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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民事訴訟法414調解之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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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時應本和平懇切之態度,對當事人兩造為適當之勸導,就調解事件酌擬平允方案,力謀雙方之和諧。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414條要求法官調解時應本和平懇切態度勸導兩造、酌擬平允方案,法官態度是法定程序義務。

Q · 調解時法官態度很差或偏袒對方,我可以怎麼辦?

可以。法官態度是第414條明訂的義務

依民事訴訟法第414條,法官調解時「應」本和平懇切之態度、為適當勸導並酌擬平允方案,這是程序義務不是個人風格。遇到明顯敷衍或偏袒,你可當場引用條號請法官重聽、請書記官將程序進行方式記入筆錄,情節嚴重者得依第33條聲請法官迴避,或事後向法院陳情。

白話解讀

法官在調解庭上的態度是被法律規範的。414 條白紙黑字寫:法官「應」本和平懇切之態度對你勸導,「力謀雙方之和諧」,不是可有可無的客套用語。這意味著你遇到態度惡劣、明顯偏袒、或根本沒有認真聽你說話的法官,這不只是運氣不好,這是違反本條規定的程序義務。你可以當場委婉提醒、可以在筆錄上請求加註、嚴重時可以事後向司法院陳情或要求更換承辦法官。大多數人碰到這種情況會默默忍受然後回家抱怨,他們不知道法律明文要求法官維持這個態度,不是施捨,是你的程序權益。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414條為法院調解程序中對法官行為態度的規範,要求法官以和平懇切之態度對兩造為適當勸導、酌擬平允方案並力謀和諧,將原屬職業倫理的態度要求提升為法定程序義務。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法官調解時明顯偏袒另一方我可以怎麼做?

三個層次:第一,當場引用第414條請求法官平衡。第二,請書記官將程序進行方式記入筆錄。第三,情節嚴重可依第33條聲請法官迴避,或向司法院政風單位陳情。內行人提示:法官基於事實勸某一方讓步不叫偏袒,真正偏袒是不聽事實即預設立場、或情感性語言只針對某一方。

Q2調解方案我不滿意但法官一直壓我簽,怎麼辦?

合法勸導和違法強迫有明確界線。法官可說明方案合理性、分析拒絕的法律風險,但不能用威脅性語言施壓到你別無選擇。你可明確說「我需要回去考慮」或「無法接受」,法官就必須停止勸導並記錄調解不成立(第420條)。內行人提示:沒有任何調解方案是你必須當場決定的,堅持再考慮是絕對的權利。

Q3第414條對雙方當事人都適用嗎?

適用。法官對兩造都有以和平懇切態度勸導、維持平允方案的義務。若你是被請求方感覺法官偏袒原告,同樣可引用本條請求平衡。內行人提示:調解方案顯失公平時,明確表達不接受並請求法官依本條酌擬平允方案。

Q4民事訴訟法414條是什麼?

規範法官調解時的態度義務,要求和平懇切勸導兩造、酌擬平允方案,是法定程序義務而非個人風格。

Q5什麼叫和平懇切之態度?

法官須以平和誠懇態度對待兩造、認真傾聽並合理引導,不得敷衍、不耐煩或情感性偏向一方。

Q6平允方案是什麼意思?

法官就調解事件酌擬的公平合理解決方案,須兼顧兩造而非偏向任一方。

Q7適當之勸導跟強迫差在哪?

勸導是說明方案合理性與拒絕風險(合法),強迫是威脅施壓到別無選擇(違法逾越本條)。

Q8調解時法官態度很差怎麼辦?

當場引用第414條請法官重聽 → 請書記官記入筆錄 → 情節嚴重依第33條聲請迴避或事後向院長陳情。

Q9怎麼把法官的程序問題留下證據?

當場請書記官將程序進行方式加註於調解筆錄,日後作為程序瑕疵依據,比回家寫日記有力。

Q10法官壓我簽方案我該怎麼回應?

明確說「我需要回去考慮」或「無法接受」,法官就須停止勸導並記錄調解不成立(第420條)。

Q11聲請法官迴避要在什麼時候提?

態度明顯影響公正判斷時依第33條聲請,應於知悉迴避事由時即時為之,不宜拖延。

Q12第414條 vs 法官倫理規範差在哪?

414條是民事訴訟法的程序義務(可生程序救濟),法官倫理規範是職業倫理層面,兩者精神呼應但救濟途徑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Lawful persuasionUnlawful coercion
說明方案合理性合法(本條授權勸導)
分析拒絕的法律風險合法勸導
威脅性語言迫簽違法逾越第414條
施壓到別無選擇違法逾越第414條
當事人請求再考慮須尊重並停止勸導強迫當場決定即違法

Lawful persuasion

說明方案合理性
合法(本條授權勸導)
分析拒絕的法律風險
合法勸導
威脅性語言迫簽
施壓到別無選擇
當事人請求再考慮
須尊重並停止勸導

Unlawful coercion

說明方案合理性
分析拒絕的法律風險
威脅性語言迫簽
違法逾越第414條
施壓到別無選擇
違法逾越第414條
當事人請求再考慮
強迫當場決定即違法

立法沿革 4

(0190913 制定)

在第一審所為之訴訟行為,除別有規定外,於第二審有效力。其在第一審所為之準備程序,亦同。

(0231219 制定)

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於調解期日到場者,法院得以裁定科五十圓以下之罰鍰;其有代理人到場,而本人無正當理由不從前條之命者亦同。   前項裁定得為抗告,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0570109 全文修正)

調解推事應本和平懇切之態度,對當事人兩造為適當之勸導,並徵詢調解人之意見,就調解事件,酌擬平允辦法,力謀雙方之協和。

(0880115 修正)

調解時應本和平懇切之態度,對當事人兩造為適當之勸導,就調解事件酌擬平允方案,力謀雙方之和諧。

立法理由配合第四百零六條之一規定,將「調解推事」修正為「調解時」,並刪除「並徵詢調解人之意見」九字。

(0190913 制定)

在第一審所為之訴訟行為,除別有規定外,於第二審有效力。其在第一審所為之準備程序,亦同。

(0231219 制定)

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於調解期日到場者,法院得以裁定科五十圓以下之罰鍰;其有代理人到場,而本人無正當理由不從前條之命者亦同。   前項裁定得為抗告,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0570109 全文修正)

調解推事應本和平懇切之態度,對當事人兩造為適當之勸導,並徵詢調解人之意見,就調解事件,酌擬平允辦法,力謀雙方之協和。

(0880115 修正)

配合第四百零六條之一規定,將「調解推事」修正為「調解時」,並刪除「並徵詢調解人之意見」九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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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414 條規定:「調解時應本和平懇切之態度,對當事人兩造為適當之勸導,就調解事件酌擬平允方案,力謀雙方之和諧。」(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4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41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