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76 條(輔佐人到場之許可及撤銷)
- 1.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之許可,得於期日偕同輔佐人到場。
- 2.前項許可,審判長得隨時撤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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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76條規定,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許可,得於期日偕同輔佐人到場協助,審判長並得隨時撤銷許可。
Q · 開庭可以帶懂的人進去幫我講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76條,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許可,得於開庭期日偕同輔佐人到場,由輔佐人協助陳述或說明專業細節。輔佐人不是律師、也不是訴訟代理人,不能單獨出庭或遞狀,只能在你或你的律師在場時偕同協助。審判長對該許可有裁量權,且得隨時撤銷。
白話解讀
法庭不是你一個人的戰場。第76條說:你可以帶一個人進法庭幫你。這個人叫「輔佐人」,不是律師,不是訴訟代理人,但他可以坐在你旁邊、幫你陳述、替你解釋技術細節。醫療糾紛帶醫師朋友,工程瑕疵帶結構技師,會計爭議帶你的會計師。條件只有一個:審判長同意。而且審判長隨時可以撤銷這個許可。為什麼可以撤銷?因為輔佐人如果在庭上胡說八道、情緒失控、或干擾程序,審判長必須有煞車的權力。但反過來說,一個懂行的輔佐人坐在你身邊,對法官來說也是好事,因為他能幫助法官更快理解案情的技術面。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76條規定輔佐人制度: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許可,得於開庭期日偕同輔佐人到場協助陳述,審判長並得隨時撤銷該許可。輔佐人有別於訴訟代理人,須偕同當事人或代理人到場,不得單獨為訴訟行為,目的在於補足當事人於專業領域的資訊落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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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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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輔佐人需要什麼資格?▾
法律未限定資格,家人朋友皆可,但與案件專業相關者較易獲審判長許可。
Q2輔佐人跟律師差在哪?▾
律師可單獨代理;輔佐人只能偕同當事人或代理人到場,不能單獨出庭或遞狀。
Q3輔佐人要事先聲請嗎?▾
法律無明文期限,但實務建議開庭前一週遞狀聲請,當天才帶去獲准率低。
Q4輔佐人在庭上說錯話誰負責?▾
依第77條,未即時更正即視為當事人自己的陳述,責任在當事人。
Q5審判長為什麼可以撤銷許可?▾
輔佐人若胡亂發言、情緒失控或干擾程序,審判長得隨時撤銷以維護秩序。
Q6調解可以帶輔佐人嗎?▾
勞資爭議調解等程序也可帶輔佐人協助,資訊不對等問題同樣存在。
Q7帶輔佐人要錢嗎?▾
聲請輔佐人本身無規費,費用視輔佐人是否為受報酬的專業人士而定。
Q8對方帶輔佐人我能反對嗎?▾
可向審判長表示意見,若其陳述偏頗不實可當庭反駁或聲請撤銷許可。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輔佐人 | 訴訟代理人 | 證人 |
|---|---|---|---|
| 可否單獨出庭 | 不可,須偕同到場 | 可單獨代理出庭 | 依傳喚到庭作證 |
| 可否遞狀為訴訟行為 | 不可 | 可 | 不可 |
| 資格限制 | 無明文,審判長許可 | 原則律師,例外經許可 | 知悉事實之人 |
| 陳述效力 | 未即時更正視為當事人自認(§77) | 直接拘束當事人 | 供法院認定事實之證據 |
| 法院控制權 | 審判長得隨時撤銷許可 | 需經程序解除 | 得命具結、罰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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