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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415 條
(刪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415條已於民國88年刪除,原法官退席囑調解人勸解的機制,由第406條之1調解委員制度取代。
Q · 民事訴訟法第415條還有效嗎?
民事訴訟法第415條已於民國88年刪除,現已無效力。原條文規定法官行調解時得暫行退席、囑由調解人先行勸解後回報。88年修法重新設計調解制度,改以第406條之1由調解委員先行調解為原則,法官僅在必要時介入,原條文機制不再需要。查詢現行調解程序應參照第403條至第426條。
白話解讀
本條於民國88年刪除。原條文規定法官行調解時得暫行退席、囑付調解人先行勸解,再由調解人回報法官。88年修法後整體調解制度重新設計,改由調解委員先行調解為原則(第406條之1),法官僅在必要時介入,原條文的「暫行退席請調解人勸解」機制因此不再需要,本條正式走入歷史。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415條為已刪除之程序性條文,原屬民事調解程序規定,內容為法官行調解時得暫行退席、囑由調解人先行勸解之機制。民國88年調解制度全面改制後,本條功能由第406條之1調解委員先行調解制度取代而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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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事訴訟法第415條是什麼?▾
已刪除的程序條文,原規定法官調解時得退席請調解人先行勸解。
Q2第415條為什麼被刪除?▾
88年調解改制,改由調解委員先行調解(第406條之1),原機制不再需要。
Q3第415條的功能現在由哪一條規定?▾
由第406條之1(調解委員先行調解)取代。
Q4查不到第415條內容是正常的嗎?▾
正常,條文顯示「(刪除)」即代表已廢止,不是資料缺漏。
Q5現行民事調解程序怎麼進行?▾
原則由簡易庭調解委員先行調解,法官必要時介入,見第403至426條。
Q6調解人和調解委員一樣嗎?▾
不同。88年後制度改為列冊選任的調解委員,較舊制的調解人更制度化。
Q7已刪除的條文還能在訴訟中引用嗎?▾
不能,無法律效力,應引用現行對應條文。
Q8去哪查民事訴訟法調解編的修法沿革?▾
可查全國法規資料庫沿革頁,或彙整修法歷程的法律平台。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old_415 | new_406_1 | note |
|---|---|---|---|
| 勸解主體 | 法官退席後由調解人先行勸解 | 由列冊選任之調解委員先行調解 | 新制將調解專業化、制度化 |
| 法官角色 | 親自主持並視情況暫行退席 | 原則退居必要時介入 | 減輕法官負擔、提升調解彈性 |
| 現行效力 | 已刪除(民國88年) | 現行有效 | 舊條文僅具沿革參考價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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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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