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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68 條(訴訟代理人之限制)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2. 前項之許可,審判長得隨時以裁定撤銷之,並應送達於為訴訟委任之人。
  3. 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許可準則,由司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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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hy433
3 years ago
司法類科
立法主義:本人訴訟主義(我國現行一、二審例外)、律師獨占主義(我國、日本)、律師強制代理主義(德國、我國現行第三審、我國一、二審訴訟標的500萬以上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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