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68 條(訴訟代理人之限制)
- 1.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 2.前項之許可,審判長得隨時以裁定撤銷之,並應送達於為訴訟委任之人。
- 3.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許可準則,由司法院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68 條規定訴訟代理人原則上應委任律師,經審判長許可才能委任非律師,許可得隨時撤銷。
Q · 打民事官司,一定要請律師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 68 條,你本人永遠可以自己出庭、自己辯論,法律不禁止。受限制的是「訴訟代理人」——若你要派別人替你出庭,那個人原則上必須是律師;除非經審判長許可,才能委任非律師。且該許可審判長得隨時以裁定撤銷,不是當事人的權利。
白話解讀
你姐夫念過法律系,你表哥在地政事務所上班「很懂法律」,你朋友在法院當過書記官。打官司的時候你想省錢,找他們幫你出庭代理。第 68 條會擋住你:訴訟代理人原則上必須是律師。不是法律系畢業就行,不是懂法律就行,必須有律師執照。這條的但書開了一個小口:如果審判長許可,你也可以委任非律師來代理。但這個許可不是你的權利,是審判長的裁量。審判長可以許可,也可以不許可,而且就算許可了,隨時可以用裁定撤銷。第三項還授權司法院制定「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許可準則」,把標準統一化。要注意的是:這條管的是「代理人」,不是你自己。你永遠可以自己出庭、自己寫書狀、自己辯論。但如果你想派別人替你做這些事,那個人就必須過這一關。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 68 條為訴訟代理人資格的限制性規範,確立「律師代理原則」: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師為之,例外經審判長許可得委任非律師,許可得隨時撤銷,其準則由司法院定之。本條規範對象是代理人而非當事人本人。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民事訴訟法第68條是什麼?▾
確立民事訴訟律師代理原則:訴訟代理人原則上應為律師,例外經審判長許可得委任非律師。
Q2打民事官司一定要請律師嗎?▾
本人出庭不用。要派別人代理才原則上要律師,找非律師須經審判長許可。
Q3可以找非律師當訴訟代理人嗎?▾
可以,但須經審判長許可,且許可得隨時以裁定撤銷,不是當事人的權利。
Q4審判長不許可非律師代理怎麼辦?▾
務實做法是自己出庭或改委任律師;經濟困難可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扶助律師。
Q5訴訟代理人和當事人本人有什麼不同?▾
本人永遠可自行出庭辯論不受限;第68條限制的是替你出庭的「代理人」資格。
Q6哪些審級強制要律師代理?▾
上訴第三審適用第466-1條強制律師代理;第68條從第一審就規範代理人資格。
Q7非律師代理的許可會被撤銷嗎?▾
會。審判長得隨時以裁定撤銷許可,並送達於為訴訟委任之人。
Q8請不起律師怎麼辦?▾
可自己出庭,或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部分法院服務台設有志工律師諮詢。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面向 | 自己出庭 | 委任律師 | 委任非律師(經許可) |
|---|---|---|---|
| 資格要求 | 無(本人即可) | 須具律師資格 | 須審判長許可 |
| 成本 | 最低(僅裁判費) | 律師費 8-15 萬起 | 視約定,較低 |
| 穩定性 | 高(不受裁量影響) | 高 | 低(許可得隨時撤銷) |
| 適用審級 | 一、二審;三審受466-1限制 | 全審級 | 限審判長許可範圍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