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193 條(當事人之陳述(一))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當事人應就訴訟關係為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
- 當事人不得引用文件以代言詞陳述。但以舉文件之辭句為必要時,得朗讀其必要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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