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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193 條(當事人之陳述(一))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當事人應就訴訟關係為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
  2. 當事人不得引用文件以代言詞陳述。但以舉文件之辭句為必要時,得朗讀其必要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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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iyuyu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第一項當事人所為法律上陳述,係指當事人就訴訟事件之權利上主張,而非指由當事人表明應如何適用實體法。此處所指之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均與訴訟標的之特定無關,僅單純的就當事人所欲主張之事實及權利關係加以說明,使法官得藉此釐清當事人之權利義務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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