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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122以筆錄代書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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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言詞辯論外,關於訴訟所為之聲明或陳述,除依本法應用書狀者外,得於法院書記官前以言詞為之。
  2. 2.前項情形,法院書記官應作筆錄,並於筆錄內簽名。
  3. 3.第一百十六條及第一百十八條至第一百二十條之規定,於前項筆錄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122 條規定,言詞辯論外的聲明陳述,除法定應用書狀者外,得在書記官前以言詞為之,作成筆錄效力等同書狀。

Q · 不會寫書狀,可以直接到法院用講的嗎?

可以,在書記官前口述做成筆錄,效力等同書狀

依民事訴訟法第 122 條,言詞辯論以外、關於訴訟所為的聲明或陳述,只要不是法律強制要求用書狀的程序行為,都可以到法院在書記官面前用口頭表達,書記官會作成筆錄並簽名,效力與書狀相同。但起訴(第 244 條)、上訴、抗告等法定書面行為不能純口頭代替;十萬元以下小額訴訟則另有得以言詞起訴的特別規定。

白話解讀

不會寫書狀的人,法律沒有把他擋在法院門外。在言詞辯論以外的場合,如果你需要向法院表達某件事但不知道怎麼寫成正式書狀,你可以直接到法院,在書記官面前用嘴巴講。書記官會把你說的話做成筆錄,效力等同書狀。這條存在的理由很純粹:訴訟權是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不能因為一個人不識字、不會寫法律文書就讓他打不了官司。但有個前提要注意:「除依本法應用書狀者外」,有些程序法律明文要求必須用書狀(例如起訴狀、上訴狀),這些不能用口頭代替。能用口頭的是那些法律沒有強制要求書狀形式的聲明或陳述。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 122 條為訴訟程序的便民規範:當事人在言詞辯論以外,關於訴訟所為的聲明或陳述,除法律明定應使用書狀者外,得於法院書記官前以言詞為之,由書記官作成並簽名的筆錄取代書狀,並準用書狀的相關規定,使不擅書寫者仍能行使訴訟權。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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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起訴可以用口頭嗎?

一般民事訴訟的起訴必須用書狀(第 244 條),不能純口頭;但小額訴訟程序(標的金額十萬元以下)可以用言詞起訴,由書記官製作筆錄(第 436 條之 23)。如果案件金額在十萬元以下,可直接到法院表明要用小額訴訟起訴,書記官會引導口述做成起訴筆錄。

Q2筆錄做完可以反悔嗎?

筆錄一旦做成並經書記官簽名,就是正式訴訟文件,不能事後說剛才講的不算。若筆錄記載與實際陳述有出入,可以聲請更正。因準用第 116、118 至 120 條,筆錄引用文書證據時同樣要附具或指明出處,拘束力與親寫書狀相同。

Q3民事訴訟法 122 條是什麼?

規定言詞辯論外的聲明陳述,除法定應用書狀外,得在書記官前口述做成筆錄,效力等同書狀,是訴訟近用權的程序保障。

Q4什麼叫以筆錄代書狀?

當事人不寫書狀,改在書記官前口述,由書記官作成並簽名的筆錄取代書狀,準用書狀相關規定。

Q5哪些情形可以用言詞代替書狀?

言詞辯論以外、且非法律強制應用書狀的聲明或陳述都可以;起訴、上訴、抗告等法定書面行為不行。

Q6書記官筆錄的法律效力是什麼?

經書記官簽名後即為正式訴訟文件,效力與書狀相同,並準用第 116、118 至 120 條。

Q7不會寫書狀怎麼向法院表達?

先確認非法定書狀行為,整理重點後到法院聯合服務中心或書記官處口述,由書記官作成筆錄。

Q8口頭陳述的筆錄怎麼做?

到書記官前陳述事實與請求,書記官整理成法律文書格式作成筆錄並簽名,當場核對無誤即生效。

Q9筆錄記載有誤怎麼辦?

當場或事後發現記載與陳述不符,可向法院聲請更正,但簽名後不能任意推翻內容。

Q10小額訴訟怎麼用言詞起訴?

十萬元以下到法院表明要用小額訴訟起訴,書記官依第 436 條之 23 引導口述做成起訴筆錄。

Q11122 條口頭陳述 vs 起訴狀差在哪?

122 條限非法定書狀的聲明陳述可口頭;起訴依第 244 條須書狀,僅小額訴訟例外。

Q12言詞起訴 vs 一般起訴差在哪?

一般起訴須書面,言詞起訴只限小額訴訟(十萬元以下),由書記官作成起訴筆錄。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可否口頭依據
起訴(一般訴訟)不可,須書狀(第 244 條)民事訴訟法第 244 條
起訴(小額訴訟)可,得言詞起訴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 23
言詞辯論外的聲明陳述可,書記官前以言詞為之民事訴訟法第 122 條
上訴、抗告不可,須書狀民事訴訟法第 441、488 條

可否口頭

起訴(一般訴訟)
不可,須書狀(第 244 條)
起訴(小額訴訟)
可,得言詞起訴
言詞辯論外的聲明陳述
可,書記官前以言詞為之
上訴、抗告
不可,須書狀

依據

起訴(一般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 244 條
起訴(小額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 23
言詞辯論外的聲明陳述
民事訴訟法第 122 條
上訴、抗告
民事訴訟法第 441、488 條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者得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
德國ZPO § 129a(Anträge und Erklärungen zu Protokoll der Geschäftsstelle)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3

(0190913 制定)

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以裁定限定期間,命其補正,並得將書狀發還。   前項裁定,不得抗告。   當事人於期間內補正者,其補正之書狀,視與最初提出同。

(0231219 制定)

於言詞辯論外,關於訴訟所為之聲明或陳述,除依本法應用書狀者外,得於法院書記官前以言詞為之。   前項情形,法院書記官應作筆錄,並於筆錄內簽名。   第一百十六條及第一百十八條至第一百二十條之規定,於前項筆錄準用之。

(0570109 全文修正)

於言詞辯論外,關於訴訟所為之聲明或陳述,除依本法應用書狀者外,得於法院書記官前以言詞為之。   前項情形,法院書記官應作筆錄,並於筆錄內簽名。   第一百十六條及第一百十八條至第一百二十條之規定,於前項筆錄準用之。

(0190913 制定)

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以裁定限定期間,命其補正,並得將書狀發還。   前項裁定,不得抗告。   當事人於期間內補正者,其補正之書狀,視與最初提出同。

(0231219 制定)

於言詞辯論外,關於訴訟所為之聲明或陳述,除依本法應用書狀者外,得於法院書記官前以言詞為之。   前項情形,法院書記官應作筆錄,並於筆錄內簽名。   第一百十六條及第一百十八條至第一百二十條之規定,於前項筆錄準用之。

(0570109 全文修正)

於言詞辯論外,關於訴訟所為之聲明或陳述,除依本法應用書狀者外,得於法院書記官前以言詞為之。   前項情形,法院書記官應作筆錄,並於筆錄內簽名。   第一百十六條及第一百十八條至第一百二十條之規定,於前項筆錄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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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122 條規定:「於言詞辯論外,關於訴訟所為之聲明或陳述,除依本法應用書狀者外,得於法院書記官前以言詞為之。前項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1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12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5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