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413 條(審究爭議之所在)
行調解時,為審究事件關係及兩造爭議之所在,得聽取當事人、具有專門知識經驗或知悉事件始末之人或其他關係人之陳述,察看現場或調解標的物之狀況;於必要時,得由法官調查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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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413條讓調解法官得聽取當事人與關係人陳述、察看現場,並於必要時調查證據,使調解具有實質事實釐清功能。
Q · 法院調解時,法官可以調查證據或到現場勘驗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413條,法官行調解時為審究事件關係及兩造爭議所在,得聽取當事人、具專門知識經驗或知悉事件始末之人及其他關係人陳述、察看現場或調解標的物狀況,並於必要時調查證據。這代表調解庭具有實質事實釐清能力,當事人也可在調解期日前主動具狀聲請特定調查項目,不必被動等待。
白話解讀
調解這兩個字聽起來像是「坐下來談談」,但 413 條把它的本質說清楚了。法官在調解桌上不是在當和事佬,他是有權力的:可以聽取當事人與證人陳述、可以請專門知識的人到場、可以跑去現場勘驗、必要時可以調查證據。這意味著什麼?意味著調解的產出不是「雙方各退一步」,而是建立在真實事實基礎上的解決方案。你以為只是去談談看,對方以為是去喬一下,但法官眼裡看到的是整件事的全貌。這也是為什麼同一個案件在調解庭上的結果,往往跟對方原本預期的差很遠。他以為你什麼都沒準備,法官一問一查,什麼都浮出來了。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413條為調解程序中的事實審究規範,授予法官在調解時聽取當事人、專門知識經驗者、知悉事件始末者及其他關係人陳述、察看現場或調解標的物,並於必要時調查證據之權限,使調解兼顧簡速性與事實正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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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法院調解法官可以調查證據嗎?▾
可以。依民訴413條,法官於必要時得在調解程序中調查證據。
Q2調解可以聲請法官到現場勘驗嗎?▾
可以。本條明定法官得察看現場或調解標的物狀況,當事人也可期日前具狀聲請。
Q3調解庭能傳喚證人或專家嗎?▾
能。法官得聽取具專門知識經驗或知悉事件始末之人陳述。
Q4當事人可以主動聲請調解時調查嗎?▾
可以。程序上得於調解期日前具狀向法院聲請特定調查項目。
Q5調解時調查到的證據,訴訟還能用嗎?▾
事實層面的調查結果可延續至訴訟,但雙方的陳述讓步依422條不得作為裁判基礎。
Q6法院調解和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有何不同?▾
法院調解由法官行之並具本條調查權,事實釐清強度通常高於調解會。
Q7調解庭可以帶律師嗎?▾
可以。關鍵在律師是否懂得運用本條的調查聲請動作。
Q8法官在調解一定會調查證據嗎?▾
不一定,本條為「必要時」得調查,由法官依案件性質裁量強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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