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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428言詞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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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事項,原告於起訴時得僅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
  2. 2.起訴及其他期日外之聲明或陳述,概得以言詞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428 條讓簡易程序起訴只需表明原因事實,並可用言詞起訴,由書記官作筆錄。

Q · 簡易程序告人一定要寫起訴狀嗎?

不用,依民訴第428條可口頭起訴。

依民事訴訟法第 428 條,適用簡易程序的事件(原則上請求金額 50 萬元以下,或符合第 427 條第 2 項列舉類型),原告起訴時只要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即可,不必精準寫出訴訟標的;而且起訴及言詞辯論期日以外的聲明、陳述,都可以直接用言詞為之,由書記官作筆錄。你不需要先會寫狀紙就能起訴。

白話解讀

一般民事訴訟,你要起訴得寫一份完整的起訴狀,把訴訟標的、請求、原因事實寫得一清二楚,少一項都可能被法院要求補正。但簡易程序不一樣。這條給了你兩個重大鬆綁:第一,起訴時你可以只寫「請求的原因事實」,不需要把法律上的訴訟標的講得很精準(那是法官用闡明權協助你釐清的工作);第二,除了言詞辯論期日本身,起訴和其他期日外的聲明、陳述,你都可以直接用「講」的,由書記官做筆錄。這對不懂法律用語的一般人來說,是把訴訟門檻拉低一大截的設計。你不再需要先懂法律才能打官司。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 428 條為簡易程序的起訴鬆綁規範,包含兩項放寬:其一,原告起訴時得僅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無須精確表明訴訟標的;其二,起訴及言詞辯論期日以外之聲明或陳述,概得以言詞為之,由書記官製作筆錄。其立法目的在降低不諳法律者的起訴門檻,強化人民的訴訟近用權。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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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不會寫起訴狀,可以直接到法院講嗎?

如果你的案子屬於簡易程序(通常 50 萬以下或民訴法第 427 條第 2 項列舉類型),依本條你可以直接到地方法院簡易庭訴訟輔導科口頭起訴,書記官會記成筆錄。你只要把「什麼時候、誰做了什麼、造成什麼損失、你要求什麼」講清楚就夠了。事前先把時間、地點、金額、證據清單寫在便條紙上,到現場照著講,書記官記起來會更精準。

Q2起訴時訴訟標的沒寫好會不會被駁回?

依本條第 1 項,簡易程序起訴時你只要表明請求的原因事實即可,訴訟標的不需要一次寫到位,法官依第 199 條闡明權可協助釐清或補充。但「原因事實」本身一定要具體,時間、地點、金額、事件經過寫清楚,含糊不清仍會被要求補正。

Q3言詞起訴是什麼?

原告不寫起訴狀,直接到法院口頭陳述原因事實,由書記官作筆錄即完成起訴,效力同書狀起訴。

Q4原因事實跟訴訟標的差在哪?

原因事實是具體事件經過(時間、地點、行為、結果);訴訟標的是法律上的請求權名稱,簡易程序前者必寫、後者可由法官闡明。

Q5什麼案件適用簡易程序?

原則上請求金額 50 萬元以下,或民訴法第 427 條第 2 項列舉的特定類型(租賃、票據等)。

Q6言詞起訴跟書狀起訴效力一樣嗎?

一樣。言詞起訴經書記官作筆錄後,法律效力與書狀起訴完全相同。

Q7簡易程序怎麼口頭起訴?

備好身分證與證據 → 到管轄地方法院簡易庭訴訟輔導科 → 向書記官口頭陳述原因事實 → 核對筆錄簽名完成。

Q8口頭起訴前要準備什麼?

把時間、地點、金額、對方身分、要求事項寫成便條,並帶齊借據、匯款紀錄、對話截圖等證據。

Q9簡易程序起訴要多少錢?

裁判費依請求金額計算(約 1.1%),與用書狀或言詞起訴無關;不強制委任律師可省律師費。

Q10口頭起訴後想追加主張怎麼辦?

期日外的聲明或陳述同樣得以言詞為之,到法院向書記官口頭補充作筆錄即可。

Q11簡易程序 vs 通常程序起訴差在哪?

通常程序原則須書狀且應記載訴訟標的;簡易程序得言詞起訴且僅表明原因事實,門檻低很多。

Q12簡易程序 vs 小額程序差在哪?

10 萬元以下走更簡化的小額程序,50 萬元以下走簡易程序,兩者起訴都可言詞為之。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通常程序簡易程序(本條)
起訴方式原則須提出書面起訴狀得以言詞起訴,由書記官作筆錄
訴訟標的記載起訴狀應記載訴訟標的(第244條)得僅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
期日外聲明陳述原則以書狀為之概得以言詞為之
法官闡明協助有(第199條)更倚重闡明權協助釐清法律關係

通常程序

起訴方式
原則須提出書面起訴狀
訴訟標的記載
起訴狀應記載訴訟標的(第244條)
期日外聲明陳述
原則以書狀為之
法官闡明協助
有(第199條)

簡易程序(本條)

起訴方式
得以言詞起訴,由書記官作筆錄
訴訟標的記載
得僅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
期日外聲明陳述
概得以言詞為之
法官闡明協助
更倚重闡明權協助釐清法律關係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民事訴訟法 第271条(簡易裁判所における口頭による訴えの提起)
韓國소액사건심판법 제4조(구술에 의한 소의 제기)
中國民事诉讼法 简易程序(口头起诉规定)
德國ZPO § 496(Klageerhebung zu Protokoll der Geschäftsstelle)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icle 757(saisine par requête / déclaration au greffe)
美國Small Claims Court rules(州法各異,例:California CCP § 116.320 簡式口頭起訴)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4

(0190913 制定)

上訴經撤回或因不合法而被駁回者,附帶上訴失其效力,但附帶上訴具備上訴之要件者,視為獨立上訴。

(0231219 制定)

言詞辯論或調解期日之傳票,應記載當事人務於期日攜帶所用證物及偕同所舉證人到場。

(0570109 全文修正)

起訴及其他期日外之聲明或陳述,概得以言詞為之。

(0880115 修正)

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事項,原告於起訴時得僅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   起訴及其他期日外之聲明或陳述,概得以言詞為之。

立法理由一、依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當事人於起訴時應表明其訴訟標的。爰於第一項增訂原告於起訴時得僅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至於具體事件,如依原告所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尚難判斷其所得主張之法律關係時,審判長應適時行使闡明權,命其敘明或補充之。   二、原條文不修正,列為第二項。

(0190913 制定)

上訴經撤回或因不合法而被駁回者,附帶上訴失其效力,但附帶上訴具備上訴之要件者,視為獨立上訴。

(0231219 制定)

言詞辯論或調解期日之傳票,應記載當事人務於期日攜帶所用證物及偕同所舉證人到場。

(0570109 全文修正)

起訴及其他期日外之聲明或陳述,概得以言詞為之。

(0880115 修正)

一、依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當事人於起訴時應表明其訴訟標的。爰於第一項增訂原告於起訴時得僅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至於具體事件,如依原告所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尚難判斷其所得主張之法律關係時,審判長應適時行使闡明權,命其敘明或補充之。   二、原條文不修正,列為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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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428 條規定:「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事項,原告於起訴時得僅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起訴及其他期日外之聲明或…」(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4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42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