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212 條(言詞辯論筆錄應記載之事項)
法院書記官應作言詞辯論筆錄,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辯論之處所及年、月、日。 二、法官、書記官及通譯姓名。 三、訴訟事件。 四、到場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輔佐人及其他經通知到場之人姓名。 五、辯論之公開或不公開,如不公開者,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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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212條規定言詞辯論筆錄五款必要記載:辯論處所及年月日、法官書記官通譯姓名、訴訟事件、到場人員姓名、辯論是否公開。
Q · 言詞辯論筆錄一定要記載哪些事項?
依民事訴訟法第212條,法院書記官製作的言詞辯論筆錄必須記載五款事項:一、辯論之處所及年、月、日;二、法官、書記官及通譯姓名;三、訴訟事件;四、到場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輔佐人及其他經通知到場之人姓名;五、辯論之公開或不公開,如不公開者其理由。這五款是筆錄的基礎骨架,與第213條的實質內容記載分工,缺漏可能構成程序瑕疵。
白話解讀
法庭上發生的每一件事,都只透過一份文件存活下來:言詞辯論筆錄。而這條規定的,是筆錄最基礎的骨架。日期、地點、法官是誰、書記官是誰、當事人到了沒有、旁聽是公開還是秘密進行。聽起來只是行政格式?錯了。如果筆錄上寫的法官不是實際開庭的那位,這份筆錄的效力就有瑕疵,整場辯論的結果都可能被挑戰。如果該到場的證人名字漏記了,日後對方主張「那個證人根本沒出庭作證」,你拿什麼反駁?骨架歪了,長在上面的肉全部白長。
法律定性
言詞辯論筆錄為法院書記官就言詞辯論期日所製作的官方紀錄文書。民事訴訟法第212條規定其五款必要的形式記載事項,包括辯論處所與日期、法官書記官通譯姓名、訴訟事件、到場人員姓名,以及辯論是否公開及不公開之理由,構成筆錄可信度與程序正當性審查的最低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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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言詞辯論筆錄是什麼?▾
法院書記官就開庭言詞辯論所製作的官方紀錄,是法庭過程唯一的正式書面證明。
Q2言詞辯論筆錄要記載哪五款事項?▾
處所及年月日、法官書記官通譯姓名、訴訟事件、到場人員姓名、辯論是否公開及不公開理由。
Q3筆錄上法官名字寫錯有什麼影響?▾
可能構成第469條判決當然違背法令的事由,對方得據以在上訴時主張程序瑕疵。
Q4筆錄漏記到場證人怎麼辦?▾
閱覽時當場要求補正,否則對方日後可能主張該證人證詞未經合法記載。
Q5第212條和第213條差在哪?▾
212條規範筆錄的形式記載(骨架),213條規範實質內容記載(辯論要領)。
Q6線上視訊開庭筆錄的處所怎麼記?▾
依第211條之1遠距審理規定處理,當事人應確認筆錄處所記載是否正確。
Q7簽名後才發現筆錄錯誤還能改嗎?▾
可依第216條提出異議,但已簽名會被推定確認,舉證難度大幅提高。
Q8不公開辯論一定要記理由嗎?▾
是。第五款要求不公開時必須記載理由,漏記可能被主張程序不合法。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形式記載(第212條) | 實質記載(第213條) |
|---|---|---|
| 規範對象 | 筆錄的基礎骨架資訊 | 辯論進行的要領與聲明陳述 |
| 記載內容 | 處所日期、人員姓名、訴訟事件、是否公開 | 聲明、攻擊防禦方法、證據調查結果等 |
| 缺漏後果 | 程序正當性瑕疵,可能成上訴事由 | 辯論內容無從證明,影響事實認定 |
| 核對時機 | 閱覽筆錄當場可立即比對 | 須回溯開庭過程,較難即時查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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