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台廳民一字第 1100016190 號
要旨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第三級以上警戒,各級法院辦理民事事件,宜儘量採用遠距審理設備進行相關程序
主旨
為因應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針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所發布之第三級以上警戒,各級法院辦理民事事件,宜儘量採用遠距審理設備進行相關程序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 110 年 1 月 20 日修正公布之民事訴訟法第 211 條之 1、第272 條規定,法院認為適當時,即可對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輔佐人及其他訴訟關係人,利用遠距審理設備進行審理程序及準備程序。
二、本院 110 年 3 月 9 日院台廳民一字第 1100007307 號令修正發布「各級法院辦理民事事件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辦法」,規範相關用詞定義、宜審酌及應確認事項、法庭及排程系統操作及文書傳送等相關事宜,可供參循。
三、民事調解、勞動、強制執行、消費者債務清理等各類事件,若有必要,亦可依法適用或準用上開規定辦理相關程序。
正本
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毋庸轉行查照)、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智慧財產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本院刑事廳、本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本院少年及家事廳、本院司法行政廳、本院秘書處、本院資訊處(請張貼本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本院發言人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