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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516 條(提出異議之程式)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
  2. 債務人得在調解成立或第一審言詞辨論終結前,撤回其異議。但應負擔調解程序費用或訴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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