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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事訴訟法 第 269 條(法院於言詞辯論前得為之處置)

法院因使辯論易於終結,認為必要時,得於言詞辯論前,為下列各款之處置: 一、命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 二、命當事人提出文書、物件。 三、通知證人鑑定人及調取或命第三人提出文書、物件。 四、行勘驗、鑑定或囑託機關、團體為調查。 五、使受命法官受託法官調查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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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269條規定,法院為使辯論易於終結,認為必要時,得在言詞辯論前命當事人到場、提出文書、通知證人鑑定人、行勘驗鑑定,或使受命法官先調查證據。

Q · 法院在開庭辯論前可以叫我做哪些事?

依民事訴訟法第269條,法院為使辯論易於終結,認為必要時,得在言詞辯論前為五款處置:命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命提出文書物件、通知證人鑑定人並調取或命第三人提出文書、行勘驗鑑定或囑託機關調查、使受命或受託法官調查證據。這些處置以「法院認為必要」為前提,當事人在此階段的回應會直接影響法官對案件的初步理解。

白話解讀

民事訴訟的勝負,有一大半在法庭辯論正式開始之前就已經決定了。269條列出法院在言詞辯論之前可以動用的五項工具:叫你本人到場、要你交出文件、傳喚證人鑑定人、現場勘驗、或者指派法官先去調查證據。這不是法院在走形式,這是法官在判斷「你準備好了沒有」。如果你收到法院通知要你在辯論前提出某份文件而你拖著不交,法官不會在辯論當天等你,他會直接根據現有資料做判斷,而「現有資料」很可能只有對方準備的那些。很多當事人把所有精力放在法庭辯論那天要說什麼,忽略了辯論前這些處置才是法官建立初步心證的關鍵時間窗口。你在這個階段的每一個回應,都在影響法官看你這個案子的角度。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269條為言詞辯論前處置的授權規範,賦予法院在正式言詞辯論開始前,為使辯論易於終結而依職權採取五款準備措施(命本人到場、命提出文書、通知證人鑑定人、行勘驗鑑定、使受命法官調查證據)的權限,是民事訴訟集中審理主義在辯論準備階段的核心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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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法院叫我辯論前交文件,我一定要交嗎?

原則上是。第269條授權法院命當事人提出文書、物件。如果你有正當理由不能交,要具體說明原因。最糟的做法是不回應也不說明,法院可能依此對你做不利推定。即使文件對你不利,你自己先交並附上解釋,遠比法官從對方那裡看到同一份文件但沒聽過你的說法好。

Q2開庭前法官傳證人,我可以反對嗎?

你可以向法院表達意見,但最終決定權在法官。第269條的處置是法院認為必要時依職權為之。若你認為傳喚某證人沒有關聯性或有延滯訴訟之嫌,可具體陳述理由請法院斟酌。與其反對,不如主動聲請傳喚你認為更關鍵的證人,法官在辯論前通常會一併處理雙方的證據聲請。

Q3法院通知我本人到場,可以請律師代理嗎?

不行。第269條第1款明文是命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法官想直接聽你陳述時律師無法替代,無故缺席會讓法官對你形成負面印象。

Q4民事訴訟法第269條是什麼?

授權法院在言詞辯論前為使辯論易於終結而採五款準備處置的條文,是集中審理主義的前哨。

Q5言詞辯論前處置有哪五款?

命本人到場、命提出文書物件、通知證人鑑定人並調取第三人文書、行勘驗鑑定或囑託機關、使受命法官調查證據。

Q6什麼叫受命法官調查證據?

合議庭指定其中一名法官在辯論前先行調查證據、整理爭點,調查結果再帶回合議庭評議。

Q7言詞辯論前處置跟言詞辯論差在哪?

前者是辯論開始前的準備措施,法官形成初步心證;後者是正式攻防言詞辯論,雙方當庭陳述辯論。

Q8收到辯論前命提出文書通知怎麼辦?

在期限內完整提交,附上你自己的整理摘要;不能交要具體說明正當理由,切忌不回應。

Q9法院命我本人到場,不去會怎樣?

無正當理由缺席會讓法官對你形成負面印象,且第1款明文要本人到場,律師無法代理。

Q10怎麼讓法院在辯論前調查對我有利的證據?

主動向法院聲請傳喚關鍵證人或調取文書,法官在辯論前最願意全面蒐集資料。

Q11法院要勘驗現場前我該做什麼?

保全現場原始狀態,不要事先整理;必要時準備說明資料引導法官觀察重點。

Q12第269條的處置 vs 第270條準備程序差在哪?

269條是法院得個別採取的辯論前處置;270條是以受命法官主持的整套準備程序,範圍更系統化。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款別處置內容對當事人的意義
第1款命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法官要直接聽你講,律師不能代替,缺席留負面印象
第2款命當事人提出文書、物件拖延或不交可能被依第268條之2作不利認定,沉默是毒藥
第3款通知證人鑑定人、調取或命第三人提出文書物件可主動聲請對自己有利的證人,第三人文書也能被調取
第4款行勘驗、鑑定或囑託機關團體調查現場勘驗說服力極強,鑑定機構選定前是表意黃金時機
第5款使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調查證據辯論前先由一名法官整理爭點、調查證據,提高審理效率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民事訴訟法第151条(釈明処分:当事者本人の出頭・文書提出・検証等)
🇰🇷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140조(석명처분)
🇨🇳 中國民事诉讼法 第128–133条(审理前的准备 / 庭前会议)
🇩🇪 德國ZPO § 273(Vorbereitung des Termins)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 780 s.(pouvoirs du juge de la mise en état);art. 143–146(mesures d'instruction)
🇺🇸 美國Federal Rules of Civil Procedure Rule 16(Pretrial Conferences; Scheduling; Manag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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