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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68 條(訴訟代理人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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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2. 2.前項之許可,審判長得隨時以裁定撤銷之,並應送達於為訴訟委任之人。
  3. 3.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許可準則,由司法院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68 條規定訴訟代理人原則上應委任律師,經審判長許可才能委任非律師,許可得隨時撤銷。

Q · 打民事官司,一定要請律師嗎?

本人不用,但找人代理原則上要律師

依民事訴訟法第 68 條,你本人永遠可以自己出庭、自己辯論,法律不禁止。受限制的是「訴訟代理人」——若你要派別人替你出庭,那個人原則上必須是律師;除非經審判長許可,才能委任非律師。且該許可審判長得隨時以裁定撤銷,不是當事人的權利。

深度解讀

你姐夫念過法律系,你表哥在地政事務所上班「很懂法律」,你朋友在法院當過書記官。打官司的時候你想省錢,找他們幫你出庭代理。第 68 條會擋住你:訴訟代理人原則上必須是律師。不是法律系畢業就行,不是懂法律就行,必須有律師執照。這條的但書開了一個小口:如果審判長許可,你也可以委任非律師來代理。但這個許可不是你的權利,是審判長的裁量。審判長可以許可,也可以不許可,而且就算許可了,隨時可以用裁定撤銷。第三項還授權司法院制定「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許可準則」,把標準統一化。要注意的是:這條管的是「代理人」,不是你自己。你永遠可以自己出庭、自己寫書狀、自己辯論。但如果你想派別人替你做這些事,那個人就必須過這一關。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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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4 版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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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68 條規定:「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前項之許可,審判長得隨時…」(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6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6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