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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122 條(以筆錄代書狀)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言詞辯論外,關於訴訟所為之聲明或陳述,除依本法應用書狀者外,得於法院書記官前以言詞為之。
  2. 前項情形,法院書記官應作筆錄,並於筆錄內簽名。
  3. 第一百十六條及第一百十八條至第一百二十條之規定,於前項筆錄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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