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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事訴訟法 第 416 條(調解成立之效力與調解無效或撤銷)

  1. 1.調解經當事人合意而成立;調解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之效力。
  2. 2.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向原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
  3. 3.前項情形,原調解事件之聲請人,得就原調解事件合併起訴或提起反訴,請求法院於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時合併裁判之。並視為自聲請調解時,已經起訴
  4. 4.第五百條至第五百零二條及第五百零六條之規定,於第二項情形準用之。
  5. 5.調解不成立者,法院應付與當事人證明書。
  6. 6.第五編之一第三人撤銷訴訟程序之規定,於第一項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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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416條規定,法院調解成立與訴訟上和解同一效力,等同確定判決,可逕為強制執行,僅能於送達後30日內依法定原因提起撤銷之訴。

Q · 法院調解成立後可以反悔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416條,調解成立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效力,等同確定判決。想推翻必須具備「無效或得撤銷」之法定原因(如被詐欺、無行為能力、代理權欠缺),並在送達後30日內向原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逾30日除斥期間,即使事後發現吃虧也只能接受。對方不履行時不必重新起訴,可直接持調解筆錄聲請強制執行。

白話解讀

簽下調解筆錄那一刻的重量,比大多數人想像的大得多。416 條說:調解成立「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之效力」。翻譯成人話就是:這張紙等於確定判決。對方不履行?直接拿調解筆錄去聲請強制執行,不用再打一次訴訟。反悔?條件嚴苛到一般人很難達到:必須存在「無效或得撤銷」的法定原因(例如被詐欺、重大錯誤、無行為能力、代理權欠缺等),而且要在送達後30天內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過了30天,即使事後發現自己虧了,都只能認。最殘酷的是,很多人在調解室內以為「先簽一簽之後不行再告」,他們不知道這張筆錄一下去,就帶著確定判決的執行力出門。民國102年的修法還新增了第三人撤銷訴訟的準用,保護被調解結果波及的善意第三人。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416條為法院調解效力規範:調解經當事人合意成立後,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之效力,等同確定判決而具執行力;如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當事人得於送達後30日內向原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民國102年並新增準用第三人撤銷訴訟程序,以保護受調解結果波及的善意第三人。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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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調解成立可以反悔嗎?

原則不能。調解成立等同確定判決,須有無效或得撤銷之法定原因,且在送達後30日內提起撤銷之訴。

Q2調解筆錄等於判決嗎?

就執行力而言幾乎相同,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效力,可直接作為強制執行名義。

Q3調解後對方不履行怎麼辦?

不必重新起訴,持調解筆錄加確定證明,直接向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

Q4撤銷調解之訴的期限多久?

送達後30日內,為除斥期間,逾期永遠喪失救濟機會。

Q5法院調解和鄉鎮市調解效力一樣嗎?

不同。法院調解成立直接等同確定判決,鄉鎮市調解須再經法院核定才有同等效力。

Q6被詐欺簽的調解可以撤銷嗎?

可以,但須證明對方故意欺騙、你因此陷於錯誤,並在30日內提起撤銷調解之訴。

Q7第三人被調解結果損害怎麼辦?

民國102年新增準用第三人撤銷訴訟程序,受波及的善意第三人可提起撤銷。

Q8調解不成立會怎樣?

依本條第5項,法院應發給當事人證明書,當事人可續行起訴或聲請續審。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調解成立確定判決訴訟上和解
產生方式雙方合意+法官核定法官認定後作成訴訟中雙方合意
執行力等同確定判決,可逕為執行可逕為執行可逕為執行
救濟方式30日內撤銷/宣告無效之訴上訴或再審繼續審判之請求
救濟門檻須法定無效/得撤銷原因上訴期間或再審事由和解無效或得撤銷原因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民事調停法 第16条(調停調書は裁判上の和解と同一の効力)
🇰🇷 韓國민사조정법 제29조(조정조서는 재판상 화해와 동일한 효력)
🇩🇪 德國ZPO § 794 Abs. 1 Nr. 1(gerichtlicher Vergleich als Vollstreckungstitel)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 1565(homologation de l'accord de médiation, force exécutoire)
🇺🇸 美國Consent judgment / settlement agreement(普通法+FRCP 41,無單一成文對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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