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419 條(調解不成立之效果)
- 1.當事人兩造於期日到場而調解不成立者,法院得依一造當事人之聲請,按該事件應適用之訴訟程序,命即為訴訟之辯論。但他造聲請延展期日者,應許可之。
- 2.前項情形,視為調解之聲請人自聲請時已經起訴。
- 3.當事人聲請調解而不成立,如聲請人於調解不成立證明書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起訴者,視為自聲請調解時,已經起訴;其於送達前起訴者,亦同。
- 4.以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或因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而視為調解之聲請者,如調解不成立,除調解當事人聲請延展期日外,法院應按該事件應適用之訴訟程序,命即為訴訟之辯論,並仍自原起訴或支付命令聲請時,發生訴訟繫屬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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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419條規定調解不成立後10日內起訴,視為自聲請調解時已起訴,達成時效保全。
Q · 調解不成立後,我的請求權時效會不會就過了?
依民事訴訟法第419條,聲請調解而不成立時,只要在調解不成立證明書送達後10日不變期間內起訴,法律就把你的起訴時點往前挪到聲請調解那一天(視為自聲請調解時已經起訴)。若兩造都在場,更可當場聲請即為訴訟之辯論,不受10日限制。這層擬制保證你不會因為走了調解程序而喪失時效利益。
白話解讀
打官司的人最怕「時效」這兩個字。請求權一旦過了時效,對方一句「時效抗辯」你就輸了。這條法律藏著一個時效保全的大絕招,但大部分人從來沒聽過:調解不成立時,只要你在 10 日不變期間內起訴(或雙方都在場時當場轉訴訟),法律會把你的起訴時點「往前挪」到你聲請調解那一天。這個「視為起訴」的擬制效果,實質上把聲請調解變成低成本的時效保全工具。你的請求權剩三個月到期、手邊證據還沒整理齊、律師還沒找好、訴狀還沒想清楚,直接貿然起訴很可能因為準備不足敗訴。這時先聲請調解,聲請費比訴訟裁判費便宜很多,時效問題直接解決,還有一次嘗試和解的機會。就算失敗,起訴時點照樣回到當初聲請日。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419條規範調解不成立後的程序銜接與時效保全效果,建立三層擬制:兩造到場時得當場聲請即為訴訟之辯論;不在場者於不成立證明書送達後10日不變期間內起訴,視為自聲請調解時已起訴;以起訴或支付命令異議視為調解聲請者,調解不成立後訴訟繫屬效力回溯至原聲請時,確保程序轉換不損及當事人實體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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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調解不成立後還能起訴嗎?▾
可以。調解不成立後仍得起訴,且符合條件時起訴時點回溯到聲請調解日。
Q2調解不成立要多久內起訴才保時效?▾
調解不成立證明書送達後10日不變期間內起訴,才享有視為自聲請調解時已起訴的回溯效力。
Q3聲請調解可以中斷時效嗎?▾
可以。民法第129條第2項把聲請調解列為時效中斷事由,第419條再以視為起訴強化保全。
Q4視為起訴是什麼意思?▾
法律把你後來的起訴時點擬制為聲請調解那一天,時效中斷與訴訟繫屬都從該日起算。
Q5支付命令被異議後變調解,時效怎麼算?▾
依第419條第4項,調解不成立後訴訟繫屬效力回溯至原聲請支付命令時,不因程序轉換而吃虧。
Q6調解不成立證明書怎麼拿?▾
向辦理調解的法院聲請核發調解不成立證明書,送達日是起算10日不變期間的基準。
Q7兩造都到場可以直接轉訴訟嗎?▾
可以。兩造於期日到場而調解不成立者,法院得依一造聲請當場命即為訴訟之辯論,不受10日限制。
Q8聲請調解和直接起訴哪個划算?▾
時效在即又證據未齊時,聲請調解費用低於裁判費、可保時效又有和解機會,常較直接起訴有利。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面向 | 先聲請調解 | 直接起訴 |
|---|---|---|
| 費用 | 聲請費低,鄉鎮市調解免費 | 裁判費約請求金額1.1% |
| 時效保全 | 聲請即中斷,10日內起訴回溯保全 | 起訴日中斷 |
| 準備時間 | 可先卡住時效再補齊證據 | 須一次備齊訴狀與證據 |
| 和解機會 | 多一次第三方促成和解的機會 | 進入對抗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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