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423 條規定,調解不成立後起訴者,調解費用併入訴訟費用;不起訴者由聲請人負擔。調解成立準用第 84 條退還裁判費三分之二。
Q · 調解不成立,我付的費用拿得回來嗎?
起訴就併入訴訟費,不起訴才自付
依民事訴訟法第 423 條,調解不成立後若你接著起訴,調解程序的費用會「作為訴訟費用之一部」,最終由敗訴方負擔,等於沒有額外損失;但若不成立後你決定不起訴,這筆費用就由聲請人自己負擔。第二項另準用第 84 條,調解成立時裁判費可退還三分之二,因此成功調解在費用上明顯優於走完訴訟。
聲請調解要錢。這是大部分人第一次聽到會訝異的事。多少錢?依訴訟標的金額分級,從新台幣 1,000 元到 5,000 元不等。這條法律告訴你一個關鍵機制:如果調解不成立你接著起訴,之前付的調解費用會「算進」訴訟費用的一部,不會白花。但如果調解不成立你決定不起訴了,這筆錢就由聲請人負擔,拿不回來。第二項還有個彩蛋:調解成立的話,準用第 84 條,裁判費可以退還三分之二。這意味著什麼?成功調解比判決勝訴便宜得多。對於金額不大的糾紛,調解是最划算的解決方式。對金額大的糾紛,成功調解可以拿回大筆裁判費,還能省下律師費。
民事訴訟法第 423 條為調解程序的費用負擔規範:調解不成立後起訴者,其調解費用併入訴訟費用一併計算;不起訴者由聲請人負擔。第二項準用第 84 條,使調解成立的當事人得退還裁判費三分之二,藉費用差別待遇引導當事人優先嘗試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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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民事訴訟法第 77 條之 20,調解標的金額 10 萬元以下收 1,000 元;逾 10 萬至 100 萬元收 2,000 元;逾 100 萬至 500 萬元收 3,000 元;逾 500 萬至 1,000 萬元收 4,000 元;逾 1,000 萬元收 5,000 元。相比訴訟裁判費按約 1.1% 計算便宜許多,且分級為一次性,30 萬與 99 萬同為 2,000 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 423 條第 2 項準用第 84 條,調解成立者裁判費退還三分之二。若為訴訟繫屬中移付調解成立,依第 420 條之 1 第 4 項亦得退還已繳裁判費三分之二,對大金額案件可省下可觀費用。退費須於調解成立之日起 3 個月內聲請。
依第 423 條第 1 項,調解不成立後若起訴,調解程序費用作為訴訟費用之一部,最終由敗訴方負擔,等於聲請人沒有額外損失;若不成立後不起訴,則由聲請人負擔。
起訴者併入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不起訴者由聲請人自付。
規範調解程序費用的負擔:不成立起訴併入訴訟費、不起訴聲請人自付,成立準用第 84 條退費。
把調解程序費用併入後續訴訟費用一起計算,最終由敗訴方負擔。
依第 77 條之 20 按標的金額分級,1,000 元到 5,000 元不等。
於調解成立之日起 3 個月內,依第 84 條向法院聲請退還三分之二。
聲請費分級(如 30 萬付 1,000 元),成立退三分之二,淨成本可低至數百元。
先繳聲請費;不成立後起訴,該費用併入訴訟費;最後由敗訴方負擔。
依第 425 條準用第 83 條第 1 項,撤回者得聲請退還聲請費三分之二。
小額糾紛調解明顯較省,聲請費分級且成立退三分之二;訴訟裁判費按金額計算且不退。
| 比較面向 | mediation | litigation |
|---|---|---|
| 前置費用 | 聲請費分級(1,000–5,000 元) | 裁判費約標的 1.1% |
| 成功後退費 | 準用第 84 條退裁判費三分之二 | 判決確定不退裁判費 |
| 不成立/敗訴後負擔 | 起訴則併入訴訟費;不起訴聲請人自付 | 由敗訴方負擔全部訴訟費用 |
| 整體成本 | 小額糾紛邊際成本低一個數量級 | 金額越大裁判費越高 |
第二審法院,應依聲請,就關於假執行之上訴,先為辯論及裁判。 第四百一十條之規定,於前項情形不適用之。
調解不成立後起訴者,其調解程序之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之一部;不起訴者,由聲請人負擔。
調解不成立後起訴者,其調解程序之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之一部;不起訴者,由聲請人負擔。
調解不成立後起訴者,其調解程序之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之一部;不起訴者,由聲請人負擔。 第八十四條之規定,於調解成立之情形準用之。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不修正,列為第一項。 二、增訂第二項,明定準用第八十四條之規定,以利適用。
第二審法院,應依聲請,就關於假執行之上訴,先為辯論及裁判。 第四百一十條之規定,於前項情形不適用之。
調解不成立後起訴者,其調解程序之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之一部;不起訴者,由聲請人負擔。
調解不成立後起訴者,其調解程序之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之一部;不起訴者,由聲請人負擔。
一、原條文不修正,列為第一項。 二、增訂第二項,明定準用第八十四條之規定,以利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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