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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208 條(對欠缺陳述能力當事人之處置)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當事人欠缺陳述能力者,法院得禁止其陳述。
  2. 前項情形,除有訴訟代理人輔佐人同時到場者外,應延展辯論期日;如新期日到場之人再經禁止陳述者,得視同不到場。
  3. 前二項之規定,於訴訟代理人或輔佐人欠缺陳述能力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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