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432 條(當事人之自行到庭)
- 1.當事人兩造於法院通常開庭之日,得不待通知,自行到場,為訴訟之言詞辯論。
- 2.前項情形,其起訴應記載於言詞辯論筆錄,並認當事人已有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三項適用簡易程序之合意。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432條允許兩造不待通知,於法院通常開庭日自行到場言詞辯論起訴,並視為合意適用簡易程序。
Q · 可以不用寫訴狀,直接到法院起訴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432條,當事人雙方願意時,得不待法院通知,於通常開庭日自行到場進行言詞辯論,起訴內容記載於言詞辯論筆錄即生效,並視為合意適用簡易程序。前提是兩造都到場,單方到場無法啟動;適合金額不大、爭點清楚、雙方都想快速了結的案件。
白話解讀
你跟對方吵了三個月,律師估價、訴狀、準備期、言詞辯論,想到就累。但民訴法藏了一條捷徑:只要你們兩個人都願意,不用寫訴狀,不用等通知,挑個法院開庭的普通日子,一起走進去,跟法官說「我們要打官司」,程序就啟動了。起訴紀錄直接寫進當天的言詞辯論筆錄,案子自動進入簡易程序(更快、更便宜、不強制律師)。這是給那些已經吵累了、只想快點有個定論的人用的條款。它不適合對立嚴重的案件(對方不會跟你一起走進法院),但如果你們金額不大、爭議點清楚、只是需要一個有法律效力的結論,這條就是你的快速通道。知道這條存在的人,跟不知道的人,處理民事糾紛的節奏完全不同。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432條為簡易程序的特別起訴方式,允許當事人兩造於法院通常開庭日自行到場、不待通知即進行言詞辯論,其起訴記載於言詞辯論筆錄,並擬制為已合意適用簡易程序,是對「起訴應以訴狀為之」原則的法定例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民事訴訟法第432條是什麼?▾
簡易程序的特別起訴方式,兩造自行到庭即可當場起訴,免訴狀、免等通知。
Q2自行到庭起訴要寫訴狀嗎?▾
不用。起訴內容直接記載於當天的言詞辯論筆錄,這是對訴狀起訴原則的法定例外。
Q3對方不願意一起到庭怎麼辦?▾
本條要求兩造皆自行到場,缺一不可。對方不配合就只能走標準起訴程序。
Q4自行到庭起訴會自動變簡易程序嗎?▾
會。兩造到場依本條起訴,擬制為已有適用簡易程序之合意(第427條第3項)。
Q5自行到庭當天就會判決嗎?▾
啟動程序和判決是兩件事。能當天開始辯論,但判決仍視審理進度,簡易程序常一兩次庭結案。
Q6自行到庭起訴要繳裁判費嗎?▾
要。本條只省略書狀與送達流程,裁判費仍依請求金額計算。
Q7哪些案件適合用自行到庭?▾
金額不大、爭點明確、證據簡單、雙方都想快速了結的給付類案件。
Q8到庭後可以改回普通程序嗎?▾
若事實複雜,得依民訴第427條第5項聲請法院裁定改用通常程序。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標準起訴(§244) | 言詞起訴(§428) | 自行到庭(§432) |
|---|---|---|---|
| 起訴方式 | 提出訴狀 | 言詞向書記官陳述 | 兩造到庭記載於言詞辯論筆錄 |
| 是否需等送達/通知 | 需送達被告 | 需送達與就審期間 | 不待通知 |
| 啟動條件 | 原告單方即可 | 原告單方即可 | 兩造皆須到場 |
| 程序歸屬 | 通常或簡易 | 簡易程序 | 擬制合意適用簡易程序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