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269 條(法院於言詞辯論前得為之處置)
法院因使辯論易於終結,認為必要時,得於言詞辯論前,為下列各款之處置: 一、命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 二、命當事人提出文書、物件。 三、通知證人或鑑定人及調取或命第三人提出文書、物件。 四、行勘驗、鑑定或囑託機關、團體為調查。 五、使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調查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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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269條規定,法院為使辯論易於終結,認為必要時,得在言詞辯論前命當事人到場、提出文書、通知證人鑑定人、行勘驗鑑定,或使受命法官先調查證據。
Q · 法院在開庭辯論前可以叫我做哪些事?
依民事訴訟法第269條,法院為使辯論易於終結,認為必要時,得在言詞辯論前為五款處置:命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命提出文書物件、通知證人鑑定人並調取或命第三人提出文書、行勘驗鑑定或囑託機關調查、使受命或受託法官調查證據。這些處置以「法院認為必要」為前提,當事人在此階段的回應會直接影響法官對案件的初步理解。
白話解讀
民事訴訟的勝負,有一大半在法庭辯論正式開始之前就已經決定了。269條列出法院在言詞辯論之前可以動用的五項工具:叫你本人到場、要你交出文件、傳喚證人鑑定人、現場勘驗、或者指派法官先去調查證據。這不是法院在走形式,這是法官在判斷「你準備好了沒有」。如果你收到法院通知要你在辯論前提出某份文件而你拖著不交,法官不會在辯論當天等你,他會直接根據現有資料做判斷,而「現有資料」很可能只有對方準備的那些。很多當事人把所有精力放在法庭辯論那天要說什麼,忽略了辯論前這些處置才是法官建立初步心證的關鍵時間窗口。你在這個階段的每一個回應,都在影響法官看你這個案子的角度。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269條為言詞辯論前處置的授權規範,賦予法院在正式言詞辯論開始前,為使辯論易於終結而依職權採取五款準備措施(命本人到場、命提出文書、通知證人鑑定人、行勘驗鑑定、使受命法官調查證據)的權限,是民事訴訟集中審理主義在辯論準備階段的核心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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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法院叫我辯論前交文件,我一定要交嗎?▾
原則上要。第269條授權法院命當事人提出文書物件,若不能交須具體說明正當理由;不回應也不說明,法院可能依第268條之2精神對你作不利認定。
Q2法院通知我本人到場,可以請律師代理嗎?▾
不行。第269條第1款明文是命「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法官想直接聽你陳述時,律師無法替代,無故缺席會留下負面印象。
Q3言詞辯論前處置是行政流程而已嗎?▾
不是。法官在辯論前調查證據、命提出文書、傳喚證人,是在建構對案件的初步心證,走進辯論庭時腦中已有一幅圖。
Q4什麼叫使受命法官調查證據?▾
合議庭可指定其中一名法官(受命法官)在辯論前先行調查證據,例如訊問證人、整理爭點,調查結果再帶回合議庭。
Q5法院可以在辯論前到現場勘驗嗎?▾
可以。第269條第4款授權法院行勘驗,法官可帶書記官到爭議現場(如噪音、漏水、界址)實地查看。
Q6法院命第三人提出文書,第三人能拒絕嗎?▾
第三人有提出義務,但若涉及營業秘密或法定拒絕事由可主張正當理由,由法院裁量是否准許。
Q7鑑定機構是法院選的,我能表示意見嗎?▾
能。法院囑託鑑定前是表達意見的最佳時機,等鑑定報告出來再抗議通常為時已晚。
Q8辯論前的處置有沒有回應期限?▾
依通知書指定日期辦理,本條無固定時效,但逾期不回應可能被法院依全辯論意旨作不利認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款別 | 處置內容 | 對當事人的意義 |
|---|---|---|
| 第1款 | 命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 | 法官要直接聽你講,律師不能代替,缺席留負面印象 |
| 第2款 | 命當事人提出文書、物件 | 拖延或不交可能被依第268條之2作不利認定,沉默是毒藥 |
| 第3款 | 通知證人鑑定人、調取或命第三人提出文書物件 | 可主動聲請對自己有利的證人,第三人文書也能被調取 |
| 第4款 | 行勘驗、鑑定或囑託機關團體調查 | 現場勘驗說服力極強,鑑定機構選定前是表意黃金時機 |
| 第5款 | 使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調查證據 | 辯論前先由一名法官整理爭點、調查證據,提高審理效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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