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事訴訟法 第 68 條(訴訟代理人之限制)

  1. 1.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2. 2.前項之許可,審判長得隨時以裁定撤銷之,並應送達於為訴訟委任之人。
  3. 3.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許可準則,由司法院定之。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68 條規定訴訟代理人原則上應委任律師,經審判長許可才能委任非律師,許可得隨時撤銷。

Q · 打民事官司,一定要請律師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 68 條,你本人永遠可以自己出庭、自己辯論,法律不禁止。受限制的是「訴訟代理人」——若你要派別人替你出庭,那個人原則上必須是律師;除非經審判長許可,才能委任非律師。且該許可審判長得隨時以裁定撤銷,不是當事人的權利。

白話解讀

你姐夫念過法律系,你表哥在地政事務所上班「很懂法律」,你朋友在法院當過書記官。打官司的時候你想省錢,找他們幫你出庭代理。第 68 條會擋住你:訴訟代理人原則上必須是律師。不是法律系畢業就行,不是懂法律就行,必須有律師執照。這條的但書開了一個小口:如果審判長許可,你也可以委任非律師來代理。但這個許可不是你的權利,是審判長的裁量。審判長可以許可,也可以不許可,而且就算許可了,隨時可以用裁定撤銷。第三項還授權司法院制定「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許可準則」,把標準統一化。要注意的是:這條管的是「代理人」,不是你自己。你永遠可以自己出庭、自己寫書狀、自己辯論。但如果你想派別人替你做這些事,那個人就必須過這一關。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 68 條為訴訟代理人資格的限制性規範,確立「律師代理原則」: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師為之,例外經審判長許可得委任非律師,許可得隨時撤銷,其準則由司法院定之。本條規範對象是代理人而非當事人本人。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民事訴訟法第68條是什麼?

確立民事訴訟律師代理原則:訴訟代理人原則上應為律師,例外經審判長許可得委任非律師。

Q2打民事官司一定要請律師嗎?

本人出庭不用。要派別人代理才原則上要律師,找非律師須經審判長許可。

Q3可以找非律師當訴訟代理人嗎?

可以,但須經審判長許可,且許可得隨時以裁定撤銷,不是當事人的權利。

Q4審判長不許可非律師代理怎麼辦?

務實做法是自己出庭或改委任律師;經濟困難可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扶助律師。

Q5訴訟代理人和當事人本人有什麼不同?

本人永遠可自行出庭辯論不受限;第68條限制的是替你出庭的「代理人」資格。

Q6哪些審級強制要律師代理?

上訴第三審適用第466-1條強制律師代理;第68條從第一審就規範代理人資格。

Q7非律師代理的許可會被撤銷嗎?

會。審判長得隨時以裁定撤銷許可,並送達於為訴訟委任之人。

Q8請不起律師怎麼辦?

可自己出庭,或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部分法院服務台設有志工律師諮詢。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面向自己出庭委任律師委任非律師(經許可)
資格要求無(本人即可)須具律師資格須審判長許可
成本最低(僅裁判費)律師費 8-15 萬起視約定,較低
穩定性高(不受裁量影響)低(許可得隨時撤銷)
適用審級一、二審;三審受466-1限制全審級限審判長許可範圍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民事訴訟法第54条(訴訟代理人の資格 — 原則弁護士、簡易裁判所は許可で非弁護士も可)
🇰🇷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87조(소송대리인의 자격 — 원칙적으로 변호사)
🇨🇳 中國民事诉讼法第61条(委托诉讼代理人 — 允許律師、近親屬、社會團體推薦者,無強制律師代理)
🇩🇪 德國ZPO § 78(Anwaltszwang — 地方法院以上強制律師代理)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 760 et s.(représentation obligatoire par avocat devant le tribunal judiciaire)
🇺🇸 美國各州 Unauthorized Practice of Law 規則(非律師不得代理他人出庭;當事人得自行 pro se 訴訟,無強制律師代理)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