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資優惠高壓場景的精準對話美國法庭詰辯學院 NITA 教官的溝通實戰心理學把最高壓房間裡的詰問與提問邏輯,變成你日常對話的工具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民事訴訟法 第 298 條(人證之聲明)

快速跳轉
  1. 1.聲明人證,應表明證人及訊問之事項。
  2. 2.證人有二人以上時,應一併聲明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298 條規定聲明人證應表明證人及訊問事項,證人二人以上時須一併聲明,逾時聲明恐遭法院以延滯訴訟駁回。

Q · 要聲請傳喚證人,聲明時要寫什麼?

要寫明證人是誰、訊問事項,二人以上須一併聲明

依民事訴訟法第 298 條,聲明人證時必須表明兩件事:一是證人身分(姓名、住居所,讓法院能送達通知),二是訊問事項(具體要問什麼,而非「他都知道」這種空泛說法)。若有二人以上證人,須一次一併聲明,不能日後逐一追加,否則可能因適時提出主義(第 196 條)被以延滯訴訟為由駁回。

深度解讀

「我有證人!」這句話在法庭上聽起來很有力量,但如果你只會說這句話,法官會請你坐下。298條要你做的事很具體:你聲明要傳證人作證,必須講清楚兩件事。第一,證人是誰(姓名、地址,讓法院能通知他)。第二,你要問他什麼(訊問事項)。不是「他知道這件事」這種模糊說法,而是具體的問題:他親眼看到了什麼、什麼時候看到的、在哪裡看到的。第二項更是一記隱形的時間壓力:如果你有兩個以上的證人,必須一次全部聲明,不能今天提一個、下個月再冒出一個。這條看起來只是程序要求,但它真正做的事是逼你在聲請證人之前就想清楚你的證據策略。你想透過這些證人證明什麼?他們的證詞如何相互補強?想不清楚就提,等於在法官面前暴露你的準備不足。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3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4 版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回 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298 條規定:「聲明人證,應表明證人及訊問之事項。證人有二人以上時,應一併聲明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29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29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