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211-1 條
- 1.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所在與法院間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而得直接審理者,法院認為適當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該設備審理之。
- 2.前項情形,法院應徵詢當事人之意見。
- 3.第一項情形,其期日通知書記載之應到處所為該設備所在處所。
- 4.依第一項進行程序之筆錄及其他文書,須陳述人簽名者,由法院傳送至陳述人所在處所,經陳述人確認內容並簽名後,將筆錄及其他文書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回法院。
- 5.第一項審理及前項文書傳送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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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訴第211條之1規定,法院與當事人間具備視訊設備且法院認為適當時,得依聲請或職權以遠距方式審理,效力與到場相同。
Q · 可以聲請視訊開庭,不用親自到法院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211條之1,當事人所在與法院間具備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而得直接審理時,法院認為適當者,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視訊方式審理,效力與到場審理完全相同。但法院須先徵詢雙方意見,且最終由法官判斷是否適當;需當面觀察表情或當場提示大量物證的案件,可能不准視訊。
白話解讀
請假扣薪、開車兩小時到法院、在候審室坐等一上午,結果開庭十五分鐘就結束。這是台灣訴訟當事人的日常。第211條之1打破了這個模式。從民國109年底開始,只要法院跟你之間有聲音和影像同步傳輸的設備(視訊),法院認為適當的話,可以依你的聲請或主動以視訊方式進行審理。你可以在自己的所在地透過螢幕參與開庭,不必親自跑法院。但這不是你說了算。法院必須先徵詢雙方的意見,而且最終由法官判斷「是否適當」。需要觀察當事人表情的案件、需要當場提示大量物證的案件,法官可能會認為視訊不適當。這條在COVID-19疫情期間被大量使用後,已經逐漸成為常態化選項。筆錄和需要簽名的文件則透過傳真或電子方式傳送,你在遠端確認簽名後回傳。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211條之1為遠距審理(視訊審理)的法源依據: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所在處所與法院間,具備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而得直接審理時,法院認為適當者,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該設備進行審理,其效力與到場審理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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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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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視訊開庭是什麼?▾
法院與當事人間透過聲音影像同步傳輸設備進行的審理方式,依民訴第211條之1辦理,效力同到場。
Q2視訊開庭要怎麼聲請?▾
向法院遞狀聲請依第211條之1遠距審理,說明所在地、距離、庭期性質等具體理由。
Q3視訊開庭的判決效力會打折嗎?▾
不會。依本條進行的審理在法律上等同到場審理,判決基礎不因視訊而減損。
Q4對方聲請視訊我不同意可以嗎?▾
可以表示反對。法院徵詢雙方意見後判斷是否適當,須說明到場審理對公正審理更有利的具體理由。
Q5律師可以視訊出庭嗎?▾
可以。本條明列訴訟代理人、法定代理人、輔佐人及其他訴訟關係人皆適用。
Q6人在國外可以視訊參與台灣的民事訴訟嗎?▾
可以。當事人在海外亦得透過視訊參與,時差由法院協調開庭時間。
Q7視訊中斷線了會被當成沒到庭嗎?▾
不會,但須立即重新連線並通知書記官;什麼都不做直接消失才可能被視為退庭。
Q8視訊開庭的筆錄怎麼簽名?▾
法院傳送筆錄至所在處所,確認內容簽名後以傳真或科技設備傳回法院。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remote | in_person |
|---|---|---|
| 出席方式 | 於所在處所透過視訊設備參與 | 親自到法院法庭出席 |
| 法律效力 | 與到場審理完全相同 | 標準到場審理效力 |
| 啟動方式 | 依聲請或依職權,須法院認為適當並徵詢雙方意見 | 預設方式,無須聲請 |
| 適合案件 | 程序事項、爭點單純、當事人距離遠或不便到場 | 需觀察表情、當場提示大量物證、關鍵證據調查 |
| 筆錄簽名 | 法院傳送筆錄,確認後以傳真或科技設備簽回 | 當庭確認並簽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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