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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423 條(調解不成立費用之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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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調解不成立後起訴者,其調解程序之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之一部;不起訴者,由聲請人負擔。
  2. 2.第八十四條之規定,於調解成立之情形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423 條規定,調解不成立後起訴者,調解費用併入訴訟費用;不起訴者由聲請人負擔。調解成立準用第 84 條退還裁判費三分之二。

Q · 調解不成立,我付的費用拿得回來嗎?

起訴就併入訴訟費,不起訴才自付

依民事訴訟法第 423 條,調解不成立後若你接著起訴,調解程序的費用會「作為訴訟費用之一部」,最終由敗訴方負擔,等於沒有額外損失;但若不成立後你決定不起訴,這筆費用就由聲請人自己負擔。第二項另準用第 84 條,調解成立時裁判費可退還三分之二,因此成功調解在費用上明顯優於走完訴訟。

深度解讀

聲請調解要錢。這是大部分人第一次聽到會訝異的事。多少錢?依訴訟標的金額分級,從新台幣 1,000 元到 5,000 元不等。這條法律告訴你一個關鍵機制:如果調解不成立你接著起訴,之前付的調解費用會「算進」訴訟費用的一部,不會白花。但如果調解不成立你決定不起訴了,這筆錢就由聲請人負擔,拿不回來。第二項還有個彩蛋:調解成立的話,準用第 84 條,裁判費可以退還三分之二。這意味著什麼?成功調解比判決勝訴便宜得多。對於金額不大的糾紛,調解是最划算的解決方式。對金額大的糾紛,成功調解可以拿回大筆裁判費,還能省下律師費。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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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4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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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423 條規定:「調解不成立後起訴者,其調解程序之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之一部;不起訴者,由聲請人負擔。第八十四條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4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42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