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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民事訴訟法 第 432 條(當事人之自行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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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當事人兩造於法院通常開庭之日,得不待通知,自行到場,為訴訟之言詞辯論。
  2. 2.前項情形,其起訴應記載於言詞辯論筆錄,並認當事人已有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三項適用簡易程序之合意。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432條允許兩造不待通知,於法院通常開庭日自行到場言詞辯論起訴,並視為合意適用簡易程序。

Q · 可以不用寫訴狀,直接到法院起訴嗎?

可以,兩造一起到庭即可當場起訴

依民事訴訟法第432條,當事人雙方願意時,得不待法院通知,於通常開庭日自行到場進行言詞辯論,起訴內容記載於言詞辯論筆錄即生效,並視為合意適用簡易程序。前提是兩造都到場,單方到場無法啟動;適合金額不大、爭點清楚、雙方都想快速了結的案件。

深度解讀

你跟對方吵了三個月,律師估價、訴狀、準備期、言詞辯論,想到就累。但民訴法藏了一條捷徑:只要你們兩個人都願意,不用寫訴狀,不用等通知,挑個法院開庭的普通日子,一起走進去,跟法官說「我們要打官司」,程序就啟動了。起訴紀錄直接寫進當天的言詞辯論筆錄,案子自動進入簡易程序(更快、更便宜、不強制律師)。這是給那些已經吵累了、只想快點有個定論的人用的條款。它不適合對立嚴重的案件(對方不會跟你一起走進法院),但如果你們金額不大、爭議點清楚、只是需要一個有法律效力的結論,這條就是你的快速通道。知道這條存在的人,跟不知道的人,處理民事糾紛的節奏完全不同。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4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3 版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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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432 條規定:「當事人兩造於法院通常開庭之日,得不待通知,自行到場,為訴訟之言詞辯論。前項情形,其起訴應記載於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4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43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5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