證據效力。依第222條,筆錄對於辯論過程有「證據力」。附件文書搭上了筆錄這班車,效力瞬間不同。但反過來說,如果某份對你有利的文件只是被歸入卷宗、卻沒有被筆錄引用或列為附件,它就只是卷內的一份普通文件,地位比較弱。
民事訴訟法第215條為筆錄效力擴充規定:當法庭筆錄引用附卷之文書,或載明將某文書作為附件時,該文書所記載之事項在法律上即與直接記載於筆錄者具有同一效力,使附件文書取得與筆錄相同的證據地位。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依民事訴訟法第215條,被筆錄引用或作為附件的文書,效力等同直接記載在筆錄裡,享有筆錄依第222條的法定證據力。只是歸入卷宗的文件當然也能作為證據,但證據地位需另外建立,沒有搭筆錄的便車。這個差別在上訴審最明顯,因為上訴法院翻閱一審紀錄時,筆錄與筆錄附件是首先被看到的。
可以。依第216條,對筆錄內容有異議可以當場提出,書記官會在筆錄附記你的異議。異議的重點不在阻止文件被附入(這是審判長的裁量),而在讓筆錄記載你的反對意見。日後上訴時,這條異議記錄是你挑戰證據評價的起點。
規定被筆錄引用或作附件的文書,記載事項與寫進筆錄有同一效力,取得筆錄等級證據力。
前者搭第222條筆錄證據力、上訴審優先檢視;後者為普通卷內文件、地位較弱需另行建立。
筆錄載明將某文書附於筆錄之後並引為內容一部,使其記載事項視同筆錄記載。
第222條賦予筆錄證據力,第215條讓附件文書「搭上」這個效力,兩條需合併理解。
言詞辯論中當場向審判長請求命書記官於筆錄載明引用或作為附件。
確認關鍵文件是否被寫明「如附件/引用」,而非僅記「原告提出某文件」。
當場依第216條聲明異議並請求補記,書記官會於筆錄附記。
須在言詞辯論進行中、辯論終結前提出,終結後即無機會。
能,但證據地位較弱須另行建立,上訴審不一定被仔細翻閱。
能,依第216條當場聲明異議;重點是讓筆錄記載反對意見,作為上訴爭點起點。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宣示判決,應朗讀主文。 判決理由,如認為須宣示者,應朗讀之,或口述其要領。
筆錄內引用附卷之文書或表示將該文書作為附件者,其文書所記載之事項,與記載筆錄者,有同一之效力。
筆錄內引用附卷之文書或表示將該文書作為附件者,其文書所記載之事項,與記載筆錄者有同一之效力。
宣示判決,應朗讀主文。 判決理由,如認為須宣示者,應朗讀之,或口述其要領。
筆錄內引用附卷之文書或表示將該文書作為附件者,其文書所記載之事項,與記載筆錄者,有同一之效力。
筆錄內引用附卷之文書或表示將該文書作為附件者,其文書所記載之事項,與記載筆錄者有同一之效力。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