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民事訴訟法 第 433 條(通知書應為特別之表明)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通知證人鑑定人,得不送達通知書,依法院認為便宜之方法行之。但證人或鑑定人如不於期日到場,仍應送達通知書。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