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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432 條(當事人之自行到庭)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當事人兩造於法院通常開庭之日,得不待通知,自行到場,為訴訟之言詞辯論
  2. 前項情形,其起訴應記載於言詞辯論筆錄,並認當事人已有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三項適用簡易程序之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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