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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299 條(通知證人到場之程式)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通知證人,應於通知書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證人及當事人。 二、證人應到場之日、時及處所。 三、證人不到場時應受之制裁。 四、證人請求日費及旅費之權利。 五、法院。
  2. 審判長如認證有準備不能為證言者,應於通知書記載訊問事項之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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