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428 條(言詞起訴)
- 1.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事項,原告於起訴時得僅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
- 2.起訴及其他期日外之聲明或陳述,概得以言詞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428 條讓簡易程序起訴只需表明原因事實,並可用言詞起訴,由書記官作筆錄。
Q · 簡易程序告人一定要寫起訴狀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 428 條,適用簡易程序的事件(原則上請求金額 50 萬元以下,或符合第 427 條第 2 項列舉類型),原告起訴時只要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即可,不必精準寫出訴訟標的;而且起訴及言詞辯論期日以外的聲明、陳述,都可以直接用言詞為之,由書記官作筆錄。你不需要先會寫狀紙就能起訴。
白話解讀
一般民事訴訟,你要起訴得寫一份完整的起訴狀,把訴訟標的、請求、原因事實寫得一清二楚,少一項都可能被法院要求補正。但簡易程序不一樣。這條給了你兩個重大鬆綁:第一,起訴時你可以只寫「請求的原因事實」,不需要把法律上的訴訟標的講得很精準(那是法官用闡明權協助你釐清的工作);第二,除了言詞辯論期日本身,起訴和其他期日外的聲明、陳述,你都可以直接用「講」的,由書記官做筆錄。這對不懂法律用語的一般人來說,是把訴訟門檻拉低一大截的設計。你不再需要先懂法律才能打官司。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 428 條為簡易程序的起訴鬆綁規範,包含兩項放寬:其一,原告起訴時得僅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無須精確表明訴訟標的;其二,起訴及言詞辯論期日以外之聲明或陳述,概得以言詞為之,由書記官製作筆錄。其立法目的在降低不諳法律者的起訴門檻,強化人民的訴訟近用權。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言詞起訴是什麼?▾
在簡易程序中,原告不必寫起訴狀,直接到法院口頭陳述原因事實,由書記官作成筆錄即完成起訴,效力與書狀起訴相同。
Q2簡易程序起訴狀一定要寫訴訟標的嗎?▾
不必。依本條起訴時只要表明請求的原因事實,法律上的訴訟標的可由法官依闡明權協助釐清。
Q3口頭起訴要去哪裡辦?▾
到有管轄權地方法院的簡易庭訴訟輔導科,向書記官口頭陳述,由書記官製作筆錄。
Q4言詞起訴效力會比較弱嗎?▾
不會。言詞起訴經書記官作筆錄後,法律效力與書狀起訴完全相同。
Q5什麼案件可以用簡易程序言詞起訴?▾
原則上請求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 50 萬元以下,或符合民訴法第 427 條第 2 項列舉的特定類型。
Q6口頭起訴後可以再追加或撤回主張嗎?▾
可以。期日外的聲明或陳述同樣得以言詞為之,由書記官作筆錄送達對方。
Q7簡易程序起訴要繳裁判費嗎?▾
仍須繳,裁判費依請求金額計算(約 1.1%),與起訴方式(書狀或言詞)無關。
Q8言詞起訴需要律師嗎?▾
不需要。本條設計即為降低門檻,讓不諳法律者也能自行口頭起訴。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通常程序 | 簡易程序(本條) |
|---|---|---|
| 起訴方式 | 原則須提出書面起訴狀 | 得以言詞起訴,由書記官作筆錄 |
| 訴訟標的記載 | 起訴狀應記載訴訟標的(第244條) | 得僅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 |
| 期日外聲明陳述 | 原則以書狀為之 | 概得以言詞為之 |
| 法官闡明協助 | 有(第199條) | 更倚重闡明權協助釐清法律關係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