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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195 條(當事人之陳述)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當事人就其提出之事實,應為真實及完全之陳述。
  2. 當事人對於他造提出之事實及證據,應為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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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miyuki
a month ago
司法類科
辯論主義缺陷之調整 199第二項闡明義務 195真實義務與完全義務 288得職權調查
rexlaw
8 month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當事人就其提出之事實,應為「真實及完全之陳述」(tell the truth, 完全the whole truth, and 真實nothing but the truth/ veracious)。 🔵 姜世明師: 法院不得將當事人違反195 1真實完全陳述義務之陳述作為裁判基礎 II 當事人對於他造提出之事實及證據,應為陳述。 1933年納粹民事訴訟法,當事人真實義務:亞利安民族純粹性、優越性,講究當事人誠實、法庭乾淨、文明輸出(the law is too Important to be toyed with) * 實體有無理由審查(有理性) Step1:249 2 2 原告主張顯無理由 一貫性審查(277舉證責任;一貫性審查時195先假設原告所言為真) 可能涉及法院闡明 Step2:195 2被告答辯重要性審查(199-1 2闡明義務) 可能涉及法院闡明 可參考 絕命律師S3E5
huiyuyu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姜世明老師:違反第一項真實完全陳述義務者,法院不得將當事人所陳述之事實作為裁判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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