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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415-1調解條款及調解程序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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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關於財產權爭議之調解,經兩造同意,得由調解委員酌定解決事件之調解條款。
  2. 2.前項調解條款之酌定,除兩造另有約定外,以調解委員過半數定之。
  3. 3.調解委員不能依前項規定酌定調解條款時,法官得於徵詢兩造同意後,酌定調解條款,或另定調解期日,或視為調解不成立。
  4. 4.調解委員酌定之調解條款,應作成書面,記明年月日,或由書記官記明於調解程序筆錄,由調解委員簽名後,送請法官審;其經法官核定者,視為調解成立。
  5. 5.前項經核定之記載調解條款之書面,視為調解程序筆錄。
  6. 6.法官酌定之調解條款,於書記官記明於調解程序筆錄時,視為調解成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415條之1規定,財產權爭議調解經兩造同意,得由調解委員酌定調解條款,經法官核定後視為調解成立。

Q · 調解談不攏又不想打官司,還有別的辦法嗎?

可以,財產權爭議經兩造同意可授權調解委員酌定條款

依民事訴訟法第415條之1,只要爭議屬於財產權性質且兩造都同意,就可以由調解委員直接酌定解決事件的調解條款。調解委員酌定的條款作成書面後送請法官審核,經法官核定即視為調解成立,效力等同訴訟上和解。三個前提:限財產權爭議、須兩造同意授權、酌定後須經法官核定。這條為「雙方都想結束卻都不願先讓步」的僵局提供出口。

白話解讀

大多數人以為調解只有兩條路:談得攏就和解,談不攏就訴訟。415條之1 開了第三條路。只要是財產權爭議、兩造都同意,調解委員可以直接「酌定」調解條款。翻成白話就是:你跟對方都知道彼此不可能自己談出具體金額和條件,但又都不想花一年打官司,這時候你們可以集體授權調解委員幫你們決定。調解委員酌定的條款經法官審核後,效力等於訴訟上和解(第416條)。這條法律的真正價值是解決一個心理僵局:兩邊都想結束但都不想先讓步。透過本條,你可以把「讓步」這個動作外包給調解委員,面子保住了、事情結了,而且整個過程可能只需要一兩次期日。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415條之1是調解程序中的「授權酌定」機制:在財產權爭議的調解中,經當事人雙方同意,得由調解委員代為酌定解決事件的調解條款,其條款經法官核定後視為調解成立,並與訴訟上和解具同一效力。性質上是嵌入調解程序的微型仲裁,讓當事人把最終決定外包給第三人而仍不違背當事人自主原則。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授權調解委員酌定後,如果酌定的條款我不能接受可以反悔嗎?

非常有限。調解委員酌定的條款送法官審核後,若法官核定即視為調解成立,與訴訟上和解同一效力。要推翻它必須證明有無效或得撤銷的法定事由(被詐欺、重大錯誤、無行為能力等),並在送達後30日內依第416條第2項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之訴,「我後悔」不是法定事由。所以授權前的功課比事後救濟重要太多。

Q2調解委員怎麼決定條款?他們會考慮什麼?

調解委員酌定時會參考事件關係、兩造主張、證據資料、市場行情及實務慣例。兩位以上調解委員時,除兩造另有約定外,以過半數決定。不同背景的調解委員權衡重點不同,期日前了解調解委員背景就能預判酌定方向,該私下溝通就溝通、該補充資料就補充。

Q3民事訴訟法第415條之1要符合什麼條件才能用?

三個前提缺一不可:第一,爭議須屬財產權性質,非身分或人身關係糾紛;第二,兩造須同意授權調解委員酌定;第三,酌定條款須經法官核定後才視為調解成立並生效力。

Q4民事訴訟法第415條之1是什麼?

財產權爭議調解中經兩造同意,可由調解委員酌定解決事件的調解條款,核定後視為調解成立,是調解僵局的第三條路。

Q5什麼叫授權調解委員酌定?

雙方把「決定具體條款」這個動作外包給調解委員,由委員在合理範圍內代為訂出金額與條件,性質近於嵌入調解的微型仲裁。

Q6酌定條款核定後有什麼效力?

經法官核定即視為調解成立,與訴訟上和解同一效力,具既判力並可作為強制執行名義。

Q7第415條之1和直接和解差在哪?

一般和解須雙方自己談出具體內容;415-1則把決定權交給調解委員,解決「都想結束卻都不想先讓步」的心理僵局。

Q8民事訴訟法第415條之1怎麼用?

確認爭議屬財產權 → 期日中雙方同意授權 → 事前與調解委員溝通底線 → 委員酌定作成書面 → 送法官核定。

Q9授權酌定前要準備什麼?

設定可接受的金額上下限與付款條件、寫下能接受的最差情境、私下與調解委員溝通期待範圍,把授權變成有策略的外包。

Q10酌定條款不滿意怎麼救濟?

核定後須具備無效或得撤銷的法定事由,並於送達後30日內依第416條第2項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之訴,單純後悔不算事由。

Q11調解委員不能酌定時怎麼辦?

法官得徵詢兩造同意後自行酌定,或另定調解期日,或視為調解不成立,由法官接手程序。

Q12第415條之1 vs 第417條依職權方案差在哪?

415-1須兩造同意授權由調解委員酌定;417是法官依職權主動提案,不需事前同意,當事人可異議。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Option 415 1Option 417 courtOption litigation
是否需雙方同意須兩造同意授權法官依職權提出,不需事前同意起訴為單方行為
決定者調解委員(過半數)法官法院判決
結案速度可能一至二次期日視異議情形通常一年以上
效力核定後同訴訟上和解未異議者同調解成立確定判決
費用調解費用低調解費用低須繳裁判費約1.1%

Option 415 1

是否需雙方同意
須兩造同意授權
決定者
調解委員(過半數)
結案速度
可能一至二次期日
效力
核定後同訴訟上和解
費用
調解費用低

Option 417 court

是否需雙方同意
法官依職權提出,不需事前同意
決定者
法官
結案速度
視異議情形
效力
未異議者同調解成立
費用
調解費用低

Option litigation

是否需雙方同意
起訴為單方行為
決定者
法院判決
結案速度
通常一年以上
效力
確定判決
費用
須繳裁判費約1.1%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日本民事調停法(裁判所による民事調停。調停に代わる決定は第17条)
韓國민사조정법(법원 조정 및 조정을 갈음하는 결정 제30조)
美國Med-Arb / binding mediation(court-annexed ADR)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1

(0880115 增訂)

關於財產權爭議之調解,經兩造同意,得由調解委員酌定解決事件之調解條款。   前項調解條款之酌定,除兩造另有約定外,以調解委員過半數定之。   調解委員不能依前項規定酌定調解條款時,法官得於徵詢兩造同意後,酌定調解條款,或另定調解期日,或視為調解不成立。   調解委員酌定之調解條款,應作成書面,記明年月日,或由書記官記明於調解程序筆錄,由調解委員簽名後,送請法官審核;其經法官核定者,視為調解成立。   前項經核定之記載調解條款之書面,視為調解程序筆錄。   法官酌定之調解條款,於書記官記明於調解程序筆錄時,視為調解成立。

立法理由一、本條係新增。   二、關於財產權爭議之調解,如兩造均有成立調解之意願,惟因無法即就具體調解內容獲致結論,而願由調解委員酌定調解條款者,調解委員自宜予以酌定,以杜訟爭,而保護當事人選擇程序之機會,爰增設調解委員經兩造同意得酌定調解條款,並視為當事人已依該調解條款成立調解之規定,俾利適用。

  • 財產權名詞
  • 期日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名詞
  • 核定名詞
(0880115 增訂)

一、本條係新增。   二、關於財產權爭議之調解,如兩造均有成立調解之意願,惟因無法即就具體調解內容獲致結論,而願由調解委員酌定調解條款者,調解委員自宜予以酌定,以杜訟爭,而保護當事人選擇程序之機會,爰增設調解委員經兩造同意得酌定調解條款,並視為當事人已依該調解條款成立調解之規定,俾利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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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415-1 條規定:「關於財產權爭議之調解,經兩造同意,得由調解委員酌定解決事件之調解條款。前項調解條款之酌定,除兩造…」(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415-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415-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