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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213 條(言詞辯論筆錄實質上應記載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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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言詞辯論筆錄內,應記載辯論進行之要領,並將下列各款事項,記載明確: 一、訴訟標的之捨棄、認諾及自認。 二、證據之聲明或捨棄及對於違背訴訟程序規定之異議。 三、依本法規定應記載筆錄之其他聲明或陳述。 四、證人或鑑定人之陳述及勘驗所得之結果。 五、不作裁判書附卷之裁判。 六、裁判之宣示。
  2. 2.除前項所列外,當事人所為重要聲明或陳述,及經曉諭而不為聲明或陳述之情形,審判長得命記載於筆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213 條要求言詞辯論筆錄須將捨棄、認諾、自認、證據捨棄等六款事項記載明確,記載後即生拘束力。

Q · 我在法庭上說的話會被記下來而且不能反悔嗎?

庭上的自認、認諾、捨棄一旦記入筆錄即生拘束力

依民事訴訟法第 213 條,書記官須將訴訟標的之捨棄、認諾、自認、證據之捨棄與對程序之異議等六款事項記入言詞辯論筆錄;其中自認一旦記載,法院即可直接採為事實,對方無須再舉證。第二項並規定審判長得命記載當事人重要陳述,以及經曉諭而不為聲明的情形,連你的沉默都可能入錄。

深度解讀

法庭上你隨口說的一句話,和你精心準備的書狀,在筆錄裡的重量可能完全一樣。這條列出了六種「一旦記進筆錄就幾乎不可逆」的事項。其中最致命的是第一款的「自認」:你在法庭上承認對方主張的某個事實,書記官記下來了,從那一刻起,法院就可以直接把這個事實當作成立,不需要對方再舉證。你以為你只是客氣地說「那個金額我沒意見」,但在法律上你剛剛放棄了要求對方證明金額正確的權利。第二款的「捨棄證據」也一樣狠:你說「那份文件不用了」,書記官記下來,日後你再也叫不回來。更值得注意的是第二項,審判長可以主動命令記載你「經曉諭而不為聲明」的情形,意思是法官問了你一個問題,你沒回答,這個沉默也會被記錄下來,而沉默在特定情境下等同於默認。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4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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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4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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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213 條規定:「言詞辯論筆錄內,應記載辯論進行之要領,並將下列各款事項,記載明確: 一、訴訟標的之捨棄、認諾及自…」(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2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21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