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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4 分鐘

民事訴訟法 第 415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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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415條已於民國88年刪除,原法官退席囑調解人勸解的機制,由第406條之1調解委員制度取代。

Q · 民事訴訟法第415條還有效嗎?

民事訴訟法第415條已於民國88年刪除,現已無效力。原條文規定法官行調解時得暫行退席、囑由調解人先行勸解後回報。88年修法重新設計調解制度,改以第406條之1由調解委員先行調解為原則,法官僅在必要時介入,原條文機制不再需要。查詢現行調解程序應參照第403條至第426條。

白話解讀

本條於民國88年刪除。原條文規定法官行調解時得暫行退席、囑付調解人先行勸解,再由調解人回報法官。88年修法後整體調解制度重新設計,改由調解委員先行調解為原則(第406條之1),法官僅在必要時介入,原條文的「暫行退席請調解人勸解」機制因此不再需要,本條正式走入歷史。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415條為已刪除之程序性條文,原屬民事調解程序規定,內容為法官行調解時得暫行退席、囑由調解人先行勸解之機制。民國88年調解制度全面改制後,本條功能由第406條之1調解委員先行調解制度取代而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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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事訴訟法第415條是什麼?

民事訴訟法第415條為已刪除的程序條文,原規定法官行調解時得暫行退席、囑由調解人先行勸解。民國88年調解改制後,功能由第406條之1取代而刪除。

Q2第415條為什麼被刪除?

民國88年民事調解制度全面改制,新增第406條之1確立由調解委員先行調解為原則,法官僅必要時介入,原條文的退席勸解機制不再需要,因此刪除。

Q3已刪除的第415條還能在訴訟中引用嗎?

不能。刪除條文已無法律效力,應引用現行對應規定,民事調解程序見第403條至第426條,尤以第406條之1為核心。

Q4條文寫「(刪除)」是什麼意思?

代表該條已正式廢止、無法律效力,但保留條號供沿革查考,不是資料缺漏。

Q5取代第415條的第406條之1規定什麼?

規定調解程序由簡易庭法官行之,並以列冊選任之調解委員先行調解為原則。

Q6什麼是民事調解?

起訴前或訴訟中,由法院或調解委員協助當事人達成合意以解決紛爭的程序,部分事件起訴前強制先調解。

Q7怎麼查第415條的現行對應規定?

查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二章「調解程序」第403條至第426條,核心為第406條之1。

Q8現在的民事調解怎麼進行?

由簡易庭調解委員先行調解,必要時法官介入;成立作成筆錄即有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

Q9怎麼確認一條法條是不是已刪除?

看全國法規資料庫條文內容是否顯示「(刪除)」,並比對沿革頁的修法紀錄。

Q10舊判決或文書引用了第415條怎麼辦?

屬88年前的歷史引用,理解時對照當年版本即可,現行案件不得再援用。

Q11調解人 vs 調解委員差在哪?

舊制調解人為法官個案囑託勸解者;新制調解委員由地方法院列冊選任、制度化先行調解,更專業。

Q12第415條(舊)vs 第406條之1(新)差在哪?

舊制由法官退席請調解人勸解;新制以調解委員先行調解為原則、法官退居必要時介入。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old_415new_406_1note
勸解主體法官退席後由調解人先行勸解由列冊選任之調解委員先行調解新制將調解專業化、制度化
法官角色親自主持並視情況暫行退席原則退居必要時介入減輕法官負擔、提升調解彈性
現行效力已刪除(民國88年)現行有效舊條文僅具沿革參考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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