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209 條(調查證據之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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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209條規定,法院調查證據除別有規定外,於言詞辯論期日進行,藉以落實直接審理原則。
Q · 法院什麼時候調查證據?開庭當天就會調查嗎?
原則上就在言詞辯論期日當場調查
依民事訴訟法第209條,法院調查證據除別有規定外,於言詞辯論期日行之。也就是說,證人詰問、書證檢驗等原則上在開庭辯論的同一場合進行,不另外排定調查日。例外情形有三:保全證據(第368條)、受命法官在準備程序中先行調查(第270條之1)、囑託他法院調查(第290條)。因此開庭前的證據準備,往往比開庭本身更關鍵。
深度解讀
很多人以為打官司的流程是:先開庭辯論,然後法院另外安排時間調查證據,最後再開一次庭宣判。錯了。第209條說得很清楚:證據調查原則上就在言詞辯論期日進行,不是另外安排。這意味著什麼?你的證人、你的文件、你請求法院調查的東西,都會在開庭辯論的同一天處理。你以為可以等下次開庭再補的證據,法官可能當場就要看。反過來說,對方提出的證據也是在這個場合被檢驗的,你必須當場反應,不是回家慢慢想。「除別有規定外」這幾個字是例外條款:保全證據(第368條以下)、受命法官在準備程序中先行調查(第270條之1)、囑託他院調查(第290條),這些不必等到正式辯論。但例外歸例外,主戰場仍然在言詞辯論期日。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3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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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版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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