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193 條(當事人之陳述(一))
- 1.當事人應就訴訟關係為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
- 2.當事人不得引用文件以代言詞陳述。但以舉文件之辭句為必要時,得朗讀其必要之部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193條要求當事人就訴訟關係為言詞陳述,不得以提出文件代替口頭陳述,僅必要時得朗讀文件辭句。
Q · 開庭可以只交書狀說「都寫裡面」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193條,當事人應就訴訟關係為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且不得引用文件以代言詞陳述;僅在援引文件特定辭句有必要時,才得朗讀其必要部分。書狀是參考資料,言詞辯論才是正式攻防場,沒在法庭上說過的論點難以進入辯論程序、判決權重也會降低。
白話解讀
法庭不是你交報告的地方,是你說話的地方。這條規定了一個很多人不知道的鐵則:你必須用嘴巴把事實和法律論點講出來,不能丟一疊文件給法官說「都寫在裡面了,自己看」。為什麼?因為言詞辯論的核心是「辯論」。法官需要聽到你怎麼說、對方怎麼反駁、你再怎麼回應。這個攻防過程沒辦法用文件代替。當然,如果你需要引用某份合約的特定條款或某段對話的精確文字,你可以朗讀那個部分。但朗讀是例外,口頭陳述是原則。實務上,律師會準備書狀(寫的),但開庭時還是要把重點口頭說一遍。沒有在法庭上「說過」的東西,法律上不算進入辯論程序。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193條為言詞審理主義之核心規範:當事人負有就訴訟關係之事實與法律為言詞陳述之義務,且原則上不得以提出文件代替口頭陳述,僅於援引文件辭句有其必要時,例外得朗讀必要部分。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開庭只交書狀說「都寫在裡面」可以嗎?▾
不行,審判長會要求口頭說明重點,沒口頭講的論點權重會降低。
Q2民事訴訟法第193條是什麼?▾
確立言詞審理主義,當事人須就事實與法律口頭陳述,不得用文件代替言詞。
Q3可以在法庭上朗讀文件嗎?▾
可以,但限於援引文件辭句有必要時,朗讀必要部分,朗讀是例外、口頭陳述是原則。
Q4我太緊張說不出話怎麼辦?▾
可帶口述筆記照念,審判長依第199條闡明義務會用問答引導你講出重點。
Q5書狀寫過的內容開庭還要再講一遍嗎?▾
至少重點要講,實務上律師會「如書狀所載,補充說明以下幾點」再口頭強調關鍵。
Q6視訊開庭也適用言詞陳述要求嗎?▾
適用,只舉文件給鏡頭看不夠,法官會要求你朗讀或口頭說明,視訊是遠距辯論不是讀稿。
Q7沒口頭講的論點法官會採嗎?▾
權重明顯較低,因為未經辯論不符直接審理主義,判決理由難以採為心證基礎。
Q8不是律師不會在法庭講話正常嗎?▾
不用法律術語,把發生什麼、對方做了什麼、損失什麼、有什麼證據講清楚就夠。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言詞陳述 | 提出書狀 |
|---|---|---|
| 法律效力 | 正式進入辯論程序,法官心證基礎 | 參考資料,未口頭陳述者權重較低 |
| 本條定位 | 原則(第193條第1項) | 輔助,不得代替言詞(第2項本文) |
| 例外 | — | 援引辭句必要時得朗讀必要部分(第2項但書) |
| 影響法官印象 | 當庭注意力最集中、印象最深 | 一日數十份,印象稀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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