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213 條(言詞辯論筆錄實質上應記載之事項)
- 1.言詞辯論筆錄內,應記載辯論進行之要領,並將下列各款事項,記載明確: 一、訴訟標的之捨棄、認諾及自認。 二、證據之聲明或捨棄及對於違背訴訟程序規定之異議。 三、依本法規定應記載筆錄之其他聲明或陳述。 四、證人或鑑定人之陳述及勘驗所得之結果。 五、不作裁判書附卷之裁判。 六、裁判之宣示。
- 2.除前項所列外,當事人所為重要聲明或陳述,及經曉諭而不為聲明或陳述之情形,審判長得命記載於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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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213 條要求言詞辯論筆錄須將捨棄、認諾、自認、證據捨棄等六款事項記載明確,記載後即生拘束力。
Q · 我在法庭上說的話會被記下來而且不能反悔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 213 條,書記官須將訴訟標的之捨棄、認諾、自認、證據之捨棄與對程序之異議等六款事項記入言詞辯論筆錄;其中自認一旦記載,法院即可直接採為事實,對方無須再舉證。第二項並規定審判長得命記載當事人重要陳述,以及經曉諭而不為聲明的情形,連你的沉默都可能入錄。
白話解讀
法庭上你隨口說的一句話,和你精心準備的書狀,在筆錄裡的重量可能完全一樣。這條列出了六種「一旦記進筆錄就幾乎不可逆」的事項。其中最致命的是第一款的「自認」:你在法庭上承認對方主張的某個事實,書記官記下來了,從那一刻起,法院就可以直接把這個事實當作成立,不需要對方再舉證。你以為你只是客氣地說「那個金額我沒意見」,但在法律上你剛剛放棄了要求對方證明金額正確的權利。第二款的「捨棄證據」也一樣狠:你說「那份文件不用了」,書記官記下來,日後你再也叫不回來。更值得注意的是第二項,審判長可以主動命令記載你「經曉諭而不為聲明」的情形,意思是法官問了你一個問題,你沒回答,這個沉默也會被記錄下來,而沉默在特定情境下等同於默認。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 213 條為言詞辯論筆錄之實質記載規範,要求書記官將訴訟標的之捨棄、認諾與自認、證據之聲明或捨棄及程序異議、應記載之其他聲明、證人鑑定人陳述與勘驗結果、不附卷之裁判、裁判之宣示等六款事項記載明確,並賦予審判長命記載重要陳述及不為聲明情形之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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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言詞辯論筆錄要記載哪些事項?▾
捨棄與認諾、自認、證據聲明或捨棄與異議、應記載之其他陳述、證人鑑定勘驗結果、不附卷裁判、裁判宣示共六款。
Q2在法庭上說「沒意見」會怎樣?▾
可能被書記官記為第一款自認,記載後法院可直接認定該事實成立,對方不必再舉證。
Q3自認記入筆錄後還能撤銷嗎?▾
依第 279 條第 3 項須同時證明與事實不符且出於錯誤,舉證責任在主張撤銷者身上,門檻極高。
Q4筆錄記載和我說的不一樣怎麼辦?▾
依第 216 條可於朗讀或閱覽後當場異議,書記官不更正時會附記異議內容。
Q5認諾和自認差在哪?▾
自認是承認對方主張的事實,認諾是承認對方的請求權,後者法院可逕為敗訴判決,殺傷力更大。
Q6我的沉默也會被記進筆錄嗎?▾
會。第二項規定審判長得命記載經曉諭而不為聲明之情形,沉默在特定情境等同默認。
Q7律師在庭上替我說的話算我的自認嗎?▾
算。訴訟代理人於授權範圍內的陳述效力等同當事人本人,除非當場表示反對。
Q8怎麼確保我的主張不被筆錄漏記?▾
依第 214 條可將書狀當庭提出請求附入筆錄,原文留卷即有據可查。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item | self_admission | acknowledgment | waiver |
|---|---|---|---|
| 規範客體 | 承認對方主張之事實 | 承認對方之請求權 | 放棄證據之聲明 |
| 法院效果 | 免對方就該事實舉證 | 得逕為當事人敗訴判決 | 日後不得再聲請該證據 |
| 撤銷或回復難度 | 極高(第 279 條第 3 項) | 幾乎不可回復 | 原則不可回復 |
| 殺傷力 | 高 | 最高 | 中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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