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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5 分鐘

民事訴訟法 第 122 條(以筆錄代書狀)

  1. 1.言詞辯論外,關於訴訟所為之聲明或陳述,除依本法應用書狀者外,得於法院書記官前以言詞為之。
  2. 2.前項情形,法院書記官應作筆錄,並於筆錄內簽名。
  3. 3.第一百十六條及第一百十八條至第一百二十條之規定,於前項筆錄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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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122 條規定,言詞辯論外的聲明陳述,除法定應用書狀者外,得在書記官前以言詞為之,作成筆錄效力等同書狀。

Q · 不會寫書狀,可以直接到法院用講的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 122 條,言詞辯論以外、關於訴訟所為的聲明或陳述,只要不是法律強制要求用書狀的程序行為,都可以到法院在書記官面前用口頭表達,書記官會作成筆錄並簽名,效力與書狀相同。但起訴(第 244 條)、上訴、抗告等法定書面行為不能純口頭代替;十萬元以下小額訴訟則另有得以言詞起訴的特別規定。

白話解讀

不會寫書狀的人,法律沒有把他擋在法院門外。在言詞辯論以外的場合,如果你需要向法院表達某件事但不知道怎麼寫成正式書狀,你可以直接到法院,在書記官面前用嘴巴講。書記官會把你說的話做成筆錄,效力等同書狀。這條存在的理由很純粹:訴訟權是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不能因為一個人不識字、不會寫法律文書就讓他打不了官司。但有個前提要注意:「除依本法應用書狀者外」,有些程序法律明文要求必須用書狀(例如起訴狀、上訴狀),這些不能用口頭代替。能用口頭的是那些法律沒有強制要求書狀形式的聲明或陳述。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 122 條為訴訟程序的便民規範:當事人在言詞辯論以外,關於訴訟所為的聲明或陳述,除法律明定應使用書狀者外,得於法院書記官前以言詞為之,由書記官作成並簽名的筆錄取代書狀,並準用書狀的相關規定,使不擅書寫者仍能行使訴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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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事訴訟法 122 條是什麼?

規定言詞辯論外的聲明陳述,除應用書狀者外,得在書記官前口述做成筆錄,效力等同書狀。

Q2不會寫書狀怎麼向法院表達?

到法院在書記官面前口述,由書記官作成筆錄並簽名即可,但起訴等法定書面行為除外。

Q3口頭做的筆錄效力跟書狀一樣嗎?

一樣。筆錄經書記官簽名後即為正式訴訟文件,並準用書狀規定,當事人須對內容負責。

Q4起訴可以用口頭嗎?

一般訴訟起訴須用書狀(第 244 條),但十萬元以下小額訴訟得以言詞起訴(第 436 條之 23)。

Q5筆錄做完可以反悔嗎?

不能任意反悔;若記載與實際陳述不符可聲請更正,但簽名後拘束力等同親寫書狀。

Q6哪些行為不能用口頭代替?

起訴、上訴、抗告等法律明定應用書狀的程序行為,必須書面,不能純口頭。

Q7在哪裡可以做口頭陳述的筆錄?

到法院的聯合服務中心或書記官處,於書記官前陳述,由其作成筆錄。

Q8外籍配偶中文書寫困難能用這條嗎?

可以,非強制書狀的聲明陳述得口述,由書記官以中文作成筆錄,品質反而更穩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可否口頭依據
起訴(一般訴訟)不可,須書狀(第 244 條)民事訴訟法第 244 條
起訴(小額訴訟)可,得言詞起訴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 23
言詞辯論外的聲明陳述可,書記官前以言詞為之民事訴訟法第 122 條
上訴、抗告不可,須書狀民事訴訟法第 441、488 條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國

🇨🇳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者得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
🇩🇪 德國ZPO § 129a(Anträge und Erklärungen zu Protokoll der Geschäftsstel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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