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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5 分鐘5 分鐘5 分

民事訴訟法 第 122 條(以筆錄代書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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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於言詞辯論外,關於訴訟所為之聲明或陳述,除依本法應用書狀者外,得於法院書記官前以言詞為之。
  2. 2.前項情形,法院書記官應作筆錄,並於筆錄內簽名。
  3. 3.第一百十六條及第一百十八條至第一百二十條之規定,於前項筆錄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122 條規定,言詞辯論外的聲明陳述,除法定應用書狀者外,得在書記官前以言詞為之,作成筆錄效力等同書狀。

Q · 不會寫書狀,可以直接到法院用講的嗎?

可以,在書記官前口述做成筆錄,效力等同書狀

依民事訴訟法第 122 條,言詞辯論以外、關於訴訟所為的聲明或陳述,只要不是法律強制要求用書狀的程序行為,都可以到法院在書記官面前用口頭表達,書記官會作成筆錄並簽名,效力與書狀相同。但起訴(第 244 條)、上訴、抗告等法定書面行為不能純口頭代替;十萬元以下小額訴訟則另有得以言詞起訴的特別規定。

深度解讀

不會寫書狀的人,法律沒有把他擋在法院門外。在言詞辯論以外的場合,如果你需要向法院表達某件事但不知道怎麼寫成正式書狀,你可以直接到法院,在書記官面前用嘴巴講。書記官會把你說的話做成筆錄,效力等同書狀。這條存在的理由很純粹:訴訟權是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不能因為一個人不識字、不會寫法律文書就讓他打不了官司。但有個前提要注意:「除依本法應用書狀者外」,有些程序法律明文要求必須用書狀(例如起訴狀、上訴狀),這些不能用口頭代替。能用口頭的是那些法律沒有強制要求書狀形式的聲明或陳述。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2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3 版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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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122 條規定:「於言詞辯論外,關於訴訟所為之聲明或陳述,除依本法應用書狀者外,得於法院書記官前以言詞為之。前項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1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12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5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