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432條允許兩造不待通知,於法院通常開庭日自行到場言詞辯論起訴,並視為合意適用簡易程序。
Q · 可以不用寫訴狀,直接到法院起訴嗎?
可以,兩造一起到庭即可當場起訴
依民事訴訟法第432條,當事人雙方願意時,得不待法院通知,於通常開庭日自行到場進行言詞辯論,起訴內容記載於言詞辯論筆錄即生效,並視為合意適用簡易程序。前提是兩造都到場,單方到場無法啟動;適合金額不大、爭點清楚、雙方都想快速了結的案件。
你跟對方吵了三個月,律師估價、訴狀、準備期、言詞辯論,想到就累。但民訴法藏了一條捷徑:只要你們兩個人都願意,不用寫訴狀,不用等通知,挑個法院開庭的普通日子,一起走進去,跟法官說「我們要打官司」,程序就啟動了。起訴紀錄直接寫進當天的言詞辯論筆錄,案子自動進入簡易程序(更快、更便宜、不強制律師)。這是給那些已經吵累了、只想快點有個定論的人用的條款。它不適合對立嚴重的案件(對方不會跟你一起走進法院),但如果你們金額不大、爭議點清楚、只是需要一個有法律效力的結論,這條就是你的快速通道。知道這條存在的人,跟不知道的人,處理民事糾紛的節奏完全不同。
民事訴訟法第432條為簡易程序的特別起訴方式,允許當事人兩造於法院通常開庭日自行到場、不待通知即進行言詞辯論,其起訴記載於言詞辯論筆錄,並擬制為已合意適用簡易程序,是對「起訴應以訴狀為之」原則的法定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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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天開始程序」和「當天結案」是兩件事。本條能讓你當天啟動訴訟(起訴加上言詞辯論),但判決還是要看法官審理進度。不過簡易程序通常一到兩次庭就能結案,比通常程序的半年到一年快很多。
那就不能用本條。條文明文要求當事人兩造自行到場,單方到場沒用,只能走標準起訴程序:寫訴狀、繳裁判費、等法院排期、等送達。
簡易程序的特別起訴方式,兩造自行到庭即可當場口頭起訴,免訴狀、免等通知,起訴記載於言詞辯論筆錄即生效。
一般起訴要寫訴狀、等送達、等就審期間;自行到庭由兩造當場到庭、記載於筆錄,省去書狀與送達流程。
法律把兩造依本條到場起訴這個事實,直接視為當事人已合意適用簡易程序(第427條第3項),不需另外書面同意。
言詞起訴是原告單方向書記官陳述、仍須送達被告;自行到庭是兩造一起到場、不待通知,當場即可辯論。
確認屬簡易範圍 → 與對方達成到庭共識 → 查通常開庭日 → 兩造備證據到院 → 當場言詞辯論起訴並記載於筆錄。
核心證據(合約、對話截圖、轉帳紀錄)、雙方身分證件,以及事先整理好要主張的重點。
省去訴狀代撰可能的費用,但裁判費仍依請求金額計算(約1.1%);10萬元以下可走小額自己跑免律師。
可依民訴第427條第5項聲請法院裁定改用通常程序,回到較完整的程序保障。
小額訴訟限10萬元以下、程序更簡;自行到庭適用簡易程序(50萬元以下),兩者都快但金額門檻與程序密度不同。
調解是不判決、求合意的前置程序;自行到庭是直接起訴進入審判,會有判決結果。
| 項目 | 標準起訴(§244) | 言詞起訴(§428) | 自行到庭(§432) |
|---|---|---|---|
| 起訴方式 | 提出訴狀 | 言詞向書記官陳述 | 兩造到庭記載於言詞辯論筆錄 |
| 是否需等送達/通知 | 需送達被告 | 需送達與就審期間 | 不待通知 |
| 啟動條件 | 原告單方即可 | 原告單方即可 | 兩造皆須到場 |
| 程序歸屬 | 通常或簡易 | 簡易程序 | 擬制合意適用簡易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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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第一審判決,或其一部未經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或附帶上訴之當事人,對於維持原判決之第二審判決,不得上訴。
判決書內之事實及理由,得僅記載要領。
當事人兩造於法院通常開庭之日,得不待通知,自行到場,為訴訟之言詞辯論。 前項情形,其起訴應記載於言詞辯論筆錄,並認當事人已有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三項適用簡易程序之合意。
對於第一審判決,或其一部未經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或附帶上訴之當事人,對於維持原判決之第二審判決,不得上訴。
判決書內之事實及理由,得僅記載要領。
當事人兩造於法院通常開庭之日,得不待通知,自行到場,為訴訟之言詞辯論。 前項情形,其起訴應記載於言詞辯論筆錄,並認當事人已有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三項適用簡易程序之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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