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519 條(異議之效力)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
-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之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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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516,20日不變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
督促程序(非訟程序)轉為訴訟程序
異議阻斷執行名義
II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之一部。
*
77-19:督促費用500元
aiko1013
3 years ago
專業證照
視為聲請調解:強制調解事件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