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414 條(調解之態度)
調解時應本和平懇切之態度,對當事人兩造為適當之勸導,就調解事件酌擬平允方案,力謀雙方之和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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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414條要求法官調解時應本和平懇切態度勸導兩造、酌擬平允方案,法官態度是法定程序義務。
Q · 調解時法官態度很差或偏袒對方,我可以怎麼辦?
依民事訴訟法第414條,法官調解時「應」本和平懇切之態度、為適當勸導並酌擬平允方案,這是程序義務不是個人風格。遇到明顯敷衍或偏袒,你可當場引用條號請法官重聽、請書記官將程序進行方式記入筆錄,情節嚴重者得依第33條聲請法官迴避,或事後向法院陳情。
白話解讀
法官在調解庭上的態度是被法律規範的。414 條白紙黑字寫:法官「應」本和平懇切之態度對你勸導,「力謀雙方之和諧」,不是可有可無的客套用語。這意味著你遇到態度惡劣、明顯偏袒、或根本沒有認真聽你說話的法官,這不只是運氣不好,這是違反本條規定的程序義務。你可以當場委婉提醒、可以在筆錄上請求加註、嚴重時可以事後向司法院陳情或要求更換承辦法官。大多數人碰到這種情況會默默忍受然後回家抱怨,他們不知道法律明文要求法官維持這個態度,不是施捨,是你的程序權益。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414條為法院調解程序中對法官行為態度的規範,要求法官以和平懇切之態度對兩造為適當勸導、酌擬平允方案並力謀和諧,將原屬職業倫理的態度要求提升為法定程序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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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調解時法官態度很差怎麼辦?▾
可當場引用第414條請法官重聽,並請書記官將程序進行記入筆錄。
Q2法官一直壓我簽調解方案合法嗎?▾
說明風險是合法勸導,威脅施壓到別無選擇則逾越本條,你有權說再考慮。
Q3第414條對雙方都適用嗎?▾
適用。法官對兩造都有平等勸導與維持平允方案的義務。
Q4法官偏袒對方算違反第414條嗎?▾
若未聽事實即預設立場、情感性語言只針對一方,可能構成違反。
Q5調解委員也適用第414條嗎?▾
不直接適用,但鄉鎮市調解條例有類似態度懇切要求,可循同樣邏輯反映。
Q6家事調解也適用第414條嗎?▾
適用。家事事件調解準用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
Q7對法官態度有意見要記在哪?▾
請書記官加註於調解筆錄,作為日後程序瑕疵陳情的依據。
Q8法官違反第414條我可以聲請迴避嗎?▾
態度明顯影響公正判斷時,可依第33條聲請法官迴避。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lawful_persuasion | unlawful_coercion |
|---|---|---|
| 說明方案合理性 | 合法(本條授權勸導) | — |
| 分析拒絕的法律風險 | 合法勸導 | — |
| 威脅性語言迫簽 | — | 違法逾越第414條 |
| 施壓到別無選擇 | — | 違法逾越第414條 |
| 當事人請求再考慮 | 須尊重並停止勸導 | 強迫當場決定即違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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