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414 條(調解之態度)
快速跳轉
調解時應本和平懇切之態度,對當事人兩造為適當之勸導,就調解事件酌擬平允方案,力謀雙方之和諧。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414條要求法官調解時應本和平懇切態度勸導兩造、酌擬平允方案,法官態度是法定程序義務。
Q · 調解時法官態度很差或偏袒對方,我可以怎麼辦?
可以。法官態度是第414條明訂的義務
依民事訴訟法第414條,法官調解時「應」本和平懇切之態度、為適當勸導並酌擬平允方案,這是程序義務不是個人風格。遇到明顯敷衍或偏袒,你可當場引用條號請法官重聽、請書記官將程序進行方式記入筆錄,情節嚴重者得依第33條聲請法官迴避,或事後向法院陳情。
白話解讀
法官在調解庭上的態度是被法律規範的。414 條白紙黑字寫:法官「應」本和平懇切之態度對你勸導,「力謀雙方之和諧」,不是可有可無的客套用語。這意味著你遇到態度惡劣、明顯偏袒、或根本沒有認真聽你說話的法官,這不只是運氣不好,這是違反本條規定的程序義務。你可以當場委婉提醒、可以在筆錄上請求加註、嚴重時可以事後向司法院陳情或要求更換承辦法官。大多數人碰到這種情況會默默忍受然後回家抱怨,他們不知道法律明文要求法官維持這個態度,不是施捨,是你的程序權益。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414條為法院調解程序中對法官行為態度的規範,要求法官以和平懇切之態度對兩造為適當勸導、酌擬平允方案並力謀和諧,將原屬職業倫理的態度要求提升為法定程序義務。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法官調解時明顯偏袒另一方我可以怎麼做?
三個層次:第一,當場引用第414條請求法官平衡。第二,請書記官將程序進行方式記入筆錄。第三,情節嚴重可依第33條聲請法官迴避,或向司法院政風單位陳情。內行人提示:法官基於事實勸某一方讓步不叫偏袒,真正偏袒是不聽事實即預設立場、或情感性語言只針對某一方。
Q2調解方案我不滿意但法官一直壓我簽,怎麼辦?
合法勸導和違法強迫有明確界線。法官可說明方案合理性、分析拒絕的法律風險,但不能用威脅性語言施壓到你別無選擇。你可明確說「我需要回去考慮」或「無法接受」,法官就必須停止勸導並記錄調解不成立(第420條)。內行人提示:沒有任何調解方案是你必須當場決定的,堅持再考慮是絕對的權利。
Q3第414條對雙方當事人都適用嗎?
適用。法官對兩造都有以和平懇切態度勸導、維持平允方案的義務。若你是被請求方感覺法官偏袒原告,同樣可引用本條請求平衡。內行人提示:調解方案顯失公平時,明確表達不接受並請求法官依本條酌擬平允方案。
Q4民事訴訟法414條是什麼?
規範法官調解時的態度義務,要求和平懇切勸導兩造、酌擬平允方案,是法定程序義務而非個人風格。
Q5什麼叫和平懇切之態度?
法官須以平和誠懇態度對待兩造、認真傾聽並合理引導,不得敷衍、不耐煩或情感性偏向一方。
Q6平允方案是什麼意思?
法官就調解事件酌擬的公平合理解決方案,須兼顧兩造而非偏向任一方。
Q7適當之勸導跟強迫差在哪?
勸導是說明方案合理性與拒絕風險(合法),強迫是威脅施壓到別無選擇(違法逾越本條)。
Q8調解時法官態度很差怎麼辦?
當場引用第414條請法官重聽 → 請書記官記入筆錄 → 情節嚴重依第33條聲請迴避或事後向院長陳情。
Q9怎麼把法官的程序問題留下證據?
當場請書記官將程序進行方式加註於調解筆錄,日後作為程序瑕疵依據,比回家寫日記有力。
Q10法官壓我簽方案我該怎麼回應?
明確說「我需要回去考慮」或「無法接受」,法官就須停止勸導並記錄調解不成立(第420條)。
Q11聲請法官迴避要在什麼時候提?
態度明顯影響公正判斷時依第33條聲請,應於知悉迴避事由時即時為之,不宜拖延。
Q12第414條 vs 法官倫理規範差在哪?
414條是民事訴訟法的程序義務(可生程序救濟),法官倫理規範是職業倫理層面,兩者精神呼應但救濟途徑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Lawful persuasion | Unlawful coercion |
|---|---|---|
| 說明方案合理性 | 合法(本條授權勸導) | — |
| 分析拒絕的法律風險 | 合法勸導 | — |
| 威脅性語言迫簽 | — | 違法逾越第414條 |
| 施壓到別無選擇 | — | 違法逾越第414條 |
| 當事人請求再考慮 | 須尊重並停止勸導 | 強迫當場決定即違法 |
Lawful persuasion
- 說明方案合理性
- 合法(本條授權勸導)
- 分析拒絕的法律風險
- 合法勸導
- 威脅性語言迫簽
- —
- 施壓到別無選擇
- —
- 當事人請求再考慮
- 須尊重並停止勸導
Unlawful coercion
- 說明方案合理性
- —
- 分析拒絕的法律風險
- —
- 威脅性語言迫簽
- 違法逾越第414條
- 施壓到別無選擇
- 違法逾越第414條
- 當事人請求再考慮
- 強迫當場決定即違法
立法沿革 4 版
(0190913 制定)
在第一審所為之訴訟行為,除別有規定外,於第二審有效力。其在第一審所為之準備程序,亦同。
(0231219 制定)
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於調解期日到場者,法院得以裁定科五十圓以下之罰鍰;其有代理人到場,而本人無正當理由不從前條之命者亦同。 前項裁定得為抗告,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0570109 全文修正)
調解推事應本和平懇切之態度,對當事人兩造為適當之勸導,並徵詢調解人之意見,就調解事件,酌擬平允辦法,力謀雙方之協和。
(0880115 修正)
調解時應本和平懇切之態度,對當事人兩造為適當之勸導,就調解事件酌擬平允方案,力謀雙方之和諧。
立法理由配合第四百零六條之一規定,將「調解推事」修正為「調解時」,並刪除「並徵詢調解人之意見」九字。
在第一審所為之訴訟行為,除別有規定外,於第二審有效力。其在第一審所為之準備程序,亦同。
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於調解期日到場者,法院得以裁定科五十圓以下之罰鍰;其有代理人到場,而本人無正當理由不從前條之命者亦同。 前項裁定得為抗告,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調解推事應本和平懇切之態度,對當事人兩造為適當之勸導,並徵詢調解人之意見,就調解事件,酌擬平允辦法,力謀雙方之協和。
配合第四百零六條之一規定,將「調解推事」修正為「調解時」,並刪除「並徵詢調解人之意見」九字。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