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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211 條(再開辯論)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參與言詞辯論之法官有變更者,當事人應陳述以前辯論之要領。但審判長得令書記官朗讀以前筆錄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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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言詞辯論之法官有變更者,當事人應「陳述以前辯論之要領」。 但審判長得令書記官➡️朗讀以前筆錄代之。 再開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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