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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事訴訟法 第 213 條(言詞辯論筆錄實質上應記載之事項)

  1. 1.言詞辯論筆錄內,應記載辯論進行之要領,並將下列各款事項,記載明確: 一、訴訟標的之捨棄認諾自認。 二、證據之聲明或捨棄及對於違背訴訟程序規定之異議。 三、依本法規定應記載筆錄之其他聲明或陳述。 四、證人鑑定人之陳述及勘驗所得之結果。 五、不作裁判書附卷之裁判。 六、裁判之宣示
  2. 2.除前項所列外,當事人所為重要聲明或陳述,及經曉諭而不為聲明或陳述之情形,審判長得命記載於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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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213 條要求言詞辯論筆錄須將捨棄、認諾、自認、證據捨棄等六款事項記載明確,記載後即生拘束力。

Q · 我在法庭上說的話會被記下來而且不能反悔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 213 條,書記官須將訴訟標的之捨棄、認諾、自認、證據之捨棄與對程序之異議等六款事項記入言詞辯論筆錄;其中自認一旦記載,法院即可直接採為事實,對方無須再舉證。第二項並規定審判長得命記載當事人重要陳述,以及經曉諭而不為聲明的情形,連你的沉默都可能入錄。

白話解讀

法庭上你隨口說的一句話,和你精心準備的書狀,在筆錄裡的重量可能完全一樣。這條列出了六種「一旦記進筆錄就幾乎不可逆」的事項。其中最致命的是第一款的「自認」:你在法庭上承認對方主張的某個事實,書記官記下來了,從那一刻起,法院就可以直接把這個事實當作成立,不需要對方再舉證。你以為你只是客氣地說「那個金額我沒意見」,但在法律上你剛剛放棄了要求對方證明金額正確的權利。第二款的「捨棄證據」也一樣狠:你說「那份文件不用了」,書記官記下來,日後你再也叫不回來。更值得注意的是第二項,審判長可以主動命令記載你「經曉諭而不為聲明」的情形,意思是法官問了你一個問題,你沒回答,這個沉默也會被記錄下來,而沉默在特定情境下等同於默認。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 213 條為言詞辯論筆錄之實質記載規範,要求書記官將訴訟標的之捨棄、認諾與自認、證據之聲明或捨棄及程序異議、應記載之其他聲明、證人鑑定人陳述與勘驗結果、不附卷之裁判、裁判之宣示等六款事項記載明確,並賦予審判長命記載重要陳述及不為聲明情形之權限。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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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言詞辯論筆錄要記載哪些事項?

捨棄與認諾、自認、證據聲明或捨棄與異議、應記載之其他陳述、證人鑑定勘驗結果、不附卷裁判、裁判宣示共六款。

Q2在法庭上說「沒意見」會怎樣?

可能被書記官記為第一款自認,記載後法院可直接認定該事實成立,對方不必再舉證。

Q3自認記入筆錄後還能撤銷嗎?

依第 279 條第 3 項須同時證明與事實不符且出於錯誤,舉證責任在主張撤銷者身上,門檻極高。

Q4筆錄記載和我說的不一樣怎麼辦?

依第 216 條可於朗讀或閱覽後當場異議,書記官不更正時會附記異議內容。

Q5認諾和自認差在哪?

自認是承認對方主張的事實,認諾是承認對方的請求權,後者法院可逕為敗訴判決,殺傷力更大。

Q6我的沉默也會被記進筆錄嗎?

會。第二項規定審判長得命記載經曉諭而不為聲明之情形,沉默在特定情境等同默認。

Q7律師在庭上替我說的話算我的自認嗎?

算。訴訟代理人於授權範圍內的陳述效力等同當事人本人,除非當場表示反對。

Q8怎麼確保我的主張不被筆錄漏記?

依第 214 條可將書狀當庭提出請求附入筆錄,原文留卷即有據可查。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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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客體承認對方主張之事實承認對方之請求權放棄證據之聲明
法院效果免對方就該事實舉證得逕為當事人敗訴判決日後不得再聲請該證據
撤銷或回復難度極高(第 279 條第 3 項)幾乎不可回復原則不可回復
殺傷力最高中高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 日本民事訴訟法第160条(口頭弁論調書)
🇰🇷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152조 이하·제154조(변론조서의 기재사항)
🇩🇪 德國ZPO §§ 159–160(Protokollaufnahme / Inhalt des Protokolls)
🇺🇸 美國28 U.S.C. § 753 + FRCP Rule 80(court reporter's transcript,功能對應而非法系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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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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