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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事訴訟法 第 213 條(言詞辯論筆錄實質上應記載之事項)

  1. 1.言詞辯論筆錄內,應記載辯論進行之要領,並將下列各款事項,記載明確: 一、訴訟標的之捨棄認諾自認。 二、證據之聲明或捨棄及對於違背訴訟程序規定之異議。 三、依本法規定應記載筆錄之其他聲明或陳述。 四、證人鑑定人之陳述及勘驗所得之結果。 五、不作裁判書附卷之裁判。 六、裁判之宣示
  2. 2.除前項所列外,當事人所為重要聲明或陳述,及經曉諭而不為聲明或陳述之情形,審判長得命記載於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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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213 條要求言詞辯論筆錄須將捨棄、認諾、自認、證據捨棄等六款事項記載明確,記載後即生拘束力。

Q · 我在法庭上說的話會被記下來而且不能反悔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 213 條,書記官須將訴訟標的之捨棄、認諾、自認、證據之捨棄與對程序之異議等六款事項記入言詞辯論筆錄;其中自認一旦記載,法院即可直接採為事實,對方無須再舉證。第二項並規定審判長得命記載當事人重要陳述,以及經曉諭而不為聲明的情形,連你的沉默都可能入錄。

白話解讀

法庭上你隨口說的一句話,和你精心準備的書狀,在筆錄裡的重量可能完全一樣。這條列出了六種「一旦記進筆錄就幾乎不可逆」的事項。其中最致命的是第一款的「自認」:你在法庭上承認對方主張的某個事實,書記官記下來了,從那一刻起,法院就可以直接把這個事實當作成立,不需要對方再舉證。你以為你只是客氣地說「那個金額我沒意見」,但在法律上你剛剛放棄了要求對方證明金額正確的權利。第二款的「捨棄證據」也一樣狠:你說「那份文件不用了」,書記官記下來,日後你再也叫不回來。更值得注意的是第二項,審判長可以主動命令記載你「經曉諭而不為聲明」的情形,意思是法官問了你一個問題,你沒回答,這個沉默也會被記錄下來,而沉默在特定情境下等同於默認。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 213 條為言詞辯論筆錄之實質記載規範,要求書記官將訴訟標的之捨棄、認諾與自認、證據之聲明或捨棄及程序異議、應記載之其他聲明、證人鑑定人陳述與勘驗結果、不附卷之裁判、裁判之宣示等六款事項記載明確,並賦予審判長命記載重要陳述及不為聲明情形之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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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在法庭上承認了某件事,回家後後悔了,還能反悔嗎?

非常困難。依第279條第3項,自認的撤銷必須同時證明兩件事:(1) 自認內容跟事實不符,(2) 自認是出於錯誤;此處的錯誤不包括策略判斷失誤或被律師誤導,而是對事實本身的認知有誤,且舉證責任在主張撤銷者身上。最有效的自保是一開始就不輕率發言,聽到要你表態的問題,回答「請給我時間確認」永遠比「沒意見」安全。

Q2筆錄記的跟我實際說的不一樣怎麼辦?

第216條給了當場異議的權利,書記官會更正或補充;若書記官認為異議不合理,只會附記異議不會改筆錄,關鍵是必須當場提出。這也是第213條之1錄音機制重要的原因,若該庭有錄音,可聲請勘驗錄音內容證明筆錄記載有誤;沒有錄音,筆錄就是唯一的真相。

Q3律師在法庭上替我說的話,算是我的自認嗎?

算。訴訟代理人在授權範圍內的陳述,效力等同當事人本人;若律師於庭上做了自認,除非當場表示反對或委任狀有特別限制,否則對你有拘束力。開庭前跟律師對齊哪些事實可承認、哪些絕對不能承認,是準備開庭最重要的一步。

Q4言詞辯論筆錄要記載哪些事項?

捨棄與認諾、自認、證據聲明或捨棄與異議、應記載之其他陳述、證人鑑定勘驗結果、不附卷裁判、裁判宣示共六款。

Q5自認、認諾、捨棄差在哪?

自認承認事實、認諾承認請求權、捨棄放棄證據;三者效果與殺傷力不同,認諾最重可逕判敗訴。

Q6什麼叫經曉諭而不為聲明?

審判長問了當事人卻不回答的沉默,審判長得命記入筆錄,在特定情境等同默認。

Q7裁判宣示記載有什麼用?

第六款裁判宣示的時點關係上訴期間起算,筆錄漏記可能影響上訴期間計算。

Q8開庭時怎麼避免被記成自認?

事先分類要承認、否認、不確定的事實,不確定者一律說「需再查證」,絕不說「沒意見」。

Q9筆錄記載錯誤怎麼更正?

依第216條於朗讀或閱覽後當場異議,書記官更正或附記;有錄音可聲請勘驗錄音佐證。

Q10怎麼確保我的主張留在卷內?

依第214條把書狀當庭提出請求附入筆錄,原文留卷永遠有據可查。

Q11對方自認對我有利時要怎麼做?

立刻確認書記官有記入筆錄,日後對方想撤銷時可引筆錄把舉證責任丟回對方。

Q12自認 vs 認諾哪個殺傷力大?

認諾更大,承認請求權後法院可逕為敗訴判決;自認僅就事實免對方舉證。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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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客體承認對方主張之事實承認對方之請求權放棄證據之聲明
法院效果免對方就該事實舉證得逕為當事人敗訴判決日後不得再聲請該證據
撤銷或回復難度極高(第 279 條第 3 項)幾乎不可回復原則不可回復
殺傷力最高中高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 日本民事訴訟法第160条(口頭弁論調書)
🇰🇷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152조 이하·제154조(변론조서의 기재사항)
🇩🇪 德國ZPO §§ 159–160(Protokollaufnahme / Inhalt des Protokolls)
🇺🇸 美國28 U.S.C. § 753 + FRCP Rule 80(court reporter's transcript,功能對應而非法系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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