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299 條(通知證人到場之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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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299條規定,法院通知證人須在通知書記載五款:證人與當事人、到場時地、不到場制裁、日費旅費請求權、法院名稱。
Q · 收到法院證人通知書,上面該寫什麼?
五款:當事人、時地、制裁、日費旅費權、法院
依民事訴訟法第299條,法院通知證人的通知書必須記載五款事項:一、證人及當事人是誰;二、應到場的日、時及處所;三、不到場時應受的制裁(罰鍰甚至拘提);四、證人請求日費及旅費的權利;五、發通知的法院。若審判長認為證人非經準備不能作證,通知書還會加記訊問事項的概要,讓證人事前回憶整理,不會到庭被突襲。
深度解讀
某天你打開信箱,一張法院通知赫然在目,要你到庭作證。大多數人第一反應是恐慌,第二反應是不知道自己有什麼權利。299條就是你的說明書。它規定法院通知證人必須寫清楚五件事:你是誰的案子的證人、什麼時候去哪裡報到、不去會被怎樣(罰鍰甚至拘提)、你可以請領日費和旅費、以及是哪個法院通知你的。特別注意第四款:你有權請求日費和旅費。來回車票、餐費、誤工費用,都可以向法院請領。這筆錢不是法院的恩賜,是法律明文規定的權利。大部分證人不知道可以領這筆錢,白白自掏腰包跑一趟法院。最後一段更是為你著想:如果審判長認為你的證詞需要事前準備(例如翻閱紀錄或回憶特定數據),通知書上就會寫明訊問事項的概要,讓你不會到了法庭才被突然問到一臉茫然。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2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4 版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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