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413 條(審究爭議之所在)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行調解時,為審究事件關係及兩造爭議之所在,得聽取當事人、具有專門知識經驗或知悉事件始末之人或其他關係人之陳述,察看現場或調解標的物之狀況;於必要時,得由法官調查證據。
找編章節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行調解時,為審究事件關係及兩造爭議之所在,得聽取當事人、具有專門知識經驗或知悉事件始末之人或其他關係人之陳述,察看現場或調解標的物之狀況;於必要時,得由法官調查證據。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