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事訴訟法 第 298 條(人證之聲明)

  1. 1.聲明人證,應表明證人訊問之事項。
  2. 2.證人有二人以上時,應一併聲明之。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298 條規定聲明人證應表明證人及訊問事項,證人二人以上時須一併聲明,逾時聲明恐遭法院以延滯訴訟駁回。

Q · 要聲請傳喚證人,聲明時要寫什麼?

依民事訴訟法第 298 條,聲明人證時必須表明兩件事:一是證人身分(姓名、住居所,讓法院能送達通知),二是訊問事項(具體要問什麼,而非「他都知道」這種空泛說法)。若有二人以上證人,須一次一併聲明,不能日後逐一追加,否則可能因適時提出主義(第 196 條)被以延滯訴訟為由駁回。

白話解讀

「我有證人!」這句話在法庭上聽起來很有力量,但如果你只會說這句話,法官會請你坐下。298條要你做的事很具體:你聲明要傳證人作證,必須講清楚兩件事。第一,證人是誰(姓名、地址,讓法院能通知他)。第二,你要問他什麼(訊問事項)。不是「他知道這件事」這種模糊說法,而是具體的問題:他親眼看到了什麼、什麼時候看到的、在哪裡看到的。第二項更是一記隱形的時間壓力:如果你有兩個以上的證人,必須一次全部聲明,不能今天提一個、下個月再冒出一個。這條看起來只是程序要求,但它真正做的事是逼你在聲請證人之前就想清楚你的證據策略。你想透過這些證人證明什麼?他們的證詞如何相互補強?想不清楚就提,等於在法官面前暴露你的準備不足。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 298 條為人證聲明之程序規定,要求當事人聲請傳喚證人時,須表明證人身分與具體訊問事項,且證人有二人以上者應一併聲明,藉以確保證據調查的集中與訴訟程序的順暢。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聲明人證要寫什麼?

要表明證人身分(姓名、住居所)和具體訊問事項,讓法院能通知證人並判斷證詞與爭點的關聯。

Q2證人有兩個以上要怎麼聲明?

必須一併聲明,一次提出完整名單,不能今天提一個、下個月再追加。

Q3訊問事項可以寫「請說明案發經過」嗎?

不違法但對自己不利。寫越具體(時間、地點、親見事實),法院越容易判斷證人與爭點的關聯。

Q4後來才想到的證人還能追加嗎?

準備程序終結前通常可補充;進入證據調查後可能被以第 196 條適時提出主義駁回,除非能釋明非可歸責於己。

Q5證人不願意出庭怎麼辦?

聲明後法院依第 299 條發通知,證人有到場義務,無正當理由不到可處罰鍰甚至拘提。

Q6找不到證人地址會怎樣?

法院通知送不到等於沒有這個證人,確認地址正確比說服證人更關鍵。

Q7聲明人證和聲請鑑定有什麼不同?

人證表明證人及訊問事項(第 298 條),鑑定則是聲請選任鑑定人就專業事項陳述意見。

Q8對方的證人聲明我看得到嗎?

看得到。對方列出的訊問事項等於預告攻擊角度,可據以準備反詰問。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證據方法聲明要件條文依據
人證表明證人身分及具體訊問事項,二人以上一併聲明民事訴訟法第 298 條
書證提出文書原本或聲請命他造、第三人提出文書民事訴訟法第 341 條以下
鑑定聲請選任鑑定人,表明鑑定事項民事訴訟法第 325 條以下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國

🇯🇵 日本民事訴訟規則 第106条・第107条(証人尋問の申出・尋問事項書)
🇩🇪 德國ZPO § 373(Beweisantritt durch Zeugen:證人指名與待證事實之表明)
🇺🇸 美國FRCP 26(a)(1)(A)(i)(初步揭露:表明證人姓名與聯絡方式)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