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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事訴訟法 第 193 條(當事人之陳述(一))

  1. 1.當事人應就訴訟關係為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
  2. 2.當事人不得引用文件以代言詞陳述。但以舉文件之辭句為必要時,得朗讀其必要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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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193條要求當事人就訴訟關係為言詞陳述,不得以提出文件代替口頭陳述,僅必要時得朗讀文件辭句。

Q · 開庭可以只交書狀說「都寫裡面」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193條,當事人應就訴訟關係為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且不得引用文件以代言詞陳述;僅在援引文件特定辭句有必要時,才得朗讀其必要部分。書狀是參考資料,言詞辯論才是正式攻防場,沒在法庭上說過的論點難以進入辯論程序、判決權重也會降低。

白話解讀

法庭不是你交報告的地方,是你說話的地方。這條規定了一個很多人不知道的鐵則:你必須用嘴巴把事實和法律論點講出來,不能丟一疊文件給法官說「都寫在裡面了,自己看」。為什麼?因為言詞辯論的核心是「辯論」。法官需要聽到你怎麼說、對方怎麼反駁、你再怎麼回應。這個攻防過程沒辦法用文件代替。當然,如果你需要引用某份合約的特定條款或某段對話的精確文字,你可以朗讀那個部分。但朗讀是例外,口頭陳述是原則。實務上,律師會準備書狀(寫的),但開庭時還是要把重點口頭說一遍。沒有在法庭上「說過」的東西,法律上不算進入辯論程序。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193條為言詞審理主義之核心規範:當事人負有就訴訟關係之事實與法律為言詞陳述之義務,且原則上不得以提出文件代替口頭陳述,僅於援引文件辭句有其必要時,例外得朗讀必要部分。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書狀寫了,開庭還要再講一遍嗎?

對,至少重點要講。實務上律師開庭會說「如書狀所載,補充說明以下幾點」,再口頭強調最關鍵的論點。若完全只說「如書狀所載」,法官仍會看書狀,但你錯過了當庭強調重點、影響心證的機會。內行人提示:法官一天看數十份書狀,但你口頭講的那三分鐘,是他對你案子印象最深的三分鐘。

Q2我緊張到在法庭上說不出話怎麼辦?

帶一份自己的口述筆記照念也可以。本條禁止的是用文件代替陳述,不是禁止你看筆記念。審判長看到你緊張通常會放慢節奏,並依第199條闡明義務用問答引導你講出重點。內行人提示:若真的太緊張,可在開庭前向法院聲請由委任的非律師(如家人)陪同到庭,雖不能代你說話,但有人在旁會穩定許多。

Q3開庭只交書狀說「都寫在裡面」可以嗎?

不行,審判長會要你口頭說明重點,沒當庭講的論點權重明顯較低。

Q4民事訴訟法第193條是什麼?

確立言詞審理主義,當事人須就事實與法律口頭陳述,不得以文件代替言詞。

Q5什麼叫言詞審理主義?

訴訟資料須以言詞於法官面前陳述才生效力,讓法官直接觀察攻防的原則。

Q6什麼情況可以朗讀文件?

僅於援引文件辭句有必要時,得朗讀必要部分;朗讀是例外,口頭陳述是原則。

Q7開庭前怎麼準備口頭陳述?

把書狀重點濃縮成三到五個各 30 秒內的口述版本,每個搭配標好頁碼的關鍵文件。

Q8我太緊張說不出話怎麼辦?

帶口述筆記照念即可,審判長依第199條闡明義務會用問答引導你講出重點。

Q9對方臨時提出沒預料的論點怎麼回應?

向法院表明「請給時間以書狀補充」,法院通常會同意,避免當庭失準。

Q10視訊開庭怎麼符合言詞陳述要求?

不能只舉文件給鏡頭看,需朗讀或口頭說明,視訊是遠距辯論不是讀稿機。

Q11言詞陳述 vs 提出書狀,哪個有效力?

書狀是參考、言詞辯論才是正式攻防;沒口頭講的論點判決權重較低。

Q12第193條 vs 第195條差在哪?

193條要求「以言詞」陳述(形式),195條要求陳述「真實且完全」(內容)。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言詞陳述提出書狀
法律效力正式進入辯論程序,法官心證基礎參考資料,未口頭陳述者權重較低
本條定位原則(第193條第1項)輔助,不得代替言詞(第2項本文)
例外援引辭句必要時得朗讀必要部分(第2項但書)
影響法官印象當庭注意力最集中、印象最深一日數十份,印象稀釋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民事訴訟法第87条(口頭弁論の必要性)
🇰🇷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134조(필요적 변론)
🇨🇳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辩论原则)
🇩🇪 德國ZPO § 137 Abs. 3(Bezugnahme auf Schriftstücke statt Verlesung)/§ 128(Mündlichkeitsgrundsatz)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 446-1(procédure ora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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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 10 題問答 · 易混淆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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