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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事訴訟法 第 212 條(言詞辯論筆錄應記載之事項)

法院書記官應作言詞辯論筆錄,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辯論之處所及年、月、日。 二、法官、書記官及通譯姓名。 三、訴訟事件。 四、到場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輔佐人及其他經通知到場之人姓名。 五、辯論之公開或不公開,如不公開者,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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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212條規定言詞辯論筆錄五款必要記載:辯論處所及年月日、法官書記官通譯姓名、訴訟事件、到場人員姓名、辯論是否公開。

Q · 言詞辯論筆錄一定要記載哪些事項?

依民事訴訟法第212條,法院書記官製作的言詞辯論筆錄必須記載五款事項:一、辯論之處所及年、月、日;二、法官、書記官及通譯姓名;三、訴訟事件;四、到場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輔佐人及其他經通知到場之人姓名;五、辯論之公開或不公開,如不公開者其理由。這五款是筆錄的基礎骨架,與第213條的實質內容記載分工,缺漏可能構成程序瑕疵。

白話解讀

法庭上發生的每一件事,都只透過一份文件存活下來:言詞辯論筆錄。而這條規定的,是筆錄最基礎的骨架。日期、地點、法官是誰、書記官是誰、當事人到了沒有、旁聽是公開還是秘密進行。聽起來只是行政格式?錯了。如果筆錄上寫的法官不是實際開庭的那位,這份筆錄的效力就有瑕疵,整場辯論的結果都可能被挑戰。如果該到場的證人名字漏記了,日後對方主張「那個證人根本沒出庭作證」,你拿什麼反駁?骨架歪了,長在上面的肉全部白長。

法律定性

言詞辯論筆錄為法院書記官就言詞辯論期日所製作的官方紀錄文書。民事訴訟法第212條規定其五款必要的形式記載事項,包括辯論處所與日期、法官書記官通譯姓名、訴訟事件、到場人員姓名,以及辯論是否公開及不公開之理由,構成筆錄可信度與程序正當性審查的最低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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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言詞辯論筆錄是什麼?

法院書記官就開庭言詞辯論所製作的官方紀錄,是法庭過程唯一的正式書面證明。

Q2言詞辯論筆錄要記載哪五款事項?

處所及年月日、法官書記官通譯姓名、訴訟事件、到場人員姓名、辯論是否公開及不公開理由。

Q3筆錄上法官名字寫錯有什麼影響?

可能構成第469條判決當然違背法令的事由,對方得據以在上訴時主張程序瑕疵。

Q4筆錄漏記到場證人怎麼辦?

閱覽時當場要求補正,否則對方日後可能主張該證人證詞未經合法記載。

Q5第212條和第213條差在哪?

212條規範筆錄的形式記載(骨架),213條規範實質內容記載(辯論要領)。

Q6線上視訊開庭筆錄的處所怎麼記?

依第211條之1遠距審理規定處理,當事人應確認筆錄處所記載是否正確。

Q7簽名後才發現筆錄錯誤還能改嗎?

可依第216條提出異議,但已簽名會被推定確認,舉證難度大幅提高。

Q8不公開辯論一定要記理由嗎?

是。第五款要求不公開時必須記載理由,漏記可能被主張程序不合法。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形式記載(第212條)實質記載(第213條)
規範對象筆錄的基礎骨架資訊辯論進行的要領與聲明陳述
記載內容處所日期、人員姓名、訴訟事件、是否公開聲明、攻擊防禦方法、證據調查結果等
缺漏後果程序正當性瑕疵,可能成上訴事由辯論內容無從證明,影響事實認定
核對時機閱覽筆錄當場可立即比對須回溯開庭過程,較難即時查核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民事訴訟規則第66条(口頭弁論調書の形式的記載事項)/民事訴訟法第160条
🇰🇷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153조(변론조서의 형식적 기재사항)
🇨🇳 中國民事诉讼法第147条(法庭笔录)
🇩🇪 德國ZPO § 160(Inhalt des Protokolls)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icle 728(registre d'audience / mentions du procès-verbal)
🇺🇸 美國28 U.S.C. § 753(court reporter 法庭紀錄義務,無逐款形式列舉之直接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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