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68 條(訴訟代理人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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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68 條規定訴訟代理人原則上應委任律師,經審判長許可才能委任非律師,許可得隨時撤銷。
Q · 打民事官司,一定要請律師嗎?
本人不用,但找人代理原則上要律師
依民事訴訟法第 68 條,你本人永遠可以自己出庭、自己辯論,法律不禁止。受限制的是「訴訟代理人」——若你要派別人替你出庭,那個人原則上必須是律師;除非經審判長許可,才能委任非律師。且該許可審判長得隨時以裁定撤銷,不是當事人的權利。
白話解讀
你姐夫念過法律系,你表哥在地政事務所上班「很懂法律」,你朋友在法院當過書記官。打官司的時候你想省錢,找他們幫你出庭代理。第 68 條會擋住你:訴訟代理人原則上必須是律師。不是法律系畢業就行,不是懂法律就行,必須有律師執照。這條的但書開了一個小口:如果審判長許可,你也可以委任非律師來代理。但這個許可不是你的權利,是審判長的裁量。審判長可以許可,也可以不許可,而且就算許可了,隨時可以用裁定撤銷。第三項還授權司法院制定「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許可準則」,把標準統一化。要注意的是:這條管的是「代理人」,不是你自己。你永遠可以自己出庭、自己寫書狀、自己辯論。但如果你想派別人替你做這些事,那個人就必須過這一關。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 68 條為訴訟代理人資格的限制性規範,確立「律師代理原則」: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師為之,例外經審判長許可得委任非律師,許可得隨時撤銷,其準則由司法院定之。本條規範對象是代理人而非當事人本人。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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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打官司一定要花錢請律師嗎?
不一定。你可以自己出庭,法律沒有禁止。第68條管的是你找別人替你出庭的情形,那個人原則上要是律師。金額50萬以下走簡易訴訟程序,自己處理可行性較高。
Q2非律師代理被審判長駁回怎麼辦?
理論上可依民事訴訟法提出抗告,但實務上耗時耗力通常不划算。務實做法是自己出庭或改委任律師;經濟因素可當場向法官陳明並詢問法律扶助。
Q3可以找非律師當訴訟代理人嗎?
可以,但須經審判長許可,且許可得隨時以裁定撤銷,不是當事人的權利。
Q4哪些審級強制要律師代理?
上訴第三審適用第466-1條的強制律師代理,連自己出庭都不行;第68條則從第一審就規範代理人資格。
Q5民事訴訟法第68條是什麼?
確立民事訴訟律師代理原則:訴訟代理人原則上應為律師,例外經審判長許可得委任非律師,且許可得隨時撤銷。
Q6訴訟代理人是什麼?
受當事人委任、於訴訟中代為訴訟行為的人,與當事人本人是兩回事。
Q7什麼是律師強制代理?
要求由具律師資格者擔任代理人的制度,目的是品質管制,確保攻防達專業門檻。
Q8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許可準則是什麼?
第68條第3項授權司法院訂定,統一各法院審查非律師代理許可的標準。
Q9怎麼委任律師當訴訟代理人?
簽委任契約、製作委任書並向法院提出;每一審級原則上都要提委任書。
Q10如何聲請讓非律師代理?
具狀向審判長聲請許可,說明本案適合非律師代理的理由、代理人專業背景及與當事人關係。
Q11經濟困難怎麼申請法律扶助?
向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申請,符合資力條件可獲指派扶助律師;門檻其實不算高。
Q12委任書要怎麼交給法院?
以書面提出於法院並載明代理權限;變更或終止委任亦應通知法院與對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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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向 | 自己出庭 | 委任律師 | 委任非律師(經許可) |
|---|---|---|---|
| 資格要求 | 無(本人即可) | 須具律師資格 | 須審判長許可 |
| 成本 | 最低(僅裁判費) | 律師費 8-15 萬起 | 視約定,較低 |
| 穩定性 | 高(不受裁量影響) | 高 | 低(許可得隨時撤銷) |
| 適用審級 | 一、二審;三審受466-1限制 | 全審級 | 限審判長許可範圍 |
自己出庭
- 資格要求
- 無(本人即可)
- 成本
- 最低(僅裁判費)
- 穩定性
- 高(不受裁量影響)
- 適用審級
- 一、二審;三審受466-1限制
委任律師
- 資格要求
- 須具律師資格
- 成本
- 律師費 8-15 萬起
- 穩定性
- 高
- 適用審級
- 全審級
委任非律師(經許可)
- 資格要求
- 須審判長許可
- 成本
- 視約定,較低
- 穩定性
- 低(許可得隨時撤銷)
- 適用審級
- 限審判長許可範圍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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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0 則
立法沿革 4 版
(0190913 制定)
訴訟代理人,除其代理權受有限制外,有代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 前項代理權之限制,應於委任書或筆錄內表明,並送達於他造當事人。 訴訟代理人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捨棄、認諾、撤回、和解、提起上訴、或再審之訴及領收所爭物。
(0231219 制定)
非律師而為訴訟代理人者,法院得以裁定禁止之。 前項裁定,應送達於為訴訟委任之人。
(0570109 全文修正)
非律師而為訴訟代理人者,法院得以裁定禁止之。 前項裁定,應送達於為訴訟委任之人。
(0920114 修正)
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前項之許可,審判長得隨時以裁定撤銷之,並應送達於為訴訟委任之人。 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許可準則,由司法院定之。
立法理由照協商條文通過。
- 代理人名詞
- 非名詞
- 撤銷名詞
- 送達名詞
- 民法 第 103 條條文
- 民法 第 110 條條文
- 民法 第 528 條條文
- 民法 第 555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32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75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76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89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116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117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122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132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153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162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164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173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208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212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226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234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239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249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469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483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496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585 條條文
- 非訟事件法 第 7 條條文
- 刑事訴訟法 第 3 條條文
- 刑事訴訟法 第 491 條條文
- 律師法 第 1 條條文
- 律師法 第 9 條條文
- 律師法 第 19 條條文
- 公司法 第 372 條條文
訴訟代理人,除其代理權受有限制外,有代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 前項代理權之限制,應於委任書或筆錄內表明,並送達於他造當事人。 訴訟代理人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捨棄、認諾、撤回、和解、提起上訴、或再審之訴及領收所爭物。
非律師而為訴訟代理人者,法院得以裁定禁止之。 前項裁定,應送達於為訴訟委任之人。
非律師而為訴訟代理人者,法院得以裁定禁止之。 前項裁定,應送達於為訴訟委任之人。
照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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