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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民事訴訟法 第 193 條(當事人之陳述(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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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當事人應就訴訟關係為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
  2. 2.當事人不得引用文件以代言詞陳述。但以舉文件之辭句為必要時,得朗讀其必要之部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193條要求當事人就訴訟關係為言詞陳述,不得以提出文件代替口頭陳述,僅必要時得朗讀文件辭句。

Q · 開庭可以只交書狀說「都寫裡面」嗎?

不行,重點必須口頭陳述

依民事訴訟法第193條,當事人應就訴訟關係為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且不得引用文件以代言詞陳述;僅在援引文件特定辭句有必要時,才得朗讀其必要部分。書狀是參考資料,言詞辯論才是正式攻防場,沒在法庭上說過的論點難以進入辯論程序、判決權重也會降低。

深度解讀

法庭不是你交報告的地方,是你說話的地方。這條規定了一個很多人不知道的鐵則:你必須用嘴巴把事實和法律論點講出來,不能丟一疊文件給法官說「都寫在裡面了,自己看」。為什麼?因為言詞辯論的核心是「辯論」。法官需要聽到你怎麼說、對方怎麼反駁、你再怎麼回應。這個攻防過程沒辦法用文件代替。當然,如果你需要引用某份合約的特定條款或某段對話的精確文字,你可以朗讀那個部分。但朗讀是例外,口頭陳述是原則。實務上,律師會準備書狀(寫的),但開庭時還是要把重點口頭說一遍。沒有在法庭上「說過」的東西,法律上不算進入辯論程序。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3 版

本條有 23 條相關條文與名詞連結。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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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193 條規定:「當事人應就訴訟關係為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當事人不得引用文件以代言詞陳述。但以舉文件之辭句為必要…」(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19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19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5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