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277 條(舉證責任分配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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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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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277條確立舉證責任分配原則:主張有利於己事實者負舉證責任,但依情形顯失公平時,法院得轉換由他方負擔。
Q · 我有理但拿不出證據,打官司會贏嗎?
不一定,主張有利事實者要負舉證責任,但書可例外轉換
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負舉證責任,亦即「誰主張、誰舉證」。法官不會主動替你蒐證,只看你端上桌的證據是否足以使他相信。但民國89年增訂的但書規定,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舉證責任分配。醫療、消費、環境污染等資訊嚴重不對等的案件,是但書最常發揮作用的戰場。
深度解讀
打官司最殘酷的一課,不是對方有多壞,是「你說的都對,但你證明不了」這句話。277 條的規則極度直白:誰主張對自己有利的事實,誰就負責證明。你說對方欠你五十萬,你得拿出借據、轉帳紀錄、對話截圖。你說對方打你,你得有驗傷單、監視器、目擊者。法官不會主動幫你找真相,他只看你端上桌的東西夠不夠讓他相信。但民國 89 年加進來的那個但書,直接翻轉了某些案件的遊戲規則:如果嚴格按「誰主張誰舉證」會導致顯失公平,法院可以把舉證責任甩給對方。醫療糾紛裡,病人不可能比醫院更懂手術過程;消費爭議裡,你不可能比廠商更清楚產品設計缺陷。這條但書就是弱勢方的翻盤鑰匙。問題是,大部分人根本不知道這把鑰匙存在。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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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4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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