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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298人證之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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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聲明人證,應表明證人訊問之事項。
  2. 2.證人有二人以上時,應一併聲明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298 條規定聲明人證應表明證人及訊問事項,證人二人以上時須一併聲明,逾時聲明恐遭法院以延滯訴訟駁回。

Q · 要聲請傳喚證人,聲明時要寫什麼?

要寫明證人是誰、訊問事項,二人以上須一併聲明

依民事訴訟法第 298 條,聲明人證時必須表明兩件事:一是證人身分(姓名、住居所,讓法院能送達通知),二是訊問事項(具體要問什麼,而非「他都知道」這種空泛說法)。若有二人以上證人,須一次一併聲明,不能日後逐一追加,否則可能因適時提出主義(第 196 條)被以延滯訴訟為由駁回。

白話解讀

「我有證人!」這句話在法庭上聽起來很有力量,但如果你只會說這句話,法官會請你坐下。298條要你做的事很具體:你聲明要傳證人作證,必須講清楚兩件事。第一,證人是誰(姓名、地址,讓法院能通知他)。第二,你要問他什麼(訊問事項)。不是「他知道這件事」這種模糊說法,而是具體的問題:他親眼看到了什麼、什麼時候看到的、在哪裡看到的。第二項更是一記隱形的時間壓力:如果你有兩個以上的證人,必須一次全部聲明,不能今天提一個、下個月再冒出一個。這條看起來只是程序要求,但它真正做的事是逼你在聲請證人之前就想清楚你的證據策略。你想透過這些證人證明什麼?他們的證詞如何相互補強?想不清楚就提,等於在法官面前暴露你的準備不足。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 298 條為人證聲明之程序規定,要求當事人聲請傳喚證人時,須表明證人身分與具體訊問事項,且證人有二人以上者應一併聲明,藉以確保證據調查的集中與訴訟程序的順暢。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證人不願意來作證怎麼辦?

你聲明人證後,法院會依第 299 條發通知書給證人。證人有到場義務(第 302 條),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可被處罰鍰甚至拘提(第 303 條),不需要你的「邀請」才出庭。實務上證人不來的最常見原因是通知送不到,你聲明時提供的地址若不對,法院寄出又退回,等於白費;確認地址的準確性比說服證人更重要。

Q2我後來才想到一個很重要的證人,來得及追加嗎?

要看時間點和理由。準備程序終結前通常法院會允許補充;已進入證據調查階段,法院可依第 196 條適時提出主義駁回,除非你能說明為什麼之前不知道這個證人存在。「之前忘了」不是法院接受的理由,「這個證人是事件發生後才浮出水面」才是;若有正當理由,應用書狀詳細說明為何現在才聲明。

Q3要聲請傳喚證人,聲明時要寫什麼?

依民事訴訟法第 298 條,須表明證人身分(姓名、住居所)與具體訊問事項,且證人有二人以上時須一併聲明,逐一追加可能因適時提出主義被駁回。

Q4聲明人證要寫什麼?

要表明證人身分(姓名、住居所)與具體訊問事項,讓法院能通知並判斷證詞與爭點關聯。

Q5什麼是訊問事項?

指你要問證人的具體問題,例如何時、何地、親眼看到什麼,而非「他都知道」的空泛陳述。

Q6「一併聲明」是什麼意思?

證人二人以上時須一次提出完整名單,不能逐一追加,以確保證據調查集中。

Q7聲明人證和聲請調查證據有何不同?

聲明人證是調查證據的一種(人證),須表明證人及訊問事項;書證、鑑定各有其聲明要件。

Q8聲明人證的程序怎麼走?

盤點待證事實 → 表明證人身分 → 記載訊問事項 → 一併聲明 → 準備程序終結前提出。

Q9訊問事項要怎麼寫才有利?

越具體越好,寫明時間、地點、親見事實,讓法院容易判斷關聯,也避免被命補正。

Q10證人不到庭怎麼處理?

法院依第 299 條通知,證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可處罰鍰甚至拘提,但前提是地址正確送達得到。

Q11後來才發現的證人怎麼追加?

用書狀說明為何現在才聲明(如證人事後才浮現),於準備程序終結前提出較易獲准。

Q12人證聲明 vs 書證聲明差在哪?

人證表明證人及訊問事項(298),書證則提出文書或聲請命他造提出(341 以下)。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證據方法聲明要件條文依據
人證表明證人身分及具體訊問事項,二人以上一併聲明民事訴訟法第 298 條
書證提出文書原本或聲請命他造、第三人提出文書民事訴訟法第 341 條以下
鑑定聲請選任鑑定人,表明鑑定事項民事訴訟法第 325 條以下

聲明要件

人證
表明證人身分及具體訊問事項,二人以上一併聲明
書證
提出文書原本或聲請命他造、第三人提出文書
鑑定
聲請選任鑑定人,表明鑑定事項

條文依據

人證
民事訴訟法第 298 條
書證
民事訴訟法第 341 條以下
鑑定
民事訴訟法第 325 條以下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日本民事訴訟規則 第106条・第107条(証人尋問の申出・尋問事項書)
德國ZPO § 373(Beweisantritt durch Zeugen:證人指名與待證事實之表明)
美國FRCP 26(a)(1)(A)(i)(初步揭露:表明證人姓名與聯絡方式)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4

(0190913 制定)

拒絕證言之當否,由受訴法院於訊問當事人後裁定之。   前項裁定,得為即時抗告。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0231219 制定)

聲明人證,應表明證人及訊問之事項。

(0570109 全文修正)

聲明人證,應表明證人及訊問之事項。

(0890115 修正)

聲明人證,應表明證人及訊問之事項。   證人有二人以上時,應一併聲明之。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不修正,列為第一項。   二、為促使當事人善盡其協力迅速進行訴訟之義務,並貫徹適時提出主義之精神,以達到審理集中化之目標,爰增訂第二項,明定證人有二人以上時,當事人應一併聲明之。

(0190913 制定)

拒絕證言之當否,由受訴法院於訊問當事人後裁定之。   前項裁定,得為即時抗告。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0231219 制定)

聲明人證,應表明證人及訊問之事項。

(0570109 全文修正)

聲明人證,應表明證人及訊問之事項。

(0890115 修正)

一、原條文不修正,列為第一項。   二、為促使當事人善盡其協力迅速進行訴訟之義務,並貫徹適時提出主義之精神,以達到審理集中化之目標,爰增訂第二項,明定證人有二人以上時,當事人應一併聲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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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298 條規定:「聲明人證,應表明證人及訊問之事項。證人有二人以上時,應一併聲明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29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29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