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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民事訴訟法 第 76 條(輔佐人到場之許可及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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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之許可,得於期日偕同輔佐人到場。
  2. 2.前項許可,審判長得隨時撤銷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76條規定,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許可,得於期日偕同輔佐人到場協助,審判長並得隨時撤銷許可。

Q · 開庭可以帶懂的人進去幫我講嗎?

可以,但要審判長同意

依民事訴訟法第76條,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許可,得於開庭期日偕同輔佐人到場,由輔佐人協助陳述或說明專業細節。輔佐人不是律師、也不是訴訟代理人,不能單獨出庭或遞狀,只能在你或你的律師在場時偕同協助。審判長對該許可有裁量權,且得隨時撤銷。

深度解讀

法庭不是你一個人的戰場。第76條說:你可以帶一個人進法庭幫你。這個人叫「輔佐人」,不是律師,不是訴訟代理人,但他可以坐在你旁邊、幫你陳述、替你解釋技術細節。醫療糾紛帶醫師朋友,工程瑕疵帶結構技師,會計爭議帶你的會計師。條件只有一個:審判長同意。而且審判長隨時可以撤銷這個許可。為什麼可以撤銷?因為輔佐人如果在庭上胡說八道、情緒失控、或干擾程序,審判長必須有煞車的權力。但反過來說,一個懂行的輔佐人坐在你身邊,對法官來說也是好事,因為他能幫助法官更快理解案情的技術面。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2 國規定對照

引用本條的判例 1 則

立法沿革 4 版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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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76 條規定:「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之許可,得於期日偕同輔佐人到場。前項許可,審判長得隨時撤銷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7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7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