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193 條(當事人之陳述(一))
- 1.當事人應就訴訟關係為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
- 2.當事人不得引用文件以代言詞陳述。但以舉文件之辭句為必要時,得朗讀其必要之部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193條要求當事人就訴訟關係為言詞陳述,不得以提出文件代替口頭陳述,僅必要時得朗讀文件辭句。
Q · 開庭可以只交書狀說「都寫裡面」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193條,當事人應就訴訟關係為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且不得引用文件以代言詞陳述;僅在援引文件特定辭句有必要時,才得朗讀其必要部分。書狀是參考資料,言詞辯論才是正式攻防場,沒在法庭上說過的論點難以進入辯論程序、判決權重也會降低。
白話解讀
法庭不是你交報告的地方,是你說話的地方。這條規定了一個很多人不知道的鐵則:你必須用嘴巴把事實和法律論點講出來,不能丟一疊文件給法官說「都寫在裡面了,自己看」。為什麼?因為言詞辯論的核心是「辯論」。法官需要聽到你怎麼說、對方怎麼反駁、你再怎麼回應。這個攻防過程沒辦法用文件代替。當然,如果你需要引用某份合約的特定條款或某段對話的精確文字,你可以朗讀那個部分。但朗讀是例外,口頭陳述是原則。實務上,律師會準備書狀(寫的),但開庭時還是要把重點口頭說一遍。沒有在法庭上「說過」的東西,法律上不算進入辯論程序。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193條為言詞審理主義之核心規範:當事人負有就訴訟關係之事實與法律為言詞陳述之義務,且原則上不得以提出文件代替口頭陳述,僅於援引文件辭句有其必要時,例外得朗讀必要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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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書狀寫了,開庭還要再講一遍嗎?▾
對,至少重點要講。實務上律師開庭會說「如書狀所載,補充說明以下幾點」,再口頭強調最關鍵的論點。若完全只說「如書狀所載」,法官仍會看書狀,但你錯過了當庭強調重點、影響心證的機會。內行人提示:法官一天看數十份書狀,但你口頭講的那三分鐘,是他對你案子印象最深的三分鐘。
Q2我緊張到在法庭上說不出話怎麼辦?▾
帶一份自己的口述筆記照念也可以。本條禁止的是用文件代替陳述,不是禁止你看筆記念。審判長看到你緊張通常會放慢節奏,並依第199條闡明義務用問答引導你講出重點。內行人提示:若真的太緊張,可在開庭前向法院聲請由委任的非律師(如家人)陪同到庭,雖不能代你說話,但有人在旁會穩定許多。
Q3開庭只交書狀說「都寫在裡面」可以嗎?▾
不行,審判長會要你口頭說明重點,沒當庭講的論點權重明顯較低。
Q4民事訴訟法第193條是什麼?▾
確立言詞審理主義,當事人須就事實與法律口頭陳述,不得以文件代替言詞。
Q5什麼叫言詞審理主義?▾
訴訟資料須以言詞於法官面前陳述才生效力,讓法官直接觀察攻防的原則。
Q6什麼情況可以朗讀文件?▾
僅於援引文件辭句有必要時,得朗讀必要部分;朗讀是例外,口頭陳述是原則。
Q7開庭前怎麼準備口頭陳述?▾
把書狀重點濃縮成三到五個各 30 秒內的口述版本,每個搭配標好頁碼的關鍵文件。
Q8我太緊張說不出話怎麼辦?▾
帶口述筆記照念即可,審判長依第199條闡明義務會用問答引導你講出重點。
Q9對方臨時提出沒預料的論點怎麼回應?▾
向法院表明「請給時間以書狀補充」,法院通常會同意,避免當庭失準。
Q10視訊開庭怎麼符合言詞陳述要求?▾
不能只舉文件給鏡頭看,需朗讀或口頭說明,視訊是遠距辯論不是讀稿機。
Q11言詞陳述 vs 提出書狀,哪個有效力?▾
書狀是參考、言詞辯論才是正式攻防;沒口頭講的論點判決權重較低。
Q12第193條 vs 第195條差在哪?▾
193條要求「以言詞」陳述(形式),195條要求陳述「真實且完全」(內容)。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言詞陳述 | 提出書狀 |
|---|---|---|
| 法律效力 | 正式進入辯論程序,法官心證基礎 | 參考資料,未口頭陳述者權重較低 |
| 本條定位 | 原則(第193條第1項) | 輔助,不得代替言詞(第2項本文) |
| 例外 | — | 援引辭句必要時得朗讀必要部分(第2項但書) |
| 影響法官印象 | 當庭注意力最集中、印象最深 | 一日數十份,印象稀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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