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298 條(人證之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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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298 條規定聲明人證應表明證人及訊問事項,證人二人以上時須一併聲明,逾時聲明恐遭法院以延滯訴訟駁回。
Q · 要聲請傳喚證人,聲明時要寫什麼?
要寫明證人是誰、訊問事項,二人以上須一併聲明
依民事訴訟法第 298 條,聲明人證時必須表明兩件事:一是證人身分(姓名、住居所,讓法院能送達通知),二是訊問事項(具體要問什麼,而非「他都知道」這種空泛說法)。若有二人以上證人,須一次一併聲明,不能日後逐一追加,否則可能因適時提出主義(第 196 條)被以延滯訴訟為由駁回。
深度解讀
「我有證人!」這句話在法庭上聽起來很有力量,但如果你只會說這句話,法官會請你坐下。298條要你做的事很具體:你聲明要傳證人作證,必須講清楚兩件事。第一,證人是誰(姓名、地址,讓法院能通知他)。第二,你要問他什麼(訊問事項)。不是「他知道這件事」這種模糊說法,而是具體的問題:他親眼看到了什麼、什麼時候看到的、在哪裡看到的。第二項更是一記隱形的時間壓力:如果你有兩個以上的證人,必須一次全部聲明,不能今天提一個、下個月再冒出一個。這條看起來只是程序要求,但它真正做的事是逼你在聲請證人之前就想清楚你的證據策略。你想透過這些證人證明什麼?他們的證詞如何相互補強?想不清楚就提,等於在法官面前暴露你的準備不足。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3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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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4 版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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