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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76 條(輔佐人到場之許可及撤銷)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之許可,得於期日偕同輔佐人到場。
  2. 前項許可,審判長得隨時撤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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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punica
8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輔佐人」 1、意義:偕同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為訴訟上陳述之人。 2、目的:補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之陳述能力。 3、要件:(1)經法院許可。(2)當事人、訴代偕同到場。(3)期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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