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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事訴訟法 第 195 條(當事人之陳述)

  1. 1.當事人就其提出之事實,應為真實及完全之陳述。
  2. 2.當事人對於他造提出之事實及證據,應為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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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195條規定當事人陳述須真實且完全,並須對他造的事實與證據表示意見,沉默可能被法院依擬制自認視為承認。

Q · 對方在法庭上的主張我可以不回應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195條第二項,當事人對他造提出之事實及證據應為陳述。你可以承認、否認或表示不知,但不能用沉默迴避;因為依第280條,對對方主張的事實不爭執,法院可視為自認(擬制自認)。換句話說,不回應不是中立,而是可能在替對方送分。

白話解讀

法庭不是辯論社,你沒有「只說對自己有利的話」的自由。這條規定了一個很多訴訟當事人不知道的義務:你在法庭上講的事實,不能只講一半,也不能說假的。第一項要求「真實及完全」,意思是你不能隱瞞對自己不利的事實,也不能編造對自己有利的事實。第二項更狠:對方提出的事實和證據,你必須回應,不能裝沒聽到。你以為不回應就是「不承認」?錯了。在民事訴訟裡,對方主張的事實你不爭執,法官可以直接當你默認了(擬制自認)。這代表什麼?你以為沉默是安全的,其實沉默正在幫對方贏。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195條規範當事人的真實陳述義務與完全陳述義務:第一項要求當事人就自己提出的事實為「真實及完全」之陳述,不得編造或選擇性隱匿;第二項要求當事人對他造提出的事實及證據必須有所陳述,不得以沉默迴避。本條是辯論主義下確保事實基礎可信的程序底線。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民事訴訟法195條在規定什麼?

規定當事人的真實義務與完全陳述義務:自己提的事實要真實完整,對方提的事實與證據也要表態。

Q2對方的主張我不回應會怎樣?

依第280條可能構成擬制自認,法院直接把你的不爭執當作承認該事實。

Q3在民事法庭說謊會被告偽證嗎?

當事人原則上不適用偽證罪,但法官可在自由心證中對你不利;當事人訊問具結後說謊則性質不同。

Q4對方說的全部否認可以嗎?

可以但是最差策略,會讓法官認為你沒有誠意;真的承認、假的否認、不確定說不知道才是正解。

Q5真實義務從什麼時候開始適用?

貫穿整個訴訟程序,從起訴到言詞辯論終結都受拘束。

Q6承認對自己不利的事實是不是就輸了?

不是。事實承認不等於法律上認輸,你仍可提出法律抗辯。

Q7對方臨時拿出我沒看過的證據怎麼辦?

明確表示「需要時間檢視」或「對真實性有疑問」,不要當庭沉默被記入筆錄。

Q8違反真實義務有什麼後果?

可信度被打折、不利的自由心證,嚴重者對方可能據以聲請再審。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回應方式效果適用時機
承認該事實不必再舉證,但不等於法律上認輸事實為真且對自己整體可信度有利時
否認事實成為爭點,須由舉證責任人舉證事實不實且你有反證時
表示不知視同爭執,由對方負舉證責任非自身行為、確實不清楚時
沉默不回應依第280條可能構成擬制自認幾乎無正當策略,應避免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民事訴訟法 第2条(信義誠実の原則)+真実義務(学説・判例による)
🇰🇷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1조 제2항(신의성실의 원칙)
🇨🇳 中國民事诉讼法 第13条(诚信原则)
🇩🇪 德國ZPO § 138 Abs. 1(Wahrheitspflicht und Vollständigkeitspflicht)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 9-11(協力義務/誠信訴訟原則,無直接對應之真實義務明文)
🇺🇸 美國FRCP Rule 11(pleadings 真實性具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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