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76 條(輔佐人到場之許可及撤銷)
- 1.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之許可,得於期日偕同輔佐人到場。
- 2.前項許可,審判長得隨時撤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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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76條規定,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許可,得於期日偕同輔佐人到場協助,審判長並得隨時撤銷許可。
Q · 開庭可以帶懂的人進去幫我講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76條,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許可,得於開庭期日偕同輔佐人到場,由輔佐人協助陳述或說明專業細節。輔佐人不是律師、也不是訴訟代理人,不能單獨出庭或遞狀,只能在你或你的律師在場時偕同協助。審判長對該許可有裁量權,且得隨時撤銷。
白話解讀
法庭不是你一個人的戰場。第76條說:你可以帶一個人進法庭幫你。這個人叫「輔佐人」,不是律師,不是訴訟代理人,但他可以坐在你旁邊、幫你陳述、替你解釋技術細節。醫療糾紛帶醫師朋友,工程瑕疵帶結構技師,會計爭議帶你的會計師。條件只有一個:審判長同意。而且審判長隨時可以撤銷這個許可。為什麼可以撤銷?因為輔佐人如果在庭上胡說八道、情緒失控、或干擾程序,審判長必須有煞車的權力。但反過來說,一個懂行的輔佐人坐在你身邊,對法官來說也是好事,因為他能幫助法官更快理解案情的技術面。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76條規定輔佐人制度: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許可,得於開庭期日偕同輔佐人到場協助陳述,審判長並得隨時撤銷該許可。輔佐人有別於訴訟代理人,須偕同當事人或代理人到場,不得單獨為訴訟行為,目的在於補足當事人於專業領域的資訊落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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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輔佐人需要什麼資格?一定要是專業人士嗎?▾
法律沒有規定輔佐人的資格,不限於專業人士,家人、朋友、同事都可以。但審判長有裁量權,若申請的輔佐人與案件專業無關,可能不許可。實務上帶相關專業背景的人更易獲准,且聲請書寫清楚能提供什麼協助,通過率較高。
Q2輔佐人在法庭上亂說話怎麼辦?▾
依第77條,輔佐人的陳述若你或律師沒有即時撤銷或更正,就視為你自己所說。因此須當場更正,不能事後後悔。開庭前可與輔佐人約定,遇不確定的問題先看當事人或律師示意,不要自作主張回答。
Q3民事訴訟法第76條輔佐人是什麼?▾
輔佐人是經審判長許可偕同當事人到場、協助陳述專業事項的人,不是律師也不是訴訟代理人。
Q4輔佐人和訴訟代理人差在哪?▾
訴訟代理人可單獨代理、遞狀、出庭;輔佐人只能偕同當事人或代理人到場,不能單獨為訴訟行為。
Q5什麼叫審判長隨時撤銷許可?▾
審判長基於訴訟指揮權,不待特定事由,得在程序進行中撤銷已給予的輔佐人到場許可。
Q6輔佐人和證人有什麼不同?▾
證人是就親身見聞作證的證據方法;輔佐人是協助當事人陳述、說明的協力者,立場不同。
Q7輔佐人怎麼聲請?▾
開庭前一週向法院遞書狀,載明輔佐人姓名、專業背景與需其協助的理由,等審判長許可。
Q8輔佐人聲請要準備什麼資料?▾
聲請狀+輔佐人專業背景說明(如執照、職稱),並具體寫出能提供什麼協助。
Q9帶輔佐人要花多少錢?▾
聲請本身無規費;若輔佐人是收費的專業人士(醫師、技師),費用另計,依個別約定。
Q10怎麼避免輔佐人在庭上講錯話害到自己?▾
開庭前約定分工與發言界線,遇不確定問題先看示意;庭上若說錯須當場即時更正。
Q11輔佐人 vs 訴訟代理人 哪個適合我?▾
想全權委任處理找訴訟代理人(律師);只需專業協助說明、自己仍要到場,用輔佐人。
Q12輔佐人 vs 第45-1條輔助人差在哪?▾
輔佐人是法庭協助到場者;輔助人是受輔助宣告之人為訴訟行為時的同意機制,完全不同制度。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輔佐人 | 訴訟代理人 | 證人 |
|---|---|---|---|
| 可否單獨出庭 | 不可,須偕同到場 | 可單獨代理出庭 | 依傳喚到庭作證 |
| 可否遞狀為訴訟行為 | 不可 | 可 | 不可 |
| 資格限制 | 無明文,審判長許可 | 原則律師,例外經許可 | 知悉事實之人 |
| 陳述效力 | 未即時更正視為當事人自認(§77) | 直接拘束當事人 | 供法院認定事實之證據 |
| 法院控制權 | 審判長得隨時撤銷許可 | 需經程序解除 | 得命具結、罰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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