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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269法院於言詞辯論前得為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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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因使辯論易於終結,認為必要時,得於言詞辯論前,為下列各款之處置: 一、命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 二、命當事人提出文書、物件。 三、通知證人鑑定人及調取或命第三人提出文書、物件。 四、行勘驗、鑑定或囑託機關、團體為調查。 五、使受命法官受託法官調查證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269條規定,法院為使辯論易於終結,認為必要時,得在言詞辯論前命當事人到場、提出文書、通知證人鑑定人、行勘驗鑑定,或使受命法官先調查證據。

Q · 法院在開庭辯論前可以叫我做哪些事?

能。法院可在辯論前命你到場、交文件或先調查證據

依民事訴訟法第269條,法院為使辯論易於終結,認為必要時,得在言詞辯論前為五款處置:命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命提出文書物件、通知證人鑑定人並調取或命第三人提出文書、行勘驗鑑定或囑託機關調查、使受命或受託法官調查證據。這些處置以「法院認為必要」為前提,當事人在此階段的回應會直接影響法官對案件的初步理解。

白話解讀

民事訴訟的勝負,有一大半在法庭辯論正式開始之前就已經決定了。269條列出法院在言詞辯論之前可以動用的五項工具:叫你本人到場、要你交出文件、傳喚證人鑑定人、現場勘驗、或者指派法官先去調查證據。這不是法院在走形式,這是法官在判斷「你準備好了沒有」。如果你收到法院通知要你在辯論前提出某份文件而你拖著不交,法官不會在辯論當天等你,他會直接根據現有資料做判斷,而「現有資料」很可能只有對方準備的那些。很多當事人把所有精力放在法庭辯論那天要說什麼,忽略了辯論前這些處置才是法官建立初步心證的關鍵時間窗口。你在這個階段的每一個回應,都在影響法官看你這個案子的角度。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269條為言詞辯論前處置的授權規範,賦予法院在正式言詞辯論開始前,為使辯論易於終結而依職權採取五款準備措施(命本人到場、命提出文書、通知證人鑑定人、行勘驗鑑定、使受命法官調查證據)的權限,是民事訴訟集中審理主義在辯論準備階段的核心條文。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法院叫我辯論前交文件,我一定要交嗎?

原則上是。第269條授權法院命當事人提出文書、物件。如果你有正當理由不能交,要具體說明原因。最糟的做法是不回應也不說明,法院可能依此對你做不利推定。即使文件對你不利,你自己先交並附上解釋,遠比法官從對方那裡看到同一份文件但沒聽過你的說法好。

Q2開庭前法官傳證人,我可以反對嗎?

你可以向法院表達意見,但最終決定權在法官。第269條的處置是法院認為必要時依職權為之。若你認為傳喚某證人沒有關聯性或有延滯訴訟之嫌,可具體陳述理由請法院斟酌。與其反對,不如主動聲請傳喚你認為更關鍵的證人,法官在辯論前通常會一併處理雙方的證據聲請。

Q3法院通知我本人到場,可以請律師代理嗎?

不行。第269條第1款明文是命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法官想直接聽你陳述時律師無法替代,無故缺席會讓法官對你形成負面印象。

Q4民事訴訟法第269條是什麼?

授權法院在言詞辯論前為使辯論易於終結而採五款準備處置的條文,是集中審理主義的前哨。

Q5言詞辯論前處置有哪五款?

命本人到場、命提出文書物件、通知證人鑑定人並調取第三人文書、行勘驗鑑定或囑託機關、使受命法官調查證據。

Q6什麼叫受命法官調查證據?

合議庭指定其中一名法官在辯論前先行調查證據、整理爭點,調查結果再帶回合議庭評議。

Q7言詞辯論前處置跟言詞辯論差在哪?

前者是辯論開始前的準備措施,法官形成初步心證;後者是正式攻防言詞辯論,雙方當庭陳述辯論。

Q8收到辯論前命提出文書通知怎麼辦?

在期限內完整提交,附上你自己的整理摘要;不能交要具體說明正當理由,切忌不回應。

Q9法院命我本人到場,不去會怎樣?

無正當理由缺席會讓法官對你形成負面印象,且第1款明文要本人到場,律師無法代理。

Q10怎麼讓法院在辯論前調查對我有利的證據?

主動向法院聲請傳喚關鍵證人或調取文書,法官在辯論前最願意全面蒐集資料。

Q11法院要勘驗現場前我該做什麼?

保全現場原始狀態,不要事先整理;必要時準備說明資料引導法官觀察重點。

Q12第269條的處置 vs 第270條準備程序差在哪?

269條是法院得個別採取的辯論前處置;270條是以受命法官主持的整套準備程序,範圍更系統化。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款別處置內容對當事人的意義
第1款命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法官要直接聽你講,律師不能代替,缺席留負面印象
第2款命當事人提出文書、物件拖延或不交可能被依第268條之2作不利認定,沉默是毒藥
第3款通知證人鑑定人、調取或命第三人提出文書物件可主動聲請對自己有利的證人,第三人文書也能被調取
第4款行勘驗、鑑定或囑託機關團體調查現場勘驗說服力極強,鑑定機構選定前是表意黃金時機
第5款使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調查證據辯論前先由一名法官整理爭點、調查證據,提高審理效率

處置內容

第1款
命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
第2款
命當事人提出文書、物件
第3款
通知證人鑑定人、調取或命第三人提出文書物件
第4款
行勘驗、鑑定或囑託機關團體調查
第5款
使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調查證據

對當事人的意義

第1款
法官要直接聽你講,律師不能代替,缺席留負面印象
第2款
拖延或不交可能被依第268條之2作不利認定,沉默是毒藥
第3款
可主動聲請對自己有利的證人,第三人文書也能被調取
第4款
現場勘驗說服力極強,鑑定機構選定前是表意黃金時機
第5款
辯論前先由一名法官整理爭點、調查證據,提高審理效率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民事訴訟法第151条(釈明処分:当事者本人の出頭・文書提出・検証等)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140조(석명처분)
中國民事诉讼法 第128–133条(审理前的准备 / 庭前会议)
德國ZPO § 273(Vorbereitung des Termins)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 780 s.(pouvoirs du juge de la mise en état);art. 143–146(mesures d'instruction)
美國Federal Rules of Civil Procedure Rule 16(Pretrial Conferences; Scheduling; Management)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4

(0190913 制定)

法律上推定之事實無反證者,無庸舉證。

(0231219 制定)

法院因使辯論易於終結,認為必要時,得於言詞辯論前,為左列各款之處置:   一、命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   二、命當事人提出文書、物件。   三、傳喚證人或鑑定人,及調取或命第三人提出文書、物件。   四、行勘驗、鑑定或囑託公署、團體為調查。   五、使受命推事或受託推事調查證據。

(0570109 全文修正)

法院因使辯論易於終結,認為必要時,得於言詞辯論前,為左列各款之處置:   一、命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   二、命當事人提出文書、物件。   三、通知證人或鑑定人及調取或命第三人提出文書、物件。   四、行勘驗、鑑定或囑託機關、團體為調查。   五、使受命推事或受託推事調查證據。

(0890115 修正)

法院因使辯論易於終結,認為必要時,得於言詞辯論前,為下列各款之處置:   一、命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   二、命當事人提出文書、物件。   三、通知證人或鑑定人及調取或命第三人提出文書、物件。   四、行勘驗、鑑定或囑託機關、團體為調查。   五、使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調查證據。

立法理由「左列」修正為「下列」,「推事」修正為「法官」。

(0190913 制定)

法律上推定之事實無反證者,無庸舉證。

(0231219 制定)

法院因使辯論易於終結,認為必要時,得於言詞辯論前,為左列各款之處置:   一、命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   二、命當事人提出文書、物件。   三、傳喚證人或鑑定人,及調取或命第三人提出文書、物件。   四、行勘驗、鑑定或囑託公署、團體為調查。   五、使受命推事或受託推事調查證據。

(0570109 全文修正)

法院因使辯論易於終結,認為必要時,得於言詞辯論前,為左列各款之處置:   一、命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   二、命當事人提出文書、物件。   三、通知證人或鑑定人及調取或命第三人提出文書、物件。   四、行勘驗、鑑定或囑託機關、團體為調查。   五、使受命推事或受託推事調查證據。

(0890115 修正)

「左列」修正為「下列」,「推事」修正為「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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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269 條規定:「法院因使辯論易於終結,認為必要時,得於言詞辯論前,為下列各款之處置: 一、命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26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26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