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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民事訴訟法68訴訟代理人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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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2. 2.前項之許可,審判長得隨時以裁定撤銷之,並應送達於為訴訟委任之人。
  3. 3.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許可準則,由司法院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68 條規定訴訟代理人原則上應委任律師,經審判長許可才能委任非律師,許可得隨時撤銷。

Q · 打民事官司,一定要請律師嗎?

本人不用,但找人代理原則上要律師

依民事訴訟法第 68 條,你本人永遠可以自己出庭、自己辯論,法律不禁止。受限制的是「訴訟代理人」——若你要派別人替你出庭,那個人原則上必須是律師;除非經審判長許可,才能委任非律師。且該許可審判長得隨時以裁定撤銷,不是當事人的權利。

白話解讀

你姐夫念過法律系,你表哥在地政事務所上班「很懂法律」,你朋友在法院當過書記官。打官司的時候你想省錢,找他們幫你出庭代理。第 68 條會擋住你:訴訟代理人原則上必須是律師。不是法律系畢業就行,不是懂法律就行,必須有律師執照。這條的但書開了一個小口:如果審判長許可,你也可以委任非律師來代理。但這個許可不是你的權利,是審判長的裁量。審判長可以許可,也可以不許可,而且就算許可了,隨時可以用裁定撤銷。第三項還授權司法院制定「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許可準則」,把標準統一化。要注意的是:這條管的是「代理人」,不是你自己。你永遠可以自己出庭、自己寫書狀、自己辯論。但如果你想派別人替你做這些事,那個人就必須過這一關。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 68 條為訴訟代理人資格的限制性規範,確立「律師代理原則」: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師為之,例外經審判長許可得委任非律師,許可得隨時撤銷,其準則由司法院定之。本條規範對象是代理人而非當事人本人。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打官司一定要花錢請律師嗎?

不一定。你可以自己出庭,法律沒有禁止。第68條管的是你找別人替你出庭的情形,那個人原則上要是律師。金額50萬以下走簡易訴訟程序,自己處理可行性較高。

Q2非律師代理被審判長駁回怎麼辦?

理論上可依民事訴訟法提出抗告,但實務上耗時耗力通常不划算。務實做法是自己出庭或改委任律師;經濟因素可當場向法官陳明並詢問法律扶助。

Q3可以找非律師當訴訟代理人嗎?

可以,但須經審判長許可,且許可得隨時以裁定撤銷,不是當事人的權利。

Q4哪些審級強制要律師代理?

上訴第三審適用第466-1條的強制律師代理,連自己出庭都不行;第68條則從第一審就規範代理人資格。

Q5民事訴訟法第68條是什麼?

確立民事訴訟律師代理原則:訴訟代理人原則上應為律師,例外經審判長許可得委任非律師,且許可得隨時撤銷。

Q6訴訟代理人是什麼?

受當事人委任、於訴訟中代為訴訟行為的人,與當事人本人是兩回事。

Q7什麼是律師強制代理?

要求由具律師資格者擔任代理人的制度,目的是品質管制,確保攻防達專業門檻。

Q8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許可準則是什麼?

第68條第3項授權司法院訂定,統一各法院審查非律師代理許可的標準。

Q9怎麼委任律師當訴訟代理人?

簽委任契約、製作委任書並向法院提出;每一審級原則上都要提委任書。

Q10如何聲請讓非律師代理?

具狀向審判長聲請許可,說明本案適合非律師代理的理由、代理人專業背景及與當事人關係。

Q11經濟困難怎麼申請法律扶助?

向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申請,符合資力條件可獲指派扶助律師;門檻其實不算高。

Q12委任書要怎麼交給法院?

以書面提出於法院並載明代理權限;變更或終止委任亦應通知法院與對造。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面向自己出庭委任律師委任非律師(經許可)
資格要求無(本人即可)須具律師資格須審判長許可
成本最低(僅裁判費)律師費 8-15 萬起視約定,較低
穩定性高(不受裁量影響)低(許可得隨時撤銷)
適用審級一、二審;三審受466-1限制全審級限審判長許可範圍

自己出庭

資格要求
無(本人即可)
成本
最低(僅裁判費)
穩定性
高(不受裁量影響)
適用審級
一、二審;三審受466-1限制

委任律師

資格要求
須具律師資格
成本
律師費 8-15 萬起
穩定性
適用審級
全審級

委任非律師(經許可)

資格要求
須審判長許可
成本
視約定,較低
穩定性
低(許可得隨時撤銷)
適用審級
限審判長許可範圍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民事訴訟法第54条(訴訟代理人の資格 — 原則弁護士、簡易裁判所は許可で非弁護士も可)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87조(소송대리인의 자격 — 원칙적으로 변호사)
中國民事诉讼法第61条(委托诉讼代理人 — 允許律師、近親屬、社會團體推薦者,無強制律師代理)
德國ZPO § 78(Anwaltszwang — 地方法院以上強制律師代理)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 760 et s.(représentation obligatoire par avocat devant le tribunal judiciaire)
美國各州 Unauthorized Practice of Law 規則(非律師不得代理他人出庭;當事人得自行 pro se 訴訟,無強制律師代理)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0

立法沿革 4

(0190913 制定)

訴訟代理人,除其代理權受有限制外,有代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   前項代理權之限制,應於委任書或筆錄內表明,並送達於他造當事人。   訴訟代理人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捨棄、認諾、撤回、和解、提起上訴、或再審之訴及領收所爭物。

(0231219 制定)

非律師而為訴訟代理人者,法院得以裁定禁止之。   前項裁定,應送達於為訴訟委任之人。

(0570109 全文修正)

非律師而為訴訟代理人者,法院得以裁定禁止之。   前項裁定,應送達於為訴訟委任之人。

(0920114 修正)

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前項之許可,審判長得隨時以裁定撤銷之,並應送達於為訴訟委任之人。   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許可準則,由司法院定之。

立法理由照協商條文通過。

(0190913 制定)

訴訟代理人,除其代理權受有限制外,有代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   前項代理權之限制,應於委任書或筆錄內表明,並送達於他造當事人。   訴訟代理人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捨棄、認諾、撤回、和解、提起上訴、或再審之訴及領收所爭物。

(0231219 制定)

非律師而為訴訟代理人者,法院得以裁定禁止之。   前項裁定,應送達於為訴訟委任之人。

(0570109 全文修正)

非律師而為訴訟代理人者,法院得以裁定禁止之。   前項裁定,應送達於為訴訟委任之人。

(0920114 修正)

照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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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68 條規定:「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前項之許可,審判長得隨時…」(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6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6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