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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民事訴訟法76輔佐人到場之許可及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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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之許可,得於期日偕同輔佐人到場。
  2. 2.前項許可,審判長得隨時撤銷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76條規定,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許可,得於期日偕同輔佐人到場協助,審判長並得隨時撤銷許可。

Q · 開庭可以帶懂的人進去幫我講嗎?

可以,但要審判長同意

依民事訴訟法第76條,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許可,得於開庭期日偕同輔佐人到場,由輔佐人協助陳述或說明專業細節。輔佐人不是律師、也不是訴訟代理人,不能單獨出庭或遞狀,只能在你或你的律師在場時偕同協助。審判長對該許可有裁量權,且得隨時撤銷。

白話解讀

法庭不是你一個人的戰場。第76條說:你可以帶一個人進法庭幫你。這個人叫「輔佐人」,不是律師,不是訴訟代理人,但他可以坐在你旁邊、幫你陳述、替你解釋技術細節。醫療糾紛帶醫師朋友,工程瑕疵帶結構技師,會計爭議帶你的會計師。條件只有一個:審判長同意。而且審判長隨時可以撤銷這個許可。為什麼可以撤銷?因為輔佐人如果在庭上胡說八道、情緒失控、或干擾程序,審判長必須有煞車的權力。但反過來說,一個懂行的輔佐人坐在你身邊,對法官來說也是好事,因為他能幫助法官更快理解案情的技術面。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76條規定輔佐人制度: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許可,得於開庭期日偕同輔佐人到場協助陳述,審判長並得隨時撤銷該許可。輔佐人有別於訴訟代理人,須偕同當事人或代理人到場,不得單獨為訴訟行為,目的在於補足當事人於專業領域的資訊落差。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輔佐人需要什麼資格?一定要是專業人士嗎?

法律沒有規定輔佐人的資格,不限於專業人士,家人、朋友、同事都可以。但審判長有裁量權,若申請的輔佐人與案件專業無關,可能不許可。實務上帶相關專業背景的人更易獲准,且聲請書寫清楚能提供什麼協助,通過率較高。

Q2輔佐人在法庭上亂說話怎麼辦?

依第77條,輔佐人的陳述若你或律師沒有即時撤銷或更正,就視為你自己所說。因此須當場更正,不能事後後悔。開庭前可與輔佐人約定,遇不確定的問題先看當事人或律師示意,不要自作主張回答。

Q3民事訴訟法第76條輔佐人是什麼?

輔佐人是經審判長許可偕同當事人到場、協助陳述專業事項的人,不是律師也不是訴訟代理人。

Q4輔佐人和訴訟代理人差在哪?

訴訟代理人可單獨代理、遞狀、出庭;輔佐人只能偕同當事人或代理人到場,不能單獨為訴訟行為。

Q5什麼叫審判長隨時撤銷許可?

審判長基於訴訟指揮權,不待特定事由,得在程序進行中撤銷已給予的輔佐人到場許可。

Q6輔佐人和證人有什麼不同?

證人是就親身見聞作證的證據方法;輔佐人是協助當事人陳述、說明的協力者,立場不同。

Q7輔佐人怎麼聲請?

開庭前一週向法院遞書狀,載明輔佐人姓名、專業背景與需其協助的理由,等審判長許可。

Q8輔佐人聲請要準備什麼資料?

聲請狀+輔佐人專業背景說明(如執照、職稱),並具體寫出能提供什麼協助。

Q9帶輔佐人要花多少錢?

聲請本身無規費;若輔佐人是收費的專業人士(醫師、技師),費用另計,依個別約定。

Q10怎麼避免輔佐人在庭上講錯話害到自己?

開庭前約定分工與發言界線,遇不確定問題先看示意;庭上若說錯須當場即時更正。

Q11輔佐人 vs 訴訟代理人 哪個適合我?

想全權委任處理找訴訟代理人(律師);只需專業協助說明、自己仍要到場,用輔佐人。

Q12輔佐人 vs 第45-1條輔助人差在哪?

輔佐人是法庭協助到場者;輔助人是受輔助宣告之人為訴訟行為時的同意機制,完全不同制度。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輔佐人訴訟代理人證人
可否單獨出庭不可,須偕同到場可單獨代理出庭依傳喚到庭作證
可否遞狀為訴訟行為不可不可
資格限制無明文,審判長許可原則律師,例外經許可知悉事實之人
陳述效力未即時更正視為當事人自認(§77)直接拘束當事人供法院認定事實之證據
法院控制權審判長得隨時撤銷許可需經程序解除得命具結、罰鍰

輔佐人

可否單獨出庭
不可,須偕同到場
可否遞狀為訴訟行為
不可
資格限制
無明文,審判長許可
陳述效力
未即時更正視為當事人自認(§77)
法院控制權
審判長得隨時撤銷許可

訴訟代理人

可否單獨出庭
可單獨代理出庭
可否遞狀為訴訟行為
資格限制
原則律師,例外經許可
陳述效力
直接拘束當事人
法院控制權
需經程序解除

證人

可否單獨出庭
依傳喚到庭作證
可否遞狀為訴訟行為
不可
資格限制
知悉事實之人
陳述效力
供法院認定事實之證據
法院控制權
得命具結、罰鍰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日本民事訴訟法 第60条(補佐人)
德國ZPO § 90(Beistand)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4

(0190913 制定)

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得法院之允許,得於辦論期日,偕同輔佐人到場。   輔佐人所為之陳述、當事人或法院代理人不即時撤銷或更正者,視為其所自為。

(0231219 制定)

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經法院之許可,得於期日偕同輔佐人到場。   前項許可,法院得隨時撤銷之。

(0570109 全文修正)

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經法院之許可,得於期日偕同輔佐人到場。   前項許可,法院得隨時撤銷之。

(0920114 修正)

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之許可,得於期日偕同輔佐人到場。   前項許可,審判長得隨時撤銷之。

立法理由按審判長指揮訴訟,第六十八條關於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許可及撤銷,已修正為由審判長為之,關於輔佐人到場之許可及撤銷,自亦由審判長為之即可,爰將第一、二項之「法院」修正為「審判長」。

(0190913 制定)

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得法院之允許,得於辦論期日,偕同輔佐人到場。   輔佐人所為之陳述、當事人或法院代理人不即時撤銷或更正者,視為其所自為。

(0231219 制定)

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經法院之許可,得於期日偕同輔佐人到場。   前項許可,法院得隨時撤銷之。

(0570109 全文修正)

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經法院之許可,得於期日偕同輔佐人到場。   前項許可,法院得隨時撤銷之。

(0920114 修正)

按審判長指揮訴訟,第六十八條關於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許可及撤銷,已修正為由審判長為之,關於輔佐人到場之許可及撤銷,自亦由審判長為之即可,爰將第一、二項之「法院」修正為「審判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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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76 條規定:「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之許可,得於期日偕同輔佐人到場。前項許可,審判長得隨時撤銷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7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7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