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419 條(調解不成立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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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419條規定調解不成立後10日內起訴,視為自聲請調解時已起訴,達成時效保全。
Q · 調解不成立後,我的請求權時效會不會就過了?
不會。10日內起訴視為聲請調解時已起訴
依民事訴訟法第419條,聲請調解而不成立時,只要在調解不成立證明書送達後10日不變期間內起訴,法律就把你的起訴時點往前挪到聲請調解那一天(視為自聲請調解時已經起訴)。若兩造都在場,更可當場聲請即為訴訟之辯論,不受10日限制。這層擬制保證你不會因為走了調解程序而喪失時效利益。
深度解讀
打官司的人最怕「時效」這兩個字。請求權一旦過了時效,對方一句「時效抗辯」你就輸了。這條法律藏著一個時效保全的大絕招,但大部分人從來沒聽過:調解不成立時,只要你在 10 日不變期間內起訴(或雙方都在場時當場轉訴訟),法律會把你的起訴時點「往前挪」到你聲請調解那一天。這個「視為起訴」的擬制效果,實質上把聲請調解變成低成本的時效保全工具。你的請求權剩三個月到期、手邊證據還沒整理齊、律師還沒找好、訴狀還沒想清楚,直接貿然起訴很可能因為準備不足敗訴。這時先聲請調解,聲請費比訴訟裁判費便宜很多,時效問題直接解決,還有一次嘗試和解的機會。就算失敗,起訴時點照樣回到當初聲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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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6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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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有 6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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