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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民事訴訟法 第 419 條(調解不成立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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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當事人兩造於期日到場而調解不成立者,法院得依一造當事人之聲請,按該事件應適用之訴訟程序,命即為訴訟之辯論。但他造聲請延展期日者,應許可之。
  2. 2.前項情形,視為調解之聲請人自聲請時已經起訴。
  3. 3.當事人聲請調解而不成立,如聲請人於調解不成立證明書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起訴者,視為自聲請調解時,已經起訴;其於送達前起訴者,亦同。
  4. 4.以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或因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而視為調解之聲請者,如調解不成立,除調解當事人聲請延展期日外,法院應按該事件應適用之訴訟程序,命即為訴訟之辯論,並仍自原起訴或支付命令聲請時,發生訴訟繫屬之效力。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419條規定調解不成立後10日內起訴,視為自聲請調解時已起訴,達成時效保全。

Q · 調解不成立後,我的請求權時效會不會就過了?

不會。10日內起訴視為聲請調解時已起訴

依民事訴訟法第419條,聲請調解而不成立時,只要在調解不成立證明書送達後10日不變期間內起訴,法律就把你的起訴時點往前挪到聲請調解那一天(視為自聲請調解時已經起訴)。若兩造都在場,更可當場聲請即為訴訟之辯論,不受10日限制。這層擬制保證你不會因為走了調解程序而喪失時效利益。

深度解讀

打官司的人最怕「時效」這兩個字。請求權一旦過了時效,對方一句「時效抗辯」你就輸了。這條法律藏著一個時效保全的大絕招,但大部分人從來沒聽過:調解不成立時,只要你在 10 日不變期間內起訴(或雙方都在場時當場轉訴訟),法律會把你的起訴時點「往前挪」到你聲請調解那一天。這個「視為起訴」的擬制效果,實質上把聲請調解變成低成本的時效保全工具。你的請求權剩三個月到期、手邊證據還沒整理齊、律師還沒找好、訴狀還沒想清楚,直接貿然起訴很可能因為準備不足敗訴。這時先聲請調解,聲請費比訴訟裁判費便宜很多,時效問題直接解決,還有一次嘗試和解的機會。就算失敗,起訴時點照樣回到當初聲請日。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4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6 版

本條有 6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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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419 條規定:「當事人兩造於期日到場而調解不成立者,法院得依一造當事人之聲請,按該事件應適用之訴訟程序,命即為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4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41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