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518 條(逾期異議之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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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518 條規定,債務人逾支付命令送達後 20 日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支付命令即確定生效。
Q · 支付命令超過 20 天才異議,還有用嗎?
沒用。逾期異議法院直接裁定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 518 條,債務人必須在支付命令送達後 20 日的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逾期才提出,法院應以裁定駁回。此 20 日為不變期間,原則上不得延長,僅在不可抗力等極例外情形得依民訴第 164 條聲請回復原狀。逾期後支付命令即成為合法執行名義,債權人可直接聲請強制執行。
深度解讀
支付命令是法院替債權人發的「你必須還錢」的通知,而第 20 天是你人生中少數真的不能錯過的期限之一。這條冷冰冰地告訴你:超過 20 天,法院連理都不會理你的異議,直接裁定駁回。「我出國」「我沒看到」「我以為是詐騙」「我覺得不合理」,這些理由在這一條面前全部失效。20 天不變期間從送達你手上的那天起算(不是你打開信封的那天),一秒不差。更殘酷的是:支付命令的效力是可以拿去強制執行的,錢可以被扣、薪資可以被查封、房子可以被拍賣。很多人收到紙本那一刻覺得「應該是詐騙吧」,直接丟抽屜,三個月後看到薪水被扣才驚醒,但這時候異議期早就過了。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6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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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4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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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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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