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所定事件,依法律移由司法事務官處理者,除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節之規定。
民事訴訟法 第六節之一 司法事務官之處理程序
§ 240-1–240-4共 4 條
- 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作成之文書,其名稱及應記載事項各依有關法律之規定。
- 前項文書之正本或節本由司法事務官簽名,並蓋法院印。
- 司法事務官在地方法院簡易庭處理事件時,前項文書之正本或節本得僅蓋簡易庭關防。
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處分,與法院所為者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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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 240-1–240-4共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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