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195 條(當事人之陳述)
- 1.當事人就其提出之事實,應為真實及完全之陳述。
- 2.當事人對於他造提出之事實及證據,應為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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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195條規定當事人陳述須真實且完全,並須對他造的事實與證據表示意見,沉默可能被法院依擬制自認視為承認。
Q · 對方在法庭上的主張我可以不回應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195條第二項,當事人對他造提出之事實及證據應為陳述。你可以承認、否認或表示不知,但不能用沉默迴避;因為依第280條,對對方主張的事實不爭執,法院可視為自認(擬制自認)。換句話說,不回應不是中立,而是可能在替對方送分。
白話解讀
法庭不是辯論社,你沒有「只說對自己有利的話」的自由。這條規定了一個很多訴訟當事人不知道的義務:你在法庭上講的事實,不能只講一半,也不能說假的。第一項要求「真實及完全」,意思是你不能隱瞞對自己不利的事實,也不能編造對自己有利的事實。第二項更狠:對方提出的事實和證據,你必須回應,不能裝沒聽到。你以為不回應就是「不承認」?錯了。在民事訴訟裡,對方主張的事實你不爭執,法官可以直接當你默認了(擬制自認)。這代表什麼?你以為沉默是安全的,其實沉默正在幫對方贏。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195條規範當事人的真實陳述義務與完全陳述義務:第一項要求當事人就自己提出的事實為「真實及完全」之陳述,不得編造或選擇性隱匿;第二項要求當事人對他造提出的事實及證據必須有所陳述,不得以沉默迴避。本條是辯論主義下確保事實基礎可信的程序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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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事訴訟法195條在規定什麼?▾
規定當事人的真實義務與完全陳述義務:自己提的事實要真實完整,對方提的事實與證據也要表態。
Q2對方的主張我不回應會怎樣?▾
依第280條可能構成擬制自認,法院直接把你的不爭執當作承認該事實。
Q3在民事法庭說謊會被告偽證嗎?▾
當事人原則上不適用偽證罪,但法官可在自由心證中對你不利;當事人訊問具結後說謊則性質不同。
Q4對方說的全部否認可以嗎?▾
可以但是最差策略,會讓法官認為你沒有誠意;真的承認、假的否認、不確定說不知道才是正解。
Q5真實義務從什麼時候開始適用?▾
貫穿整個訴訟程序,從起訴到言詞辯論終結都受拘束。
Q6承認對自己不利的事實是不是就輸了?▾
不是。事實承認不等於法律上認輸,你仍可提出法律抗辯。
Q7對方臨時拿出我沒看過的證據怎麼辦?▾
明確表示「需要時間檢視」或「對真實性有疑問」,不要當庭沉默被記入筆錄。
Q8違反真實義務有什麼後果?▾
可信度被打折、不利的自由心證,嚴重者對方可能據以聲請再審。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回應方式 | 效果 | 適用時機 |
|---|---|---|
| 承認 | 該事實不必再舉證,但不等於法律上認輸 | 事實為真且對自己整體可信度有利時 |
| 否認 | 事實成為爭點,須由舉證責任人舉證 | 事實不實且你有反證時 |
| 表示不知 | 視同爭執,由對方負舉證責任 | 非自身行為、確實不清楚時 |
| 沉默不回應 | 依第280條可能構成擬制自認 | 幾乎無正當策略,應避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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