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269 條(法院於言詞辯論前得為之處置)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法院因使辯論易於終結,認為必要時,得於言詞辯論前,為下列各款之處置: 一、命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 二、命當事人提出文書、物件。 三、通知證人或鑑定人及調取或命第三人提出文書、物件。 四、行勘驗、鑑定或囑託機關、團體為調查。 五、使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調查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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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法院」因使辯論易於終結,認為必要時,得於「📌言詞辯論前」,為下列各款之處置:
一、命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
二、命當事人「提出文書、物件」。
三、通知「證人或鑑定人及調取或命第三人」「提出文書、物件」。
四、「行勘驗、鑑定或囑託機關、團體為調查」。
五、「使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調查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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