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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事訴訟法 第 516 條(提出異議之程式)

  1. 1.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
  2. 2.債務人得在調解成立或第一審言詞辨論終結前,撤回其異議。但應負擔調解程序費用或訴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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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516條規定,債務人可在支付命令送達後20日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異議一提支付命令即失效。

Q · 收到支付命令怎麼辦?一定要還錢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516條,債務人收到支付命令後有20日不變期間,可不附理由向發命令的法院提出異議。異議一提,支付命令依第519條失效,案件改走一般民事訴訟,債權人須補繳裁判費並完整舉證。異議不需寫理由、不需繳費,是債務人成本最低的反擊權。

白話解讀

手上握著一張剛收到的支付命令,這20天是你整個案件中權力最大的時刻。法律給你的異議權有三個特徵,每一個都對你極度有利。第一,不用附理由。你不需要寫長篇大論反駁,也不需要證明任何事,一張A4寫「茲對某法院某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簽名就夠。第二,不用繳錢。一般民事訴訟要交裁判費(訴訟標的1%左右),異議免。第三,異議一提,整張支付命令自動失效(§519),案件進入一般民事訴訟(對方要重新繳裁判費、完整答辯)。第2項則是出口:如果事後你反悔想撤回異議(例如對方願意和解),可以在調解成立或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但調解費和訴訟費你要負擔。整個設計的底層邏輯很暴力:法律信任債務人比信任債權人多一層保護,因為支付命令沒經過實體審理就發出來。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516條為督促程序之債務人救濟條款,規定債務人得於支付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就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不附理由提出異議;並允許債務人於調解成立或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異議,但須負擔調解或訴訟費用,構成支付命令未經實體審理即生拘束力的最低補償機制。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支付命令異議要寫理由嗎?

不用。第516條第1項明定不附理由,寫「對某法院某促字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加簽名即可。

Q2支付命令異議要繳費嗎?

不用。提異議免繳裁判費,這是支付命令異議成本最低的特徵。

Q3異議期間是幾天?從哪天起算?

20日不變期間,自支付命令送達次日起算,不能延展。

Q4異議寄給對方還是法院?

寄給發支付命令的法院,不是寄給債權人。

Q5異議後支付命令會怎樣?

依第519條失效,案件轉為一般民事訴訟,債權人須補繳裁判費並舉證。

Q6可以只對一部分金額異議嗎?

可以。2003年修法後允許就一部異議,未異議部分支付命令確定。

Q7錯過20日還能補救嗎?

原則不能,不變期間不可延展,僅符合第164條不可抗力極嚴格要件才得聲請回復原狀。

Q8異議後反悔想和解可以撤回嗎?

可在調解成立或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但須負擔調解或訴訟費用。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option_a_labeloption_aoption_b_labeloption_b
成本提異議(督促程序救濟)免繳裁判費、不附理由不異議(支付命令確定)支付命令取得執行力,得逕為強制執行
效果提異議支付命令失效,轉入一般民事訴訟,債權人補繳裁判費並負舉證責任不異議20日經過即確定,債務人僅能循強制執行法第14條異議之訴事後救濟
舉證負擔提異議債權人須於後續訴訟證明請求有理由不異議債務人喪失於本程序爭執實體事項之機會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民事訴訟法 第386条・第393条(支払督促に対する督促異議)
🇰🇷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469조~제470조(지급명령에 대한 이의신청)
🇨🇳 中國民事訴訟法 第222條(支付令異議,15日內提出書面異議)
🇩🇪 德國ZPO § 694(Widerspruch gegen den Mahnbescheid)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icle 1416(opposition à l'ordonnance portant injonction de payer)
🇺🇸 美國無直接對應之督促程序;功能近似為對缺席判決之撤銷聲請(FRCP 55(c) / 60(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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