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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299 條(通知證人到場之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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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通知證人,應於通知書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證人及當事人。 二、證人應到場之日、時及處所。 三、證人不到場時應受之制裁。 四、證人請求日費及旅費之權利。 五、法院。
  2. 2.審判長如認證人非有準備不能為證言者,應於通知書記載訊問事項之概要。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299條規定,法院通知證人須在通知書記載五款:證人與當事人、到場時地、不到場制裁、日費旅費請求權、法院名稱。

Q · 收到法院證人通知書,上面該寫什麼?

五款:當事人、時地、制裁、日費旅費權、法院

依民事訴訟法第299條,法院通知證人的通知書必須記載五款事項:一、證人及當事人是誰;二、應到場的日、時及處所;三、不到場時應受的制裁(罰鍰甚至拘提);四、證人請求日費及旅費的權利;五、發通知的法院。若審判長認為證人非經準備不能作證,通知書還會加記訊問事項的概要,讓證人事前回憶整理,不會到庭被突襲。

深度解讀

某天你打開信箱,一張法院通知赫然在目,要你到庭作證。大多數人第一反應是恐慌,第二反應是不知道自己有什麼權利。299條就是你的說明書。它規定法院通知證人必須寫清楚五件事:你是誰的案子的證人、什麼時候去哪裡報到、不去會被怎樣(罰鍰甚至拘提)、你可以請領日費和旅費、以及是哪個法院通知你的。特別注意第四款:你有權請求日費和旅費。來回車票、餐費、誤工費用,都可以向法院請領。這筆錢不是法院的恩賜,是法律明文規定的權利。大部分證人不知道可以領這筆錢,白白自掏腰包跑一趟法院。最後一段更是為你著想:如果審判長認為你的證詞需要事前準備(例如翻閱紀錄或回憶特定數據),通知書上就會寫明訊問事項的概要,讓你不會到了法庭才被突然問到一臉茫然。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2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4 版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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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299 條規定:「通知證人,應於通知書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證人及當事人。 二、證人應到場之日、時及處所。 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29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29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