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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具體化陳述義務
🔵規範理論(結合實體法,舉證所有要件完備,才得出效果)
權利根據事實(權利發生事實&權利行使事實):原告主張
權利障礙事實:被告主張
權利抑制事實:被告主張
權利消滅事實:被告主張
🔵許士宦師:
民法345、474等各典型契約的定義規定/冒頭規定,規範契約「成立」要件事實,該當這些要件事實,即有348、478等請求權得行使
Exc「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不確定法律概念)者,不在此限。
🔵姜世明師:
法治下,原則「法安定性」(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例外「個案正義」(分配正義)調整
277但書係例外,應謹慎解釋,著重類型化
例如證據偏在、武器不平等
tomwen
a year ago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67號民事判決(RCA案)
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已之事實者,就共事實有聚监之貴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民事訴於法第277條定有明文。尋
繹89年2月9日修正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增設但書規定,乃源於民事舉證責任之分配情形繁雜,僅設原則性之概括规定,未能解決一切舉證責任之分配問題,為因應傳統型及現代型之訴訟型態,尤以職業災害、公害、商品製造人貴任及醫疾訴訟等事什之處理,如嚴守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本文所定
原則,雞免產生不公平之結果,使被害人無從獲得應有之救濟,有違正義原則。是以受訴法院就某訴訟事件依一般舉證責任分配原則進行評價,於確認、斟酌其所具有之危險領域理論、武器平等原則、誠信原則或蓋然性理論等應考感之因素後,認依一般舉證責任分配原則所分配之#證責任歸屬,於某造當事人乃屬不可期待者,即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但書規定予以調整。易言之,受訴法院於決定是否適用該條但書所定公平之要求時,應視各該具體事件之訴訟類型特性及待證事實之性質,斟的當事人閒能力、財力之不平等、證據偏在一方、蒐證之困難、因果關係證明之困難及法律本身之不備等因素,透過實體法之解釋及政策論為重要因素等法律規定之意旨,衡量所涉實體利益及程序利益之大小輕重,接近待證事項證據之程度、舉證之難易、蓋然性之順序(依人類之生活經驗及統計上之高低),並依誠信原則,定其舉證責任或是否減輕共證明度,俾符上揭但書規定之旨趣,實現公正裁判之目的。查化學物質長期污染造成之大型職業災害訴訟事件,多具有共同性、持續性及技術性等特微,且共實害之發生
或擴大,往往須經過長久時日之累積,始告頭著,其間參雜諸多不確定因素,使因果關係之脈絡,極不明確。加以此類訴訟之被害人在經濟上、事
門知識上較諸加害企業多處弱努,倘要求被害人就因果關係之存在,依傅統搴證責任程度為證明,顯非其資力及能力所能負擔,而有違事理之平,自有加以調整之必要。是於此類訴訟,倘被害人就加害物質、加害行為、加害過程、受害態樣等之奉證,已達在一般經驗法則上,可認該加害與被害人所受損害間具有相當合理程度之蓋然性時,被害人即己盡其舉證責任,而得推定其一般及個別因果關係均存在。加害人則須就前開因果關係
之不存在提出反證始得免除責任
secret3ta
2 year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111台上194
按法院於依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有關舉證責任行為規範之規
定,分配舉證責任時,應符合公平正義及訴訟上誠信原則。
於分配舉證責任予原告而有顯失公平之情形,應依該條但書
規定,降低原告之證明責任或命被告負舉證責任。又原告就
其權利主張(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構成要件事實,本應為
具一貫性之主要事實或間接事實之主張,並就有利於己、被
告有爭執之事實,依該條本文規定負證明之責任。惟如原告
就其主張事實之發生過程未曾參與,欠缺認識,難以具體主
張或證明;而被告自承曾參與該事實過程,且抗辯該事實為
真實,即就該事實之發生具有認識並接近證據時,基於當事
人所負促進訴訟義務及訴訟上誠信原則,法院非不得依同法
第268條及第277條但書規定,命本不負主張及舉證責任之被
告,就特定事項詳為表明(事案解明)並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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