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423 條(調解不成立費用之負擔)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423 條規定,調解不成立後起訴者,調解費用併入訴訟費用;不起訴者由聲請人負擔。調解成立準用第 84 條退還裁判費三分之二。
Q · 調解不成立,我付的費用拿得回來嗎?
起訴就併入訴訟費,不起訴才自付
依民事訴訟法第 423 條,調解不成立後若你接著起訴,調解程序的費用會「作為訴訟費用之一部」,最終由敗訴方負擔,等於沒有額外損失;但若不成立後你決定不起訴,這筆費用就由聲請人自己負擔。第二項另準用第 84 條,調解成立時裁判費可退還三分之二,因此成功調解在費用上明顯優於走完訴訟。
深度解讀
聲請調解要錢。這是大部分人第一次聽到會訝異的事。多少錢?依訴訟標的金額分級,從新台幣 1,000 元到 5,000 元不等。這條法律告訴你一個關鍵機制:如果調解不成立你接著起訴,之前付的調解費用會「算進」訴訟費用的一部,不會白花。但如果調解不成立你決定不起訴了,這筆錢就由聲請人負擔,拿不回來。第二項還有個彩蛋:調解成立的話,準用第 84 條,裁判費可以退還三分之二。這意味著什麼?成功調解比判決勝訴便宜得多。對於金額不大的糾紛,調解是最划算的解決方式。對金額大的糾紛,成功調解可以拿回大筆裁判費,還能省下律師費。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4 版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