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195 條(當事人之陳述)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當事人就其提出之事實,應為真實及完全之陳述。
- 當事人對於他造提出之事實及證據,應為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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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miyuki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辯論主義缺陷之調整
199第二項闡明義務
195真實義務與完全義務
288得職權調查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當事人就其提出之事實,應為「真實及完全之陳述」(tell the truth, 完全the whole truth, and 真實nothing but the truth/ veracious)。
🔵 姜世明師:
法院不得將當事人違反195 1真實完全陳述義務之陳述作為裁判基礎
II 當事人對於他造提出之事實及證據,應為陳述。
1933年納粹民事訴訟法,當事人真實義務:亞利安民族純粹性、優越性,講究當事人誠實、法庭乾淨、文明輸出(the law is too Important to be toyed with)
*
實體有無理由審查(有理性)
Step1:249 2 2 原告主張顯無理由 一貫性審查(277舉證責任;一貫性審查時195先假設原告所言為真)
可能涉及法院闡明
Step2:195 2被告答辯重要性審查(199-1 2闡明義務)
可能涉及法院闡明
可參考
絕命律師S3E5
huiyuyu
3 years ago
司法類科
姜世明老師:違反第一項真實完全陳述義務者,法院不得將當事人所陳述之事實作為裁判之基礎。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