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213 條(言詞辯論筆錄實質上應記載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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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213 條要求言詞辯論筆錄須將捨棄、認諾、自認、證據捨棄等六款事項記載明確,記載後即生拘束力。
Q · 我在法庭上說的話會被記下來而且不能反悔嗎?
庭上的自認、認諾、捨棄一旦記入筆錄即生拘束力
依民事訴訟法第 213 條,書記官須將訴訟標的之捨棄、認諾、自認、證據之捨棄與對程序之異議等六款事項記入言詞辯論筆錄;其中自認一旦記載,法院即可直接採為事實,對方無須再舉證。第二項並規定審判長得命記載當事人重要陳述,以及經曉諭而不為聲明的情形,連你的沉默都可能入錄。
深度解讀
法庭上你隨口說的一句話,和你精心準備的書狀,在筆錄裡的重量可能完全一樣。這條列出了六種「一旦記進筆錄就幾乎不可逆」的事項。其中最致命的是第一款的「自認」:你在法庭上承認對方主張的某個事實,書記官記下來了,從那一刻起,法院就可以直接把這個事實當作成立,不需要對方再舉證。你以為你只是客氣地說「那個金額我沒意見」,但在法律上你剛剛放棄了要求對方證明金額正確的權利。第二款的「捨棄證據」也一樣狠:你說「那份文件不用了」,書記官記下來,日後你再也叫不回來。更值得注意的是第二項,審判長可以主動命令記載你「經曉諭而不為聲明」的情形,意思是法官問了你一個問題,你沒回答,這個沉默也會被記錄下來,而沉默在特定情境下等同於默認。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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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4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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