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269 條(法院於言詞辯論前得為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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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因使辯論易於終結,認為必要時,得於言詞辯論前,為下列各款之處置: 一、命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 二、命當事人提出文書、物件。 三、通知證人或鑑定人及調取或命第三人提出文書、物件。 四、行勘驗、鑑定或囑託機關、團體為調查。 五、使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調查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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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269條規定,法院為使辯論易於終結,認為必要時,得在言詞辯論前命當事人到場、提出文書、通知證人鑑定人、行勘驗鑑定,或使受命法官先調查證據。
Q · 法院在開庭辯論前可以叫我做哪些事?
能。法院可在辯論前命你到場、交文件或先調查證據
依民事訴訟法第269條,法院為使辯論易於終結,認為必要時,得在言詞辯論前為五款處置:命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命提出文書物件、通知證人鑑定人並調取或命第三人提出文書、行勘驗鑑定或囑託機關調查、使受命或受託法官調查證據。這些處置以「法院認為必要」為前提,當事人在此階段的回應會直接影響法官對案件的初步理解。
深度解讀
民事訴訟的勝負,有一大半在法庭辯論正式開始之前就已經決定了。269條列出法院在言詞辯論之前可以動用的五項工具:叫你本人到場、要你交出文件、傳喚證人鑑定人、現場勘驗、或者指派法官先去調查證據。這不是法院在走形式,這是法官在判斷「你準備好了沒有」。如果你收到法院通知要你在辯論前提出某份文件而你拖著不交,法官不會在辯論當天等你,他會直接根據現有資料做判斷,而「現有資料」很可能只有對方準備的那些。很多當事人把所有精力放在法庭辯論那天要說什麼,忽略了辯論前這些處置才是法官建立初步心證的關鍵時間窗口。你在這個階段的每一個回應,都在影響法官看你這個案子的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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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4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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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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