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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212 條(言詞辯論筆錄應記載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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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書記官應作言詞辯論筆錄,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辯論之處所及年、月、日。 二、法官、書記官及通譯姓名。 三、訴訟事件。 四、到場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輔佐人及其他經通知到場之人姓名。 五、辯論之公開或不公開,如不公開者,其理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212條規定言詞辯論筆錄五款必要記載:辯論處所及年月日、法官書記官通譯姓名、訴訟事件、到場人員姓名、辯論是否公開。

Q · 言詞辯論筆錄一定要記載哪些事項?

處所日期、法官書記官、訴訟事件、到場人、是否公開五款

依民事訴訟法第212條,法院書記官製作的言詞辯論筆錄必須記載五款事項:一、辯論之處所及年、月、日;二、法官、書記官及通譯姓名;三、訴訟事件;四、到場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輔佐人及其他經通知到場之人姓名;五、辯論之公開或不公開,如不公開者其理由。這五款是筆錄的基礎骨架,與第213條的實質內容記載分工,缺漏可能構成程序瑕疵。

深度解讀

法庭上發生的每一件事,都只透過一份文件存活下來:言詞辯論筆錄。而這條規定的,是筆錄最基礎的骨架。日期、地點、法官是誰、書記官是誰、當事人到了沒有、旁聽是公開還是秘密進行。聽起來只是行政格式?錯了。如果筆錄上寫的法官不是實際開庭的那位,這份筆錄的效力就有瑕疵,整場辯論的結果都可能被挑戰。如果該到場的證人名字漏記了,日後對方主張「那個證人根本沒出庭作證」,你拿什麼反駁?骨架歪了,長在上面的肉全部白長。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4 版

本條有 29 條相關條文與名詞連結。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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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212 條規定:「法院書記官應作言詞辯論筆錄,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辯論之處所及年、月、日。 二、法官、書記官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2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21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