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209 條(調查證據之期日)
法院調查證據,除別有規定外,於言詞辯論期日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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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209條規定,法院調查證據除別有規定外,於言詞辯論期日進行,藉以落實直接審理原則。
Q · 法院什麼時候調查證據?開庭當天就會調查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209條,法院調查證據除別有規定外,於言詞辯論期日行之。也就是說,證人詰問、書證檢驗等原則上在開庭辯論的同一場合進行,不另外排定調查日。例外情形有三:保全證據(第368條)、受命法官在準備程序中先行調查(第270條之1)、囑託他法院調查(第290條)。因此開庭前的證據準備,往往比開庭本身更關鍵。
白話解讀
很多人以為打官司的流程是:先開庭辯論,然後法院另外安排時間調查證據,最後再開一次庭宣判。錯了。第209條說得很清楚:證據調查原則上就在言詞辯論期日進行,不是另外安排。這意味著什麼?你的證人、你的文件、你請求法院調查的東西,都會在開庭辯論的同一天處理。你以為可以等下次開庭再補的證據,法官可能當場就要看。反過來說,對方提出的證據也是在這個場合被檢驗的,你必須當場反應,不是回家慢慢想。「除別有規定外」這幾個字是例外條款:保全證據(第368條以下)、受命法官在準備程序中先行調查(第270條之1)、囑託他院調查(第290條),這些不必等到正式辯論。但例外歸例外,主戰場仍然在言詞辯論期日。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209條為證據調查期日之程序規範,明定法院調查證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於言詞辯論期日行之,藉以貫徹直接審理原則,使審判法官親自接觸證據。例外情形包括保全證據、準備程序中之先行調查及囑託他法院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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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法院調查證據在什麼時候進行?▾
原則上在言詞辯論期日當場進行,依民事訴訟法第209條規定。
Q2什麼情況下證據調查不在辯論期日?▾
保全證據(第368條)、準備程序先行調查(第270條之1)、囑託他法院調查(第290條)三種法定例外。
Q3開庭當天才提出新證據可以嗎?▾
法律上可以,但法官得依第196條駁回逾時提出者,且通常會延期讓對方表示意見,拖長訴訟。
Q4什麼是直接審理原則?▾
讓實際審判的法官親自接觸證據與當事人,而非僅憑書面報告作成裁判。
Q5證人在外縣市無法到庭怎麼辦?▾
可聲請法院囑託證人所在地法院代為調查(第290條),屬本條例外之一。
Q6準備程序也會調查證據嗎?▾
會,受命法官得在準備程序中先行調查(第270條之1),實務上越來越普遍。
Q7書證要在什麼時候提出?▾
應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提出,建議開庭前整理成冊,方便法官當場調查。
Q8證據聲請有沒有時間限制?▾
無特定時效,但逾時提出可能依第196條被駁回失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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