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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民事訴訟法516提出異議之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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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
  2. 2.債務人得在調解成立或第一審言詞辨論終結前,撤回其異議。但應負擔調解程序費用或訴訟費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516條規定,債務人可在支付命令送達後20日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異議一提支付命令即失效。

Q · 收到支付命令怎麼辦?一定要還錢嗎?

20日內寄不附理由的異議狀,支付命令即失效

依民事訴訟法第516條,債務人收到支付命令後有20日不變期間,可不附理由向發命令的法院提出異議。異議一提,支付命令依第519條失效,案件改走一般民事訴訟,債權人須補繳裁判費並完整舉證。異議不需寫理由、不需繳費,是債務人成本最低的反擊權。

白話解讀

手上握著一張剛收到的支付命令,這20天是你整個案件中權力最大的時刻。法律給你的異議權有三個特徵,每一個都對你極度有利。第一,不用附理由。你不需要寫長篇大論反駁,也不需要證明任何事,一張A4寫「茲對某法院某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簽名就夠。第二,不用繳錢。一般民事訴訟要交裁判費(訴訟標的1%左右),異議免。第三,異議一提,整張支付命令自動失效(§519),案件進入一般民事訴訟(對方要重新繳裁判費、完整答辯)。第2項則是出口:如果事後你反悔想撤回異議(例如對方願意和解),可以在調解成立或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但調解費和訴訟費你要負擔。整個設計的底層邏輯很暴力:法律信任債務人比信任債權人多一層保護,因為支付命令沒經過實體審理就發出來。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516條為督促程序之債務人救濟條款,規定債務人得於支付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就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不附理由提出異議;並允許債務人於調解成立或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異議,但須負擔調解或訴訟費用,構成支付命令未經實體審理即生拘束力的最低補償機制。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異議狀要寫多長?要寫理由嗎?

一行就夠,不用寫理由。第516條第1項明文「不附理由」。最簡寫法:「茲對鈞院某年度促字第某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加簽名日期,寄到發命令的法院(不是寄給對方)。內行人提示:異議狀寄法院要用雙掛號加回執,保留回執是你提異議的唯一證明。

Q2我異議後對方退讓想和解,能讓支付命令復效嗎?

不能讓原命令復效,異議一提即失效。但第516條第2項允許你在調解成立或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異議,撤回後須負擔調解或訴訟費用。內行人提示:實務上和解通常不是撤回異議,而是在訴訟中做成和解或調解筆錄,效力更強。

Q3送達給家人但我沒收到,20天怎麼算?

依民事訴訟法第137條補充送達,交給有辨別能力的同居人或受雇人即視為送達,20日從家人收下的次日起算。內行人提示:若你常不在登記地址,務必請家人收到法院文件當天立刻通知並拍照,避免等兩週才看到時已逾期。

Q4支付命令異議是什麼?

債務人收到支付命令後20日內不附理由向法院聲明不接受,使支付命令失效轉入訴訟的救濟權。

Q520日不變期間是什麼意思?

法律明定不可延展縮短的期間,自送達次日起算,逾期權利消滅,僅例外得聲請回復原狀。

Q6什麼是部分異議?

就支付命令的一部金額異議,異議部分失效轉入訴訟,未異議部分支付命令確定。

Q7支付命令異議跟一般答辯狀差在哪?

異議只需聲明不附理由、免費、即生失效效果;答辯狀是進入訴訟後才需就實體爭點完整主張。

Q8支付命令異議怎麼提?

寫明法院、促字號與「提出異議」加簽名,以雙掛號加回執寄發命令的法院,不寄給對方。

Q9異議狀要怎麼寫?

「茲對鈞院某年度促字第某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加日期、簽名、身分證字號、地址即可,不需理由。

Q10異議要花多少錢?

提異議完全免繳裁判費,這是與一般起訴最大差異;後續轉訴訟才由債權人補繳。

Q11怎麼證明我有在期限內提異議?

保留雙掛號回執,並向法院民事紀錄科確認收件,作為日後對抗「未異議」主張的證據。

Q12提異議 vs 不異議哪個有利?

有實體爭執就該異議讓命令失效、迫對方舉證;確實欠款則不異議可省訴訟成本但失去抗辯機會。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Option a labelOption aOption b labelOption b
成本提異議(督促程序救濟)免繳裁判費、不附理由不異議(支付命令確定)支付命令取得執行力,得逕為強制執行
效果提異議支付命令失效,轉入一般民事訴訟,債權人補繳裁判費並負舉證責任不異議20日經過即確定,債務人僅能循強制執行法第14條異議之訴事後救濟
舉證負擔提異議債權人須於後續訴訟證明請求有理由不異議債務人喪失於本程序爭執實體事項之機會

Option a label

成本
提異議(督促程序救濟)
效果
提異議
舉證負擔
提異議

Option a

成本
免繳裁判費、不附理由
效果
支付命令失效,轉入一般民事訴訟,債權人補繳裁判費並負舉證責任
舉證負擔
債權人須於後續訴訟證明請求有理由

Option b label

成本
不異議(支付命令確定)
效果
不異議
舉證負擔
不異議

Option b

成本
支付命令取得執行力,得逕為強制執行
效果
20日經過即確定,債務人僅能循強制執行法第14條異議之訴事後救濟
舉證負擔
債務人喪失於本程序爭執實體事項之機會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民事訴訟法 第386条・第393条(支払督促に対する督促異議)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469조~제470조(지급명령에 대한 이의신청)
中國民事訴訟法 第222條(支付令異議,15日內提出書面異議)
德國ZPO § 694(Widerspruch gegen den Mahnbescheid)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icle 1416(opposition à l'ordonnance portant injonction de payer)
美國無直接對應之督促程序;功能近似為對缺席判決之撤銷聲請(FRCP 55(c) / 60(b))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4

(0190913 制定)

公示催告聲請人,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者,法院應依其聲請,另定新期日。   前項聲請,自有遲誤時起,逾二個月後,不得為之。   聲請人遲誤新期日者,不得聲請更定新期日。

(0231219 制定)

支付命令所載期間已滿後,債權人如於三十日內不為宣告假執行之聲請者,支付命令失其效力,駁回宣告假執行聲請之裁定已確定者亦同。

(0570109 全文修正)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得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   債務人就請求之一部提出異議者,其效力及於全部。   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付與已於合法時期提出異議之證明書。

(0920114 修正)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   債務人得在調解成立或第一審言詞辨論終結前,撤回其異議。但應負擔調解程序費用或訴訟費用。

立法理由一、法院就債權人聲請之數個請求,或債權人、債務人之一造或兩造為複數,發支付命令者,該數請求或多數債權人、債務人相互間,非必有牽連,參酌第五百十三條規定得就請求之一部發支付命令之立法意旨,自應允債務人得就支付命令之一部提出異議。又第五百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僅係規定支付命令應記載事項,對支付命令如何提出異議之方式及異議期間仍應另為明確之規定,俾資遵循。爰修正第一項。   二、第一項既已修正得就支付命令之一部提出異議,爰將第二項刪除。   三、第三項規定付與提出異議之證明書,原立法意旨不外係配合原宣告假執行之制度,恐債權人於債務人異議後,仍持宣告假執行之裁定或失效之支付命令聲請執行。惟有關支付命令得宣告假執行之規定前經刪除,且實務上以支付命令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時,亦須提出確定證明書,本項規定已無實益,故將之刪除。   四、支付命令之異議,係為保護債務人之利益而設,依處分權主義,自應許其撤回異議。惟支付命令一經異議,即視為聲請調解或起訴,為求程序之安定及訴訟之經濟,宜限於調解成立或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始得為之。又債務人異議後復撤回異議,其異議視為聲請調解或起訴之程序費用,乃係可歸責於異議人之事由,自應由其負擔,債權人得依第九十條規定聲請法院為費用負擔之裁定。爰增訂第二項。

(0190913 制定)

公示催告聲請人,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者,法院應依其聲請,另定新期日。   前項聲請,自有遲誤時起,逾二個月後,不得為之。   聲請人遲誤新期日者,不得聲請更定新期日。

(0231219 制定)

支付命令所載期間已滿後,債權人如於三十日內不為宣告假執行之聲請者,支付命令失其效力,駁回宣告假執行聲請之裁定已確定者亦同。

(0570109 全文修正)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得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   債務人就請求之一部提出異議者,其效力及於全部。   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付與已於合法時期提出異議之證明書。

(0920114 修正)

一、法院就債權人聲請之數個請求,或債權人、債務人之一造或兩造為複數,發支付命令者,該數請求或多數債權人、債務人相互間,非必有牽連,參酌第五百十三條規定得就請求之一部發支付命令之立法意旨,自應允債務人得就支付命令之一部提出異議。又第五百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僅係規定支付命令應記載事項,對支付命令如何提出異議之方式及異議期間仍應另為明確之規定,俾資遵循。爰修正第一項。   二、第一項既已修正得就支付命令之一部提出異議,爰將第二項刪除。   三、第三項規定付與提出異議之證明書,原立法意旨不外係配合原宣告假執行之制度,恐債權人於債務人異議後,仍持宣告假執行之裁定或失效之支付命令聲請執行。惟有關支付命令得宣告假執行之規定前經刪除,且實務上以支付命令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時,亦須提出確定證明書,本項規定已無實益,故將之刪除。   四、支付命令之異議,係為保護債務人之利益而設,依處分權主義,自應許其撤回異議。惟支付命令一經異議,即視為聲請調解或起訴,為求程序之安定及訴訟之經濟,宜限於調解成立或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始得為之。又債務人異議後復撤回異議,其異議視為聲請調解或起訴之程序費用,乃係可歸責於異議人之事由,自應由其負擔,債權人得依第九十條規定聲請法院為費用負擔之裁定。爰增訂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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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516 條規定:「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債…」(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5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51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